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子游 : 上海國安執法違法

衛子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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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從網上看到一則消息,上海市知名的持不同政見者李劍虹求職過程中遭到國安阻撓,原準備錄用李劍虹女士的一家深圳中學因此臨時變卦,致使李劍虹就業不成。這個消息稱:

“一月前李劍虹在深圳聯繫好了一家中學,說定下學期開學擔任代課教師。前幾天李劍虹接學校通知,說開學之前區教育局針對教師有個專業培訓,希望能參加。於是李劍虹於8月21日飛赴深圳,次日第一天到校報到上班,並聽了區教育局統一安排的一天專業培訓,即將下課時接學校辦公室手機短信通知培訓結束後務必回校一趟有要事。回校後校長和辦公室主任談話表示”非常抱歉”不能再聘用李劍虹。四位深圳市寶安分局的”同志”(一馬列老太太領三個小夥)在另一間辦公室裏和李劍虹”談話”,說上海市公安(應為國安,筆者注)已將有關情況通報他們,他們認為李劍虹不適合當老師。”

如果屬實,因為消息來源可靠,我認為應該屬實,上海國安和深圳國安阻撓李劍虹女士求職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其部門許可權,是為非法。理由如下:

一,李劍虹是合法公民,有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任何地方任何單位求職。到這件事情發生為止,李劍虹女士既沒有被剝奪人身自由,也非罪犯身份,是自由公民。對一個自由公民,國家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她在教育界求職。法不禁止就是合法。李劍虹的錄職行為既然合法,就不應當受到國安部門的阻撓,不應該受到任何歧視性待遇,而且應該得到保障,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二,國家安全機關無權阻止任何人就業。國安局的執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頒佈)。在這部法律中,根本沒有授予國安機關直接出面阻撓任何公民就業的權力,也沒有授予國安部門可以用談話等方式間接影響公民就業的權力。上海和深圳兩地國安干預學校錄用人員的行為,於法無據。

三,於法無據的執法就是越權,就是非法,就是擾亂國家法制的犯罪行為。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退一步說,即使兩地國安執法有據,但也應該遵守執法程式,履行事前告知義務,並履行正當的執法手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列使權力、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作出行政決定後,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在這則消息中,看不到這兩個部門的該執法行為遵守了何種法定程式,履行了何種告知義務。

四,既然國安部門阻撓李劍虹女士求職的行政行為非法,就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據此,建議李劍虹女士向上海市公安廳,深圳市公安提起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案發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國安局的非法決定,賠償來回機票和名譽損失,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要用法律武器,堅決打擊兩地國安部門非法行政的行為,為維護國家法制盡一個公民的應盡責任。

必須指出的是,從這件事可以看出,上海市國安的目的是讓持不同政見者在社會上無法立足,其執法水平和思維方式,仍然停留在不擇手段鎮壓反革命的年代。反革命罪已經被扔進歷史垃圾堆了,那些還在靠撿這些垃圾維生的人們,也難逃垃圾的命運,文革後的歷史證明了,昔日的反革命是正確的,是好人,那些打擊反革命的,是三種人,是壞蛋。奉勸兩地國安的執法人員,尊重現行法制,法律上有的,執行,沒有的,不要自作主張,不要任意擴充權力,更不要只看領導眼色不看法律條文。只有這樣,才可避免重蹈三種人的下場,才能得到人民和歷史的尊重。(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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