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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修正高中職校法 不適任校長提早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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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二十五日電)台灣教育部部務會報今天下午通過高級中學法修正草案與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高中、高職校長若有不適任事實,將不受任期保障,可依法解除校長職務等條文;這兩個法案的修正條文仍須經過行政院核准並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能生效。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長陳益興會後表示,現行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未能滿足實際需求,加上近年來,後期中等教育朝多元型態發展,高中的定位、綜合高中型態的特殊性,以及普通高中、職業學校轉型所面臨的相關問題,需要有法源配合才能解決。

他說,這次修法重點包括高中、高職校名制訂方式,公立高中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限定私立高中不得以地名作為學校名稱,但這項規定不溯及既往;高職部分,校名可以不必再冠上「職業」二字,反映職業學校分類設立的原則。

至於部分學校校名相同的問題,例如台北市有兩所大同高中,一所是公立,一所是私立,而台北縣有國立三重高中與縣立三重高中,常讓民眾搞不清楚;陳益興表示,期待學校能相互協調,儘量避免同樣的校名。

過去曾發生國立高職校長涉嫌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貪瀆弊案,以及校長酒駕被法院依照公眾危險罪判刑的事件。教育部表示,為避免不適任校長繼續留任,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高中、高職校長任期與連任規定,公立高中職校長不適任事實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將可直接解聘或調職;私立高中職不適任校長,則由董事會開會決定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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