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庭成基本人權活課堂

台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案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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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港府前年2月強行武力遣返近80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一案申請司法覆核案的程序審理,昨日進行第2日聆訊,雖然辯方律師馮華建一再強調案件不涉及基本人權,不過,原告律師夏博義就繼續要求港府提供入境「監督名單」(黑名單)及相關資料及原因,向法官陳述。一名不願透露身份的司法界人士表示,法輪功這個案件對香港,甚至對原告律師夏博義的律師生涯都非常重要。

原告之一、紐約州律師朱婉琪說,她昨日才知道香港法官一向聽證是不公開的,兩個星期前才改變了規例,媒體才得以報導這些法律觀點。今次法庭內的聽證可以說是為港人上了一課人權課。

夏博義向法官一一陳述了9項要求港府提供呈堂證據,以及提出此要求的原因,當中包括為何要放原告在這個港府稱之為「監督名單」的「黑名單」上;是甚麼時候把他們放上去的;香港入境處對於入境官員把這些法輪功學員放上這個名單是否有準則(general guidiance),而法輪功學員特別是從台灣來的,是不是有一個特別的類別(particular category);如果這些人現在不在那個「監督名單」上,那又是何時給移除,移除的理由是甚麼;提供把這些人放到名單上的入境處官員的名字等。




不能無度限制基本人權

夏博義提出,即使港府指這個名單涉及「國家安全」,由於本案所覆核的被遣返決定的本身,涉及到基本人權,因此他提出一些案例向法官說明,對涉及基本人權的案例,在審查上應使用「比例原則」和「嚴格檢查」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要對基本人權作出限制時,不能超過「比例原則」,即不能侵犯到基本人權。「比例原則」就是說對基本人權的限制必須是有「必要」(necessity)的,不能無度地限制基本人權。

至於「嚴格檢查」的原則就是在涉及到對基本人權進行限制時,夏博義說,法官必須在有足夠資料(data)和證據(documents)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判斷,不能單靠斷言。只有依照法庭這個規則來做,才可以作出一個很合理的決定。

原告律師夏博義又提出了在台灣另外3名證人的證詞,從這3名證人的證詞可以知道與這些原告學員一起被遣返的其他法輪功學員,都在當時告訴香港入境處人員,他們到香港是要參加法輪功的活動。證人之一是在台灣警察局服務,來香港前已向有關的服務單位請假,也獲得了書面的批准來港參加活動。

夏博義指出,這些證據證明當時入境處人員清楚知道被拒入境的人士是法輪功學員,進來香港是要參加法輪功的活動。夏博義提出這些證詞是因為港府一直以這些法輪功學員沒有說明他們到香港的目的,以及他們的名字在「監督名單」上為由,拒絕他們入境。

夏博義又指出,原告要求港府提供的證據,其實都是很容易就提供得到的。

被告律師馮華建則一口否認,指港府並沒有一個政策拘逐法輪功學員。他舉例說,2003年舉行的香港「法輪大法心得交流會」,很多台灣法輪功學員還是可以進入香港,並不是所有外國的法輪功學員都不可以入境,所以也說明該次事件有台灣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並不關係到基本人權的問題。

被拒入境或涉人權信仰

法官隨即發言表示,有人能入境,有人不能入境,不代表那些不能入境人士不是因為信仰原因被拒,也不能斷言案件不涉及基本人權。

馮華建又在庭上提到其中一名原告、台灣法輪功學員廖曉嵐,指他到香港說是要探望朋友,但沒有提到他是來參加法輪功的活動,所以被拒入境。

法官則表示,廖到港探望朋友,卻因為他的名字在名單上而不讓他入境,原因仍有可能是因為他的信仰(即他被放上名單的原因)。

據朱婉琪表示,港府律師在庭上的表述涉誤導法官之嫌,因此在法庭今日繼續聆訊時,原告律師會進一步就港府律師提出的理據向法官說明。◇






高等法院昨日繼續審理前年香港入境處強制遣返近80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司法覆核案。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聯同來港出席聽證的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以及數十名聲援他們的法輪功學員,由金鐘的高院遊行至中區的政府總部請願和遞交公開聲明,呼籲港府與法庭還台灣民眾一個人權公道,並促請港府將一份公開聲明轉交給予中共國家主席胡錦濤。圖為左起其中兩名原告紐約州律師朱婉琪、簡鴻章遞交公開聲明給警方。(大紀元記者吳璉宥攝)
高等法院昨日繼續審理前年香港入境處強制遣返近80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司法覆核案。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聯同來港出席聽證的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以及數十名聲援他們的法輪功學員,由金鐘的高院遊行至中區的政府總部請願和遞交公開聲明,呼籲港府與法庭還台灣民眾一個人權公道,並促請港府將一份公開聲明轉交給予中共國家主席胡錦濤。圖為左起其中兩名原告紐約州律師朱婉琪、簡鴻章遞交公開聲明給警方。(大紀元記者吳璉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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