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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私部門每滿150人進用原住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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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九日電)台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公部門進用原住民比率為百分三十五以上,也增訂私部門總人數每滿一百五十人,應進用原住民一人。

原住民委員會表示,現行公部門進用原住民員額保障,主要以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等五類人員為限,職務型態和比率都有所不足。私部門部分,現行有關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的規定,實務有爭議,也無助原住民長期就業。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非原住民族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每滿一百人,應進用原住民一人;增訂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每滿一百五十人,應進用原住民一人,此規定在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實施。

修正草案也規定,原住民族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人數的比率,從原條文的三分之一,改為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此規定自修正條文施行後五年施行。

配合上述修正內容,修正草案刪除「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雇用原住民的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也配合修正刪除,將一併送立院審議。

修正草案還增訂進用原住民超出規定比率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得以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的就業基金核發獎勵金。

此外,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應配合提供原住民人力資料庫資料,並得將職缺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法實施以來有顯著成績,但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不能僅考慮提高就業機會問題,應透過教育訓練等措施,增加原住民技術知能,提升職場競爭能力,排除就業障礙,避免就業歧視,並穩定就業。請原民會配合「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計畫,儘速會同相關部會研擬配套措施,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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