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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未來大專產學合作應簽訂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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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五日電)台灣教育部研訂「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草案,以加速大專校院推動產學合作,今天開會研議獲得共識,未來學校與產業或企業界進行產學合作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未來衍生諸多糾紛。

教育部說,目前各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仍依據民國八十八年底修訂的建教合作實施辦法,但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在適用對象、法源依據、規範程度、法規競合、辦理程序等都有相當差異,加以大學法又剛新修正通過,取得大學辦理產學合作訂定相關辦法的法源,因此,教育部積極研訂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新訂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大專院校推動產學合作的法源與主要目標,並規範產學合作雙方應簽訂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辦理產學合作的程序及收支,應遵守現行相關法規規範;學校教師配合參與產學合作事項時,有關兼職、借調及技術作價等,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對產學合作辦理績優學校及教師,也可以分別予以獎勵,以鼓勵教師與行政人員的參與或配合。

教育部說,新訂辦法將針對現行辦法與實際需求的落差,訂定前瞻、開放、彈性的措施,作為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業務的規範,與現行辦法最大不同是把原來法規未定義的「產學合作」作一明確定義,並把適用範圍擴大到大專校院。

教育部表示,技專校院產學合作推動多年,成果輝煌,九十四年度辦理產學合作編列新台幣三億二千九百五十一萬六千元,補助設立六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及三十所技術研發中心經費一億六千八百萬元,已在技專校院產生十億八千一百六十二萬元產學合作金額,遠超過投入的經費。

今年九十五年度將持續推動技專校院產學合作,補強各校已具基礎的研發實力,深化技術研發成果,厚植產學研發能量,反饋提昇學校實務教學及研究成果,同時培養學生發揮創意與應用技術研究發展,落實產業合作實務研究成效。

未來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研訂完成後,將舉辦北、中、南三區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儘速完成法規公佈程序,以便各校辦理產學合作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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