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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檢察署符合條件得設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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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審查「司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經在場委員協商後同意,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與分院檢察署得設副檢察長一職,以襄助檢察長處理行政業務。

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沈智慧(台中市)提議,目前檢察長雖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行政業務,但襄閱主任檢察官身兼發言人,每日負責核閱各檢察官呈送公文書類,檢察長公出時還須代理檢察長,業務繁重,有必要另增設副檢察長一職。

經在場委員討論後決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編制超過十人以上,得設簡任十二至十三職等副檢察長一人;若地方法院及分院主任檢察官編制在九人以上者,得設簡任十至十一職等副檢察長一人。

若曾任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者,得晉敘至簡任十二至十四職等。

會議主席、親民黨籍立委呂學樟(新竹市)裁定,經在場委員討論後通過,但須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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