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萬公司股份財產被搶

中共中央領導、公安部部長批示的案件,沒人辦!

人氣 1
標籤:

【大紀元8月29日訊】我叫李志強,是原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國貿城有限公司董事長。

通過網絡世界,向全社會各界,說明一個真實的案件,請您們相信這是一個真人真事,正在發生的案件,並請有識之士,司法專業人士,參予關心、關注、支持、幫助解決此案,在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形勢下,在全社會這個“大法庭”的制度、規則、法律下,秉公“審理、評判”這“害”群之馬、“害”人聽聞的案件,同時在此,再次向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公安局,“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2004年7.5國貿城專案組”控告:關於姜鴻岩、姜紅軍,犯有職務侵佔7000萬元(截止2005年為9000多萬元),偷稅100萬元,金融詐騙500萬元,夥同國有開發公司李石峰,貪污1500萬元的案件,以及姜鴻岩、姜紅軍在被刑事立案、破案,沒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的追訴期間,再次,對“國貿城停車場”正在實施新的犯罪的控告。

齊齊哈爾市“國貿城停車場”,是國有公共設施,是“國貿城有限公司”投資人股份財產(使用管理權、收益權),姜鴻岩、姜紅軍將“國貿城停車場” 圈置、分割、改變用途、出租出售、私自牟取利益是違法犯罪行為,是對國有財產的侵佔,是對我在“國貿城有限公司”(我為法人代表的公司)股份財產的職務侵佔(價值4000萬元),是對承用的,廣大工商業戶的詐騙犯罪行為。這是姜鴻岩、姜紅軍被控訴期間,又在實施新的犯罪(在長春也有用同樣的手段,實施同樣的犯罪行為,已被長春警方立案,正在拘捕期間)。

2002年12月24日,國貿城案件正式立案,2003年元月,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成立“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歷時二年半的時間過去了, “2004年7.5國貿城專案組,歷時一年的時間過去了”,按照法律規定,在中共中央領導、公安部部長、省領導的批示下,在公安部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人受到局長接待,件件得到依法處理”的重大舉措下,在全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的“2005年重點規範、整頓訴訟案件中,司法犯罪”的情況下,齊齊哈爾市公安局“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2004年7.5專案組”,也該依法辦辦國貿城這個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案件了。在不執法、依法,就是犯法,全國全社會、各界領導、各界人士將視目以待。

面對姜鴻岩、姜紅軍、李石峰的犯罪事實,面對姜鴻岩、姜紅軍又正在實施新的囂張犯罪,懇請全社會各界領導、司法專業人士、有識之士,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被破壞,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懲處,關心、關注、支持、幫助此案,得到依法公正審理,我們堅信,事實、証據、法律必將戰勝,手裡隻有侵佔錢財的犯罪嫌疑人,正義必將戰勝邪惡。(案件材料附後)

受害人:原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國貿城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志強
E-mail:[email protected]
2005年6月1日

(案件附件材料)
關於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國貿城”姜鴻岩、姜紅軍,職務侵佔7000萬元、偷稅100萬元、金融詐騙500萬元、夥同李石峰貪污1500萬元的案件情況:

(一)1994年4月,我在做國貿城項目時,姜鴻岩來與我合作,合夥投資購買了,齊齊哈爾市市政府企業開發咨詢委員會東方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李石峰的房產,10611.82平方米(以下稱開發公司、國有公司、法人代表李石峰),我付投資購房款1028萬元,姜鴻岩付投資購房款514萬元,(有 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卷宗材料、《房產購銷合同》、《房產購銷合同補充協議》、《合夥協議》、付款憑証、購房收據、帳目等為証),2003年,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國貿城專案組”均有調查結論。

(二)在合作之初,投資購買房產時,姜鴻岩就禍心歹毒的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在長春公司也是騙子公司),簽訂的《房產購銷合同》規定:“付第一期購房款600萬元之日,合同生效”,第一期購房款,是我付的600萬元,姜鴻岩騙稱“一時資金周轉不開”,由我為其墊付300萬元(合夥協議,約定各投資50%),姜鴻岩到銀行,指這300萬元,是其投資款,在銀行貸款150萬元,付購房款(300萬元是其後來,在長春其它公司借款歸還)。又在其它公司借款64萬元,付購房款,共計付投資購房款514萬元,按照簽訂的《房產購銷合同》、《房產購銷合同補充協議》、《合夥協議》規定:姜鴻岩當時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是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成立國貿城有限公司時,依據投資比例,我應持有公司66.67%股份,姜鴻岩應持有公司33.33%股份(依據《公司法》規定、《合夥協議》等為証)。在分別對開發公司付購房款的過程中,姜鴻岩同開發公司李石峰相互勾結,用欺詐的手段,騙稱姜鴻岩付的投資購房金額,欺詐了我購買國貿城房產的整個投資金額,公司的股份,使我和姜鴻岩各持有公司的50%股份,成立了國貿城有限公司,我為法人代表(即第一個公司,市工商局企業處國貿城有限公司檔案為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姜鴻岩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國貿城有限公司成立後,姜鴻岩為了奪取法人職務,霸佔我持有的公司股份財產,姜鴻岩再次勾結李石峰,欺詐我的投資金額比姜鴻岩少40萬元,折合1.33股份,由開發公司入股(此事現已查明,根本不存在,有李石峰庭審証言,承認不存在此事的庭審筆錄為証,帳目等為証),使我的股份變成 48.67%後(合夥協議為証),姜鴻岩篡奪了我的法人職務,將公司變更為東方國貿城有限公司(即第二個公司,市工商局企業處檔案為証)。

(四)姜鴻岩、姜紅軍,為了霸佔我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財產,先行將我綁架到郊外毒打,強迫以800萬元的低價,將我股份財產轉讓給他,並逼迫簽字轉讓協議,(龍沙刑警隊,當時有卷宗材料,辦案人是李亞飛、紀中義),我冒死力爭,沒有簽屬轉讓協議,姜鴻岩歹毒的目的沒有得逞後,又同李石峰相互勾結,以執行損害我在公司的利益、權力為手段,將我打出國貿城。在我沒有以任何形式,任何方法,轉讓公司股份財產、權益的情況下,1999年10月,姜鴻岩、姜紅軍(其姐,不是投資人)張玉霞(其母,不是投資人),用非法的造假欺詐手段,私自到市工商局企業處,將我在公司的股份財產、權益,變更、更名到他的名下,在工商局企業處遭到拒絕,並被告知這是違法行為,三人又到市工商局個體處,將我與其共有的股份公司,非法的注冊到,自家三人非法成立的公司名下,我和姜鴻岩共有的股份公司財產,也同時被非法更名到,姜鴻岩、姜紅軍、張玉霞名下(有產權說明、工商局驗資部門不准成立這個公司批復文件、工商局個體處檔案等為証),既現在非法的自家三人公司,國貿城有限責任公司(既第三個公司),法人姜鴻岩、股東姜紅軍、張玉霞。至此,姜鴻岩、姜紅軍在光天化日之下,用非法造假欺詐的手段,將我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財產及權益,全部搶奪霸佔為已有(自1995年4月30日,“國貿城”公司開業,至今2005年5月30日,國貿城公司經營收益,股份財產,我應分得9000余萬元,分文沒得,全部被姜鴻岩、姜紅軍據為已有)。姜鴻岩、姜紅軍的行為,已觸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七十一條,構成職務侵佔罪。

(五)我和姜鴻岩共有的公司及財產,被姜鴻岩、姜紅軍霸佔後,又到市農業銀行市區支行,騙稱為,是自己的公司和財產,做貸款抵押,以虛假的名義、用途、証明文件和產權証明文件,貸款500萬元,用於規還其在長春的債務,至今未歸還予銀行(銀行貸款手續、憑証、銀行証言材料、2003年專案組卷宗材料為証)。姜鴻岩、姜紅軍的行為,已觸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三條,構成金融詐騙罪。姜鴻岩、姜紅軍將侵佔來的財產,轉移並使用,完成了侵佔我財產(職務侵佔)的全過程。並使原共有的公司(即第二個公司),因變更和資產更名,不能參加工商局企業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
(六)姜鴻岩、姜紅軍同李石峰相互勾結,達到了侵佔我股份財產等目的,做為國有開發公司經理李石峰,同姜鴻岩、姜紅軍勾結合謀的目的,是要達到貪污國有開發公司財產1500萬元。於是指派姜鴻岩、姜紅軍的代表金希海,同開發公司李石峰簽訂了一份虛假的《集資聯建協議》,以這份假《集資聯建協議》為手段途徑,貪污1500萬元(金希海是姜紅軍前夫金偉的父親、屬姜鴻岩臨時雇員,我方代表是李文宏,雙方的代表不是投資人,各代表各方權利,隻負責國貿城籌備日常工作,共同簽字生效)。協議稱:“開發公司集資1500萬元,我和姜鴻岩集資1500萬元,集資聯建國貿城公司,開發公司持有國貿城50%股份,我和姜鴻岩,各持有25%股份”。我和姜鴻岩,合夥投資購買開發公司的房產,開辦了國貿城有限公司,並將購房款,全部付清給開發公司李石峰,與開發公司李石峰是國貿城房產買賣關系,不存在集資聯建關系(有《集資聯建》協議簽定前的《房產購銷合同》、在《集資聯建》協議,半年後簽定的《房產購銷合同補充協議》、實際履行二個購房合同過程的帳目,文件及事實全部証據、証人証言,產權說明、龍沙檢察院查辦開發公司李石峰偷稅案的卷中材料、李石峰承認買賣關系筆錄、經偵支隊稅案大隊卷宗材料等為証)。確定《房產購銷合同》的買賣關系,是以第一筆付訖購房款為生效,是我付的第一筆購房款600萬元,我最有權証明,同開發公司是買賣關系,不是集資聯建關系,《房產購銷合同補充協議》事實、關系、日期說的很清楚。開發公司李石峰,如果集資1500萬元,那麼房產建成後,成立的國貿城有限公司,應持有50%股份,在國貿城公司,始終,隻有我和姜鴻岩的股份,為什麼沒有開發公司李石峰的一份股份(有國貿城公司在工商局檔案等為証)。開發公司李石峰,顯然沒有到國貿城公司集資入股,為什麼要簽一份假《集資聯建》協議那?此款1500萬元,正是,開發公司李石峰出售國貿城房產的利潤1000余萬元,姜鴻岩少付購房款幾百萬元,和欺詐我的利益,共計1500多萬元。開發公司李石峰,利用假集資聯建的手段途徑,將1500 余萬元貪污為已有。(如按《房產購銷合同》中規定,開發公司負責建電力設施,開發公司付款,又收我們的電力設施,消防設施款等為証),有關部門從帳目,証據材料等,將會一目了然。李石峰、姜鴻岩、姜紅軍相互勾結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共同犯有貪污罪。李石峰將假《集資聯建》協議出具給稅務局,偷營業稅110多萬元(未含所得稅),至今沒有受到其刑事責任的追究(有龍沙檢察院辦公樓為証)。李石峰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一條,犯有偷稅罪。

(七)2005年4月,姜鴻岩、姜紅軍又正在實施新的犯罪,在公安機關對其刑事立案、取保侯審後,沒有得到刑事犯罪追訴期間,又用詐騙侵佔非法的手段,將國貿城停車場(國有公共設施,使用管理權、收益權是國貿城有限公司財產),圈置、分割、改變用途,並出租出售,私自牟取利益,是對國有財產的侵佔,是對工商業戶的詐騙,再次職務侵佔我在公司股份財產4000余萬元。

(八)姜鴻岩、姜紅軍,在霸佔經營國貿城期間,用購買的假發票在國貿城公司報帳,做假帳等手段,不但侵佔我的財產,並偷稅96萬余元(2003年專案組卷宗材料、司法審計鑒定為証),姜紅軍、姜鴻岩是共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一條、構成偷稅罪。

(九)姜鴻岩、姜紅軍另外所犯罪行:2003年,姜鴻岩、姜紅軍夥同龍沙分局刑警隊打黑負責人於雲飛(姜紅軍姘夫),雇用一夥齊齊哈爾市黑社會人員二十多人(部分以國貿城保安人員為身份“4.28”黑社會案成員)到北京市平谷區,將合夥人多人打傷打殘(北京市平谷區分局、齊市龍沙區分局、 “4.28”黑社會案件卷宗均有証據材料為証)這是姜鴻岩、姜紅軍犯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又一罪行。2004年,姜鴻岩在長春,同時犯有金融詐騙、合同詐騙、虛假注冊公司案,並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後脫逃,現長春警方正在拘捕,這個罪大惡極的慣犯。

齊齊哈爾市公安局“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2004年7.5國貿城專案組” 是“依法辦案”還是“枉法辦案”
2002年黑龍江省政法委杜宇新書記批示案件,“2003年專案組”為什麼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予追訴:

(一)2002年12月,由黑龍江省政法委杜宇新書記,對此案批示:“此案不復雜、查辦、聽匯報”。12月24日,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成立“2003國貿城專案組”,劉德明任專案組組長(市局副局長),辦案人員:胡煥學、張青山、胡曉峰、李子文、姜維軍等同志,集中地點辦案。

辦案人,經過對當事人(控告人)控告的案件、案情事實、証據的調查取証核實,經集體研究(有法制處參加),對案件定性﹔確定了姜鴻岩、姜紅軍,實施職務侵佔、偷稅、金融詐騙的犯罪行為,2003年2月2日將姜鴻岩拘捕歸案。經過對姜鴻岩、姜紅軍的訊問,在事實証據面前,姜鴻岩、姜紅軍拿不出任何事實、証據為其辯解,承認案件的事實,專案組在確定案件,事實、証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 166條規定:正式確定,該案破案,正當公安機關“2003年專案組”,應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對犯罪嫌疑人應予以追訴時,2月20日,專案組組長突然宣布:專案組解散,卷宗材料封存。2月28日,專案組負責人簽字將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審,案件就這樣不查不辦了。

(二)將犯罪嫌疑人姜鴻岩取保侯審,根據《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姜鴻岩是數項犯罪,不可以取保,而且不是罪行輕微犯罪,不具備取保條件,專案組是依據什麼將犯罪嫌疑人取保那?

(三)姜鴻岩用姜紅軍(其姐)、張玉霞(其母),做取保侯審的保証人。根據《刑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案無牽連”的人可做保証人。姜紅軍、張玉霞不但與本案有牽連,甚至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主要實施者,怎麼可以做保証人哪?這不是違法辦案嗎?根據《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和《取保候審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明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侯審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2 月28日,對姜鴻岩取保後,“2003國貿城專案組”就解散了,再沒有做過任何偵辦案件工作,這叫“取保候審”還是叫“變相放縱犯罪”,至今,已達二年半,26個月之久。

(四)姜鴻岩、姜紅軍偷稅案中,偷稅96萬元(未查完全部帳目的金額),二人是共犯,姜紅軍是主要實施者,姜鴻岩取保侯審時,暫交稅款1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一條規定,偷稅罪:“應補交偷稅金額,並處1倍至5倍罰款,偷稅金額一萬元以上,追究刑事責任。”姜鴻岩、姜紅軍不但沒交96萬元,暫交的15萬元也被全額返還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規定:偷稅1萬元起追究刑事責任,偷稅96萬元,也夠追究一百回刑事責任了,專案組為什麼不依據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那?為什麼?至今,國家仍在遭受損失。
(五)2003年2月28日,2003年專案組對姜鴻岩取保侯審,是對姜鴻岩重大犯罪,沒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辦案,使其犯罪脫逃,正是姜鴻岩在長春,犯有詐騙等罪行的脫逃時間,警方正在追捕,此次取保,再次造成了姜鴻岩在長春犯罪的脫逃。甚至是連夜取保放人。這樣的齊齊哈爾市有史以來第一大案,就這樣不辦了,為什麼?

(六)“2003國貿城專案組”負責人,在向上級機關匯報時,是這樣說的:由於齊齊哈爾市發生4.28黑社會案,警力不足,沒有警力辦“國貿城案”。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是2月28日前解散,案件停辦的,5月5日4.28案件開始偵辦,相距二個多月時間,顯而易見,這不是解散專案組和不辦案的根本原因,這不是欲蓋彌彰嗎?
2004年中共中央領導、公安部部長批示案件,齊齊哈爾市公安局“7.5國貿城專案組”對抗不辦案,其目的是為了什麼?

(一)2004年7月,齊齊哈爾市國貿城案件,得到中共中央領導、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公安部周永康部長的親自批示,黑龍江省政法委杜宇新書記再次批示省公安廳,省公安廳批轉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成立“7.5國貿城專案組”,由劉德明任組長,經偵支隊侵財大隊等負責,職務侵佔案、偷稅案、金融詐騙案,刑警隊負責綁架案。

(二)“7.5國貿城專案組”成立一年來(已正式立案兩年半),沒有找過一次當事人(控告人)了解核實案情,沒有對當事人,所舉証的案件事實、証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沒有對其它人証、書証、事實証據進行偵查核實﹔本案直接証據,是三個公司的變更由來、產權証明、公司檔案,辦案人員到工商局,用半天的時間,就可以查清職務侵佔案的事實証據,都沒人做過調查,可見是在如何辦案?

(三)在“7.5專案組”沒有做過任何案件偵辦調查工作的情況下,當事人和代理人找到“7.5專案組”要求辦案,辦案人李寶庫,讓當事人自述了一個簡單筆錄了事。辦案人李寶庫說:“沒人辦這個案子,我不知道有這個案子,也沒看過“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卷宗材料,我知道國貿城有你的財產,你到哪告都能贏,應該到法院去告”。作為辦案人,人為的歪曲了民事案、刑事案的案件性質,這不使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追究的刑事責任嗎?辦案單位施昊科長說:“國貿城有你的財產,但偵辦案件法律沒有時間限制”。既然,都承認有我的財產,請問我的財產在哪?現在已經明明白白的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佔,已構成犯罪,並且已經是立案、偵破二年半的案件,還能說沒有時間限制嗎?這不是用時間把案子拖延、拖黃,為犯罪嫌疑人開脫嗎?這不是對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依法保護,而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護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到追訴”,構成瀆職罪。“7.5”專案組的辦案人員這不瀆職嗎?做為侵財大隊、“7.5專案組”,對中央領導、公安部部長,全國公安機關最高領導批示的重大案件,省領導兩次批示的案件,事實、証據、法律這麼清楚的案件,不看、不問、不查、不辦,熟事無睹,這是在辦案嗎?是誰受意這麼辦案的嗎?這不到了無“法”無“天”的程度嗎?當事人又多次找“7.5專案”的經偵支隊,按照法律程序催辦案件,至今都沒有任何結果,案件就這樣再次成了挂名案件,“7.5專案組”再次成了虛設的專案組。中央領導、省領導對案件的批示,法律,在“專案組”面前也成了一紙空文。

(四)“7.5專案組”,在沒有對案件做任何偵辦、核實工作的情況下,在“2003年國貿城專案組”,經過集體研究,就已經認定,姜鴻岩、姜紅軍犯有職務侵佔案,偷稅案,已經定性、立案、破案的情況下,競然將此案定性立案、破案推翻,混淆是非、顛倒黑白,並向上級領導,做了推翻否定案件的報告。報告稱:“國貿城,李志強付投資購房款1028萬元,姜鴻岩付投資購房款514萬元,成立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68萬元﹔李志強控告姜鴻岩職務侵佔他的股份財產7000萬元,大於公司的注冊資本368萬元,故此職務侵佔案不成立”。就按報告的道理所說:兩者投資購房1028萬元、514萬元的金額,都遠遠大於公司的注冊資本368萬元﹔國貿城公司的設施(電梯、中央空調、裝修)投資了1000多萬元,也大於注冊資本368萬元﹔國貿城有限公司成立後,多年經營收益幾千萬元,也大於注冊資本368萬元。以上幾項資產,都是大於公司的注冊資本,難道也不是公司的資產嗎?法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公司資產與公司注冊資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姜鴻岩、姜紅軍職務侵佔我在公司股份財產7000萬元,大於注冊資本的368萬元,就不構成侵佔案,這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做為專業經濟案件執法機關,能這樣惡意混淆偷換法律概念嗎?再退一步說:我和姜鴻岩都是公司的股東,所有的公司財產及權益沒有我的,卻成了姜鴻岩一個人的?姜鴻岩自己都承認,有我的財產(有姜鴻岩筆錄為証),“7.5專案組”在事實証據面前,也不得不承認有我股份財產,現在我在公司的股份財產被姜鴻岩非法搶奪霸佔了,難道姜鴻岩還不是侵佔了我的財產嗎?控告姜鴻岩職務侵佔我股份財產7000萬元(按實際投資購房金額,我應持有公司66.67%股份),是股份名下的財產和公司經營收益,應分得7000萬元的財產,“7.5專案組”這樣辦案,不就把我的公司股份財產辦沒了嗎?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辦沒了嗎?姜鴻岩綁架我時,還給800萬元強行收購,現在是非法變更更名,搶奪、霸佔我的全部公司股份財產,“7.5專案組”這麼辦案,不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合法化了嗎?這不是為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嗎?同時,這樣的報告結論,是對上級機關領導負責,還是搞欺騙?專案組這還不是公然枉法辦案嗎?

(五)2003年專案組,已經核實認定的姜鴻岩、姜紅軍偷稅近百萬元(有司法審計簽定為証),“7.5專案組”又重新定為40多萬元(隻認定偷營業稅,去掉了所得稅部分),2年多來到今天,仍未對其追究法律責任(後來補救了一些扣壓物),這不是,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予追訴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屁不使其受到追訴”構成瀆職罪。“7.5專案組”,真的已經到了這樣無視法律程度的,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補救、開脫嗎?

(六)“7.5專案組”對姜鴻岩、姜紅軍犯有金融詐騙500萬元,夥同開發公司經理李石峰(國有公司的法人),貪污1500萬元案,更是自始至終,沒做任何偵辦工作。其間,控告人和代理人找到市公安局孫玉生局長,要求辦案並再次控告:“姜鴻岩在長春犯有詐騙、虛假注冊公司等罪,現長春警方正在拘捕,我被侵佔的財產可能因姜鴻岩長春案件面臨損害,催辦案件,局長說:“那不能,我們2003年就立案了”,局長都知道,2003年就已經立案了。而且是已經偵破的案件,“7.5專案組在沒有做任何調查工作,2003年專案組已經立案、偵破案件的情況下,競然,向上級匯報說:“不構成立案”。“7.5專案組”為什麼要遮蓋立案、破案的事實,“2003年專案組”,歷時二年半,2004年“7.5專案組”,歷時一年過去了,在案件的事實、証據、法律面前﹔在中央領導、省領導對案件的批示面前,依然混淆是非、顛倒黑白,枉法辦案,其目的是為了什麼?是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嗎?還是不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廣大知情干警和關心此案的知情人都看的很清楚,也請全國公安機關看看,有這樣辦案的嗎?

(七)2005年5月,姜鴻岩、姜紅軍重大犯罪案件,沒有受到法律懲處期間,再次用詐騙,侵佔的手段對國貿城停車場“實施圈割,更改權屬,出租出售牟取利益,是對國家、公司、個人正在實施新的犯罪行為。國貿城停車場,是我在公司股份財產的一部分,姜鴻岩、姜紅軍再次職務侵佔我的財產4000萬元。這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新的犯罪。“7.5專案組”,再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案件不查不辦,孰視無睹,任其犯罪嫌疑人無“法”無“天”就是瀆職包庇犯罪。全國各界將視目以待。

面對姜鴻岩、姜紅軍、李石峰的囂張犯罪,沒有受到依法懲處,冤案沒有得到依法伸張,被害人,被這個案件害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過著並日而食、控告上訪的非常生活。在全國公安機關落實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人受到局長接待,件件得到依法處理”,“三年整頓規範執法工作” 的重大舉措下,懇請全社會各界人士,對此案關心、關注、支持、幫助,讓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依法保護,案件得到依法審理、依法查處,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法律公正,實現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
您對我和解決冤案的支持幫助,我將銘心刻骨、永生不忘。

控告人:李志強
[email protected]
2005年5月2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日本職棒環境強力遏阻選手作假比賽
【專欄】林保華:天下定州一般黑﹐定州不定曙光露
投書:上海公安靠黑社會對付信訪者
吉林人大代表桑粵春貪污強姦遭判死刑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