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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火車撞死2國中生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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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火車為什麼要開亮頭燈?答案攸關肇事的2名火車司機,有罪還是無罪。

88年12月,台鐵北上復興號在新竹市撞死2名國中生,高院更一審最近宣判大逆轉,合議庭認為火車頭燈是火車會車時供辨識之用,與一般車輛用來照明、留意前方事況的作用不同,司機員林俊和、副手李志強改判無罪。

本案從一審新竹地院到二審高等法院,原均認定肇事的火車當時使用減光燈,若能正確的點亮全光燈,應可發現鐵軌附近有人並鳴笛示警,死者也能及時發現閃避,也就是認定火車頭燈的照明功能極重要,依此認為司機有過失,將林俊和、李志強分別判處拘役50天和30天,而且為達警示之效,未對無前科的2人宣告緩刑。

全案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推翻前述論定,認為火車頭燈只供會車辨識,且依規定行人不得通行鐵道,因此火車司機駕駛火車,只要注意平交道與號誌即可。

判決指出,88年12月3日 7時許,台鐵復興號北上火車由司機員林俊和駕駛,之前開車的李志強擔任副手,行經新竹市東光橋附近,同時間,彭姓、李姓與曾姓3名國中生誤以為該鐵路廢棄停用,在路線左側並排行走及聊天,以抄捷徑往便利超商買飲料。

這列火車之前會車,使用減光燈, 因此3名國中生直到火車靠近他們後方數公尺才覺有異,較靠近鐵軌的彭、李2人雖跳開,但被快速駛過的火車瞬間氣旋吸回,側撞上火車再彈開。同行的曾某閃過火車後,發現2友伴已不知去向,趕到下個平交道請鐵路看柵工協助,才發現2人趴在地面傷重死亡;全案可上訴。

法院新認定 將影響民事判決

記者孫友廉/特稿

台鐵復興號火車撞死國中生案,高院更一審改判2名被告司機無罪,主要出於法院認定被告無注意義務,沒有違法下就無過失責任,此迥異過往的判決,使得原本一審新竹地院做出的本案民事賠償,出現可能動搖的空間。

一審新竹地院去年11月中旬宣判該案的民事賠償部分,認為司機林俊和、李志強有疏失,但同時考量2名死者違規闖入鐵道區,必須自負高達80%的責任,所以僅判准被告對2名死者家屬各賠償約42萬餘元。

此次高院更一審判決,基於鐵路法規定行人不得通行鐵道,而駕駛開火車也應受「信賴原則」保護,僅須注意平交道與號誌即可,否則若如過往判決的見解,火車等於和一般道路的車輛駕駛人一樣,開車之餘還要留意前方人車動態狀況,隨時採取煞車等措施,若果如此,火車如何能高速行駛?且如何能及時煞車?

而且除了火車自身以外,台鐵也恐怕得在所有鐵道沿線上架設相關照明設施,才可能讓火車駕駛看清楚路況。

更一審法官認為,現行高速公路、高架橋等和火車路線一樣也屬封閉道路,並無任何妥協空間,誤闖的行人、機車若發生意外,正常情況下常會被認為應自行負責,無法苛求車輛駕駛的刑、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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