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寧:憲法默許誰幹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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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6日訊】(讀者推薦)許多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有誤解,以為人民法院司法獨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幹涉。

  其實,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絕對的。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是相對獨立,即「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相對獨立。

  道理很簡單,「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不能涵蓋各種組織形式。也就是說,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默許「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之外的任何組織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憲法「序言」宣布:「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第五條中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可見,在「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之外,還有大量的組織。

  「行政機關」比較明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可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社會團體」指什麼,可以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判斷。1989年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1998年修訂後公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中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中規定:「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可見,這三種不必登記的團體,事實上不被認為屬於社會團體。據新華網的《中國主要人民團體簡介》,主要人民團體有: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只要這些人民團體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即不被認為屬於社會團體。

  現在可以概括,在中國大陸,哪些組織被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默許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國家主席(根據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的規定,國家主席屬於國家機構的一種類型);
  3.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領導的全國武裝力量;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5.人民法院;
  6.人民檢察院;
  7.各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會、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8.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9.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10.各企業事業組織。

  鑑於港澳台屬於中國,港澳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之外的大量組織(政黨、議會、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等),事實上也被默許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例如,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新黨三黨在組團訪問大陸後,事實上在大陸獲得了合法地位。作為政黨,這三黨如果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也沒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之外的組織,除了合法及合法登記的,還有非法的組織,例如地下黨、地下教會、黑社會組織、走私團夥、販毒集團,等等。按照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這些非法組織即使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也沒有違反憲法。

  如此無數多的組織被默許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真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嗎?

  您不覺得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多麼荒唐可笑嗎?

很多法學界人士都認為五四憲法對於司法獨立的規定比現在這個先進。五四憲法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還有一個國家元首與武裝力量統帥權的關係問題,現行憲法也比1954年憲法落後。

  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的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而現行憲法取消了國家元首的武裝力量統帥權,另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這是憲法的巨大漏洞,隱藏著嚴重的憲法危機的可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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