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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失竊 賣場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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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瑞華、高嘉和/台北報導〕黃曆新年前到大賣場採購的人潮眾多,近來已有多起在大賣鶧惆拿鶪熒R車遭竊、或車內財物被偷的情形,提醒消費者去買東西停車時,要提高警覺!

家住桃園的黃小姐向消基會申訴,去年11月底到台北縣汐止家樂福用餐,車子停在停車場,後來車門遭歹徒破壞、財物被竊、信用卡也被盜刷了七千五百元。業者表示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要黃小姐自行報警處理。但該停車場又沒有安裝監視系統,無法提供錄影畫面、協助破案。

黃小姐與消基會昨天共同呼籲業者,應做好停車場的基本安全管理,例如裝設監視系統,提供消費者可合理期待的安全停車和消費環境,而不是一再以「不負保管責任」來卸責。

黃小姐表示,從事發當天傍晚、到報案做完筆錄後返家,已經接近午夜十一點半,身心感到非常疲累。汐止家樂福的停車場要消費滿三百元,才可免費停車二小時,等於停車要收費,但業者可以不負保管責任,這種穩贏不輸的作法有理嗎?

不過被點名未盡保全責任,家樂福喊冤!家樂福經理李莉莉說,消費者不幸失竊,一定主動陪同報案、並提供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家樂福除了有專人專職保全巡視停車場外,還與鄰近警察單位連線,已善盡保全責任,消費者不能將責任全推給業者。

大潤發及愛買等同業則表示,停車場一向是管理死角,保全幾乎是隨時在巡邏停車場每個角落,監視器的視角做到無死角,打烊後,還會定時地毯式巡邏停車場,已經盡力。

消保會法制組科長陳星宏表示,對於免費或收費低廉的停車場,出於公平和利益衡量,不能要求業者做到百分之百安全的措施,但至少要做到相對合理的安全防範、並提醒消費者自保。

消基會表示,業者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做好監視管理、加強人員巡邏,以遏止有心人士、必要時也可提供破案線索。

類似停車糾紛 求償不易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停車場對車輛及車內財物需不需要負保管之責?多數法官認為,除非車主在停車前,已與停車場成立「保管」合約,否則車主僅是向停車場「租用」停車空間,車子在停車場內被撞、被偷、被破壞、被水淹,均難以向停車業者求償。

一名法官舉例說明,房客向房東租屋後遭竊或遭人侵入打傷,總不能以房東沒有裝監視器、有疏失為由向房東求償吧!類似的停車糾紛鬧上法院,車主幾乎都會被判敗訴。但若是停車場的設施不當,如電線走火造成火災、建築偷工減料而倒塌,造成車輛受損,車主即有權索賠。

另有法界人士指出,目前收費停車場,不論國產或進口車、也不論車內是否有貴重財物,均採同一收費價格,若是要停車場對車輛或車內財物負保管之責,車主恐得先申報車輛價值及車內物品,再分級收費。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車主洗車或上酒店時,將鑰匙交給泊車小弟或洗車場員工,拿到鑰匙者應負「保管」之責,台北富爺酒店曾因泊車將客人賓士車弄丟,遭最高法院判賠三百五十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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