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畫家三告“610”《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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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訊】《 民事上訴狀 》 嚴正學 上訴人(原告):嚴正學 漢族 男 職業畫家 (略) 被上訴人(被告):葉開華 漢族 男 中共椒江區黨委辦公室主任、610辦公室主任 (略 ) 上訴請求: 撤銷由椒江法院由立案庭代理審判員丁衛忠獨自濫權作出的(2006)椒立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本院不予受理”違法。

事實與理由: 2005年6月13日下午,椒江法院法警大隊長譚陽招十多名法警圍堵原告,三次搶奪原告手中的訴訟證據,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達55分鐘。 2005年6月14日下午18時30分許,台州市椒江區司法大樓門口,椒江法院法警大隊長譚陽在110警察前,招來法警近十名兩次將原告打倒在地,揮拳致原告骨折。譚陽因原告起訴椒江區黨委辦、“610”辦公室主任葉開華對原告施暴。譚陽說原告告政府,還敢告“610”主任是反共倒算,罵原告找死!此間,原告又被譚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2個 小時。 譚陽兩次招十多名法警圍堵、群毆原告致骨折,都緣於一個多月前(2005年5月8日上午 ),原告因上訪被被告當眾侮辱,誹謗原告是“民運分子、自由化分子、反動、公安局 掛號”等,造成原、被告之間因該“暴力恐嚇語言”發生爭執,雖被原告扭送公安機關 經公安局教育調解過;但繼之即有譚陽之類警察耿耿於懷,多次為被告“抱不平”報復 原告,罵原告“反共倒算”;甚至有椒江法院院長“謬信權者”,稱譚陽打人是公務。 作為中共椒江區黨委辦、“610”辦公室主任的被告和椒江區政府在處理該“暴力襲擊當事人”事件中的不作為,是因為譚陽打人,是為了效勞上司施暴來收拾原告。暴打原 告致骨折後,還被“謬信權們”說成“公務”,這是官官相護;是有預謀鎮壓。

原告被打傷已臥床半年余,現仍傷痛在身,無錢就醫為貧病相煎。為了保障原告人權不 再遭警拳襲擊,為了原告名譽不再被官權污陷,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查明事實,判 令被告就當眾侮辱、誹謗原告作出書面道歉,並保證今後不再遭官權報復,是原告受法 律保護的訴訟權利。由代理審判員丁衛忠獨自作出的(2006)椒立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違反法律程序,該不懂法的代理審判員丁衛忠認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元 ,顯屬訴權濫用。”椒江法院執法水平竟墮落到任一個臨時的代理審判員丁衛忠殘踏法 律程序,武斷地胡言亂語、獨斷獨行的程度,原告表示震驚。” 原告認為:“椒江法院不能再次違法剝奪原告的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 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1993]15號)’第二條 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因為葉開華原是公安局黨委,法院故意刁難,要原告去公安局查葉開華的戶藉,又遭公 安局的推諉後。代理審判員丁衛忠曾有“搶奪公安不作為”證據的行為,遭原告斥責。 原告本應依法控告代理審判員丁衛忠為人作事,回避其對原告起訴的審查。所以,不是 由合議庭作出,而由椒江法院立案庭一個代理審判員獨自作出的(2006)椒立初字第2 號《民事裁定書》,是殘踏法律程序明顯違法的司法亂作為。

對於今天的結果,原告早在預料之中,原告甚至都准備好再遭法警隊長譚陽的暴打。被告持權能攬下椒江、擺平台州,但被告還要有“權能通天”本領,把北京城這麼多法院 關節打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1998]26號)’第一條 名譽權案件可在侵權結果發生地起訴立案,侵權結果發生地應認定是受侵權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往所地。原告居往北京已十五年,所以原告還能 到北京法院去立案。”“原告曾在北京十二次狀告司法局打敗司法局,三告‘610’僅是起步而已。”原告已年過花甲,再也經不起多次聚警群毆,現在原告傷痛在身,無錢就醫、貧病相煎。為了保障原告人權不再受警拳襲擊,為了原告名譽不再被官權污蔑,原告提起訴訟 ,是原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椒江法院不得由一個叫丁衛忠代理審判員任意非法剝奪。 原告問責椒江法院院長繆信權,抗議其甘當傀儡院長,任人擺布,不遵重當事人:竟以一個代理審判員任意非法剝奪原告訴訟權利的惡行。並應查明事實,對違法越權叫丁衛忠代理審判員作出處理。

此致
椒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嚴正學

2006 年01 月24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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