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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據的特支費 逾7成首長領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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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特稿

政府首長的特別費(俗稱特支費 )使用,近來一再成為爭議焦點,根據北市資深議員周柏雅統計,光是台北市政府,各單位的特別費每年編列總數達1億3880萬餘元,這些錢到底怎麼用?為何能直接撥入首長帳戶?都讓人好奇。

目前,官員的特別費依照其職級高低不同,例如台北市長特別費每月為34萬元,市府秘書長每月10萬元,一級局處首長則為6萬8000元,包括二級單位首長、各學校校長在內,都有額度不等的特別費,職務較低者,額度較少。

依規定,特別費是公務機關提供政府首長作為送禮、慰勞員工、賀奠儀、餐敘等應酬費用,市議員徐佳青指出,在戒嚴時期,政府首長經常擅自挪用政府預算,作為私人使用,因此前總統蔣經國要求政府編列「首長特別費」,限制各職級首長的額度,避免首長濫用其他經費,才出現這項「特別費」名目。

不過,特別費的支領雖然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列報」,也就是必須以收據、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才能報銷,但政府首長以往致贈「加菜金」、「壓歲錢」時,基於人情、慣例,不便向對方索取收據,在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下,行政院87年函釋,「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原始憑據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用半數為限」。

上述這項規定,允許首長以直接簽據方式領款,最高不超過半數,日前馬英九將每月特別費半數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引發議員批評時,馬即引用這項解釋澄清,表明自己一切合法,市府秘書處官員也說,市長每天因公應酬行程滿檔,特別費幾乎不夠用,才以這種方式領款。

從特別費使用精神來看,每月將半數特別費匯入自家帳戶,表面上雖然合法,卻不合情理,「檢具原始憑證列報」仍應是最重要的原則,換句話說,首長應儘量憑單據列報特別費,沒有收據憑證者,才能讓首長自行簽據領款,若有剩餘仍須繳還公庫,「每月領半數特別費」的做法,可說是慷公家之慨,很容易引來「A錢」的批評。

特別費額度不夠用,更凸顯特別費「齊頭式平等」的問題,事實上,除了市長之外,所屬單位人數龐大、與民眾互動密切的單位,如警察、消防、教育、民政等首長,面對婚喪喜慶次數龐大,特別費花完應屬正常,但與民眾接觸少的幕僚單位首長,也常把特別費花得一毛不剩。

根據市議員徐佳青調查,首長們除一半需領據列報的特別費提出收據列報外,在市府29位一級機關以上首長中,包括馬英九市長在內,有22位首長(高達7成6 )將每月另外半數的特別費,以自行簽領的「領據列報」方式領款,全數直接匯入自己帳戶,未曾退還溢領款給公庫,此一方式是否適當?是否淪為首長福利金?恐怕將遭人質疑;值得肯定的是,仍包括教育局長吳清基及建設局長林聖忠等少數首長,超過7成的特別費都有憑據報帳。

去年初,北市府客委會主委黃正宗把特別費提供給市長,作為馬英九在馬家莊發放賀歲紅包,遭議員批評為「拍馬屁」,黃正宗事後也為此公開道歉,但這項做法也凸顯特別費使用出現漏洞,此種長官挪用下屬特別費的情況,也會讓各職級的特別費額度標準訂定,形同具文,失去意義。

議會審議預算時,遭議員批評為表現不佳的首長,特別費額度也常遭刪減,前勞工局長嚴祥鸞遭議員批評表現欠佳,使勞工局94年首長特別費被刪減30%,去年嚴祥鸞被撤換,由副局長師豫玲接任後,也只能使用遭打7折的首長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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