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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禮券購物應否開立發票 依性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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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四日電)黃曆新年來臨,不少公司發放禮券作為年終獎勵,台灣財政部則提醒,現金禮券需在購物時另外再開立統一發票,商品禮券則不需要,民眾在購物時可注意,以免發生爭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最近部分民眾持禮券消費時,常與店家為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有所爭執,事實上營業人發行禮券,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若是商品禮券時,因為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所以,出售禮券時,就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是現金禮券,因為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所以,是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券購買貨物時,於兌付貨物時再開立統一發票。

也就是說,民眾持禮券購物時,如果是商品禮券,因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往購物時,店家可不再給予統一發票;如果是持現金禮券購物,則店家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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