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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原住民員工進用規定 原民會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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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思瑋台北十六日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天表示,原民會已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刪除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規定;並增訂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必須進用原住民員工,以及私人機構雇用高額原住民員工可抵免營業稅等項目。

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下午指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依照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雇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倘若得標廠商未達標準,得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的規定,經執行後,發現投標廠商為了規避這項條文,就會另設一個九十九人的子公司投標政府標案,使得立法保障原住民就業的原意難以達成。

此外,瓦歷斯‧貝林指出,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執行上,也有廠商反映代金高過投標金額的狀況,例如,學校員工達一千人,依照規定必須進用十名原住民,如果未進用,就必須繳納一百萬的代金,但是有時學校只是招標十幾萬的標案;而且,這項規定,也只是暫時解決原住民就業問題,一旦標案結束,原住民又將失業。

他說,考量執行的狀況,以及保障原住民長期就業,修正草案將比照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保障,增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之一「私立學校、團體以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雇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因此,未來公營機構與民營機構都必須符合進用規定。

瓦歷斯‧貝林表示,為了因應修法,原民會將在三月底前完成人才庫建置,一旦相關單位無法依照規定尋得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員工,則可向原民會人才庫提出申請,假如原民會無法提供適合人選,則可免交代金。

另外,為了鼓勵民間企業主動雇用原住民,瓦歷斯‧貝林說,原民會也將增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雇用原住民達一定比例者(超過規定比例),得按其雇用原住民薪資總額之一定成數,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瓦歷斯‧貝林解釋,這次提出修法是希望一方面保障原住民的工作權,一方面也讓私人團體有一個公平的原則,他認為,一旦人才庫建立後,繳納代金的狀況將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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