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盼網路下載音樂建立付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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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三十日電)網路音樂下載合法與否問題一直是網路業者和著作權人間的爭端,而消費者也希望及早合法化,並建立付費機制;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周天表示,政府要趕快建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同時網路業者和著作權人之間應協商合作機制,建立付費機制,才能達到三贏局面。

周天表示,提供網路音樂P2P(點對點)交換平台的的網路業者,雖然並未直接從事他人著作的重製或公開傳輸,但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僅能利用P2P軟體從事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如未盡到「告知義務」,而致消費者遭受侵權的法律責任,網路業者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同時P2P網路業者並應避免誇大鼓吹消費者可以無限制下載他人歌曲,以免構成教唆或幫助他人侵犯著作權。

對於著作權人團體而言,P2P的資訊交換模式已經成為當前資訊傳播與利用的不可逆轉的趨勢,著作權人團體必須體認此一趨勢的發展,所以應積極與網路業者商談授權金給付模式。政府更應責無旁貸,出面協調著作權團體達成共識,或修法建立補償金製度,以創造消費者、網路業者、與著作權人三贏的有利局面。

周天指出,現今的消費者已有著作權觀念,也願意付費給著作權人,但是沒有適當的機制和管道,不知從何付起,而消費者在財力和法律能力有限的情形下,若是面對永無止境的法律訴訟,也不是網路音樂之福。

他舉例,KTV業者和著作權人也是經過很久的協商才達成共識,讓KTV業者可以合法使用、播放各家歌手的曲子,因此著作權人應該和網路業者早日達成共識,讓音樂著作更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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