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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卡債清償 應索取證明要求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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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六日電)銀行將不良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清償欠款,應向資產管理公司索取清償證明。此外,債務人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註記「債務已清償」,否則聯徵中心資料庫的欠款記錄仍是「逾期未繳、強制停卡」,日後再向銀行借錢或申請信用卡,可能碰壁。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指出,「債務已清償」註記,在聯徵中心的留存期限從最短的6個月到3年、5年、7年,甚至長達10年之久,稱為信用記錄揭露期,提供金融機構放款授信重要參考依據。

信用卡的信用記錄揭露期原本為3年,但從今年1月27日起大幅縮短為 6個月,就是為鼓勵信用卡債務人儘速還款,早日成為清白之身。

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信用卡債務人信用記錄揭露期,現在也比照銀行相同標準;換句話說,銀行賣給資產資產管理公司的信用卡案件,當債務人將卡債全部清償或協議清償之後,債務人在聯徵中心的不良信用記錄揭露期同樣縮短為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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