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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違法勸募最高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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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公益勸募條例草案」,規定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四種團體,可從事勸募活動,政府機關不得發起勸募;違者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公益券募條例草案」,通過政治與宗教這兩類團體或個人從事勸募活動,不受條例規範,僅限公立學校等四種團體可以發起勸募活動,勸募活動最長期間為一年等,總計三十二條條文,預計最快下週二(十日),院會可完成三讀。

草案規定,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勸募所得財物,必須用於社會福利、教育文化、社會慈善、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等五種用途。

草案規定,勸募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或收據記載不實,違反會務、業務等相關法令,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得廢止勸募許可;違反法令者,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緩,並公告姓名或名稱,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為促使勸募活動資訊公開化,草案規定,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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