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未報稅但被核應稅案件 僅能適用標準扣除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8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一日電)日前台灣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針對去年沒辦理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被核定應繳稅的案件,寄發補稅繳款書。結果,許多納稅義務人接到繳款書後,向國稅局申請減除列舉扣除額,遭國稅局否決。財政部表示,當未申報卻被核定要繳稅時,只能用標準扣除。

財政部說明,申報所得稅時,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擇一種填報減除,而且結算申報經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或因未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有稅的案件,都不得要求變更改用列舉扣除額。

尤其,有部分納稅人以為全年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後為零或負數,就可以不用辦理結算申報,更是誤解。

財政部也趁這個機會,提醒納稅人留意,如果今年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有類似情形,最好在國稅局尚未核定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遭核定後,喪失自身權益。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