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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市保安隊長收顧問費並侵占 判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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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二日電)曾任台中市警察局保安隊長的李柏霖,在隊長任內,私自對外收取顧問費,調離隊長職務後,還侵占新台幣近五萬元結餘款,今天遭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李柏霖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擔任保安隊長,依規定保安隊不得成立警察之友會,但李柏霖仍請隊員對外招募會員,成立保安隊聯誼會,共計招募四十多人,每人則收取二至四萬元不等的顧問費。

李柏霖運用收到的八十多萬元顧問費,分別用在舉辦旅遊活動、購買隊員裝備及修理車輛上,在其調離隊長職務時,結餘四萬九千元。

雖然李柏霖把結餘款移交下一任保安隊長,但接任者認為於法無據而不願收受並予以退還。李柏霖收到退回的顧問費結餘款後,也不再處理而直接放入自己荷包。

李柏霖的行為被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查獲,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起訴。他在法院審理此案時,對於侵占作為坦承不諱,法院因此予以輕判有期徒刑三個月,並給予易科罰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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