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遭毀容獲賠20萬元 兌現要等2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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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閬中一酒樓爆炸,就餐民警慘遭毀容,法院判“禍主”賠償198463多元,目前還有近17萬元未兌現。但令傷者驚詫的是,法院裁定被執行人每月支付60元錢……

“法院給我開了一張可望而不可即的‘支票’──要花236年才能把近17萬元的賠償‘支票’ 全部兌現給我,我能活到兩百多歲嗎?我再次懇請法院把執行力度加大一點,不要讓我等上兩百多年!”昨日下午,閬中市公安局民警敬淵用殘缺不全的手指,又一次撥通了執行法院西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電話。

1999年7月21日晚,敬淵在一家酒樓吃飯遭遇天然氣管道爆炸燃燒而被毀容,法院判“禍主”賠198463多元,目前還有近17萬元未兌現。法院裁定被執行人每月向受害民警支付60元,這樣算來,要236年才能把此案執行完結。自從今年初該執行方案實施以來,敬淵就不斷地向四川省高院、南充市中院、西充縣法院及本報、川報等單位反映他遭遇的“黑色幽默”,並向3個執行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事件

警察吃飯遭燒傷毀容

敬淵是閬中市公安局警察,長得高大、英俊。1999年1月,時年26歲的敬淵喜氣洋洋的當起新郎,新娘也非常漂亮。誰知,結婚才半年,一場飛來的橫禍就降臨到他身上。

1999年7月21日晚,敬淵和同事杜春全及閬中市檢察院民刑監督科科長劉星、閬中市建設局職工苟朝武(劉星的妹夫),到“茗香樓”酒樓某雅間吃晚飯。“茗香樓”是劉星的夫人安蓉租賃閬中市農業銀行的房子開的酒樓,內有中餐及火鍋。當晚7時55 分,正在就餐時,苟朝武用打火機點香煙時,突然“砰──”的一聲爆響,雅間內迅速燃起一團大火。敬淵、杜春全、劉星、苟朝武等4人均不同程度燒傷,敬淵成為一個火人,傷情尤為嚴重。杜春全、劉星、苟朝武傷情很輕,很快就痊癒了。

敬淵經幾家醫院治療,僅醫療費就花去了12萬余元。敬淵雖然保住了性命,但是,臉、手、腳都留下了永遠的傷疤,還有兩個手指被燒毀。後經華西醫科大學法醫鑒定,其全身“火燙傷總面積40%”,鑒定“屬四級傷殘,其面部及全身多處疤痕整形術的繼續醫療費用估計約4萬元左右”。


認定

酒樓老板負直接責任

對“茗香樓”酒樓爆炸燃燒一事,閬中市公安消防部門經調查認定:雅間天然氣管道銅嘴關閉不嚴,緩慢漏氣達到一定濃度時,遇火發生爆炸燃燒……酒樓管理人員未將天然氣管道銅嘴擰緊,造成漏氣,酒樓老板安蓉負直接責任。

此後,閬中市公安消防部門在責任認定書中還特作說明:閬中市農業銀行在出租合同中,沒有明確各自的消防責任,閬中市天然氣公司對酒樓的燃氣設施在未驗收的情況下,就允許其投入使用,因此,二單位也該負間接責任。

有了這責任認定書,1999年11月,杜春全便將安蓉訴至閬中市法院(當時敬淵還在住院)。官司打得比較順利,2000年10月便進入了執行階段。2001年上半年,南充市中級法院指定儀隴縣法院將劉星夫婦一處價值10多萬元的門面執行給杜春全。


索賠

法院判賠償敬淵共20多萬

2000年5月,出院後的敬淵向閬中市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茗香樓”業主安蓉、閬中市天然氣公司、閬中市農業銀行三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69萬元。

2000年9月,閬中市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但三方均不服,遂上訴到南充中院。2001年2 月,南充中院撤銷了閬中市法院的一審判決,並發回閬中市法院重審。不久,敬淵向閬中市法院遞交了《先予執行申請書》,2001年4月,閬中市法院下達了一份《通知書》,認為敬淵“請求先予執行的理由不成立”。

閬中市法院重審的判決結果與前次一樣。敬淵依然不服,再次上訴到南充中院。2001年8月,南充中院根據敬淵的申請,對“茗香樓”中安蓉的全部財產進行了查封,查封裁定“查封期間,不允許轉借變賣,營業正常進行”。

2001年9月,南充市中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茗香樓”業主安蓉向敬淵支付各項費用198463元,閬中市農業銀行賠償23718元,同意閬中天然氣公司自願承擔1.5萬元。

執行

敬淵兩年半獲賠僅3萬元

閬中市天然氣公司和閬中市農業銀行按照南充中院的判決,履行了自己的法律義務。而在兌現“茗香樓”業主安蓉應支付的198463元時,遭遇一波三折。

“劉星夫婦在南充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前,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將部分財產轉移了!”敬淵對記者稱。據調查,被燒傷的苟朝武(劉星的妹夫)在2001年7月與劉星夫婦達成了《賠償協議》,將一套面積為118平方米的住房及室內空調、彩電等家具抵賠給了苟朝武。敬淵稱:“這是一種變相的轉移財產的行為。”

由於劉星和安蓉系夫妻關系,敬淵向閬中法院提出了申請:追加劉星為被執行人。但閬中法院對“追加劉星為被執行人”的請求沒有給予答復。

記者找到當時負責此案執行的法官劉傑,劉解釋說,安蓉的財產基本上已經被執行給杜春全和抵償給苟朝武了,加之申請人是閬中的公安民警,被申請人又是閬中本地檢察官的家屬,閬中法院執行很不便,法院經研究後決定移交執行此案。

2002年2月,南充中院下達將此案指定給儀隴縣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4個月後,案子再次被南充市中院指定給南部縣法院執行。

在此期間,敬淵在生活都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只得找到閬中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經過努力,劉星分四次給他支付了1.1萬元,這是事發兩年以後。

南部縣法院接手後,找評估機構對“茗香樓”的財產進行了評估,評估價為21萬余元。經公開拍賣,“茗香樓”的21萬余元的財產僅賣出了2萬元。

此時,敬淵一共從安蓉處得到近3萬元賠償,尚有近17萬元“法律白條子”。焦急萬分的敬淵多次找到南充中院。2004年2月,南充中院指定西充縣法院執行此案。

申訴

西充法院每月執行60元錢

2004年2月10日,西充縣法院恢復對此案的執行,並追加了劉星為被執行人。4月6日,西充縣法院給閬中市財政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每個月從劉星的工資中扣除400元支付給敬淵。2004年10月19日,敬淵得到了第一個400元, 11月,敬淵得到了第二個400元。按此執行,賠償要35年時間才能執行完畢,盡管如此,敬淵還是心滿意足了。

可是,在2004年12月,敬淵只得到50元錢。2005年1月,敬淵得到70元錢,此後,敬淵每月得到60元錢。這樣算來,要236年才能把余款執行完畢。對此,西充縣法院一法官解釋道,每月400元的執行決定下達後,劉星夫婦跑到法院反映,稱他們一家生活困難,同時拿來兩張証明,一張是2004年6月28日居委會為其開的有關安蓉下崗,全家靠劉星工資生活的証明,另一張是2004年6月30 日閬中市檢察院為其出具的有關劉星工資僅747元的証明。法院請示南充中級法院後,決定每月執行60元。

探因

4個法院執行此案是為避“嫌”

“我們法院努了力,造成目前狀況,主要是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欠佳。”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南充中院的觀點。

“為何前後有4個法院來執行?”南充中院稱:雙方都是政法隊伍的成員,閬中法院不便執行,中院就指定儀隴縣法院執行。但儀隴法院院長是劉星的戰友,南充中院於是將該案指定給南部法院。後來,南部法院院領導調整,新任院長是劉星的同學。南充中院於是指定西充縣法院執行。

南充中院還稱:法院正在盡最大可能查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對可能登記在其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調查,清查後,按照法律規定能直接執行的堅決予以執行。

“236年才能執行完畢”,對西充法院的如此執行,敬淵很生氣。2005年2月,他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了國家賠償的申請。他認為,導致生效判決遲遲不能執行是因為閬中、西充、南部法院的過錯及相互推諉造成的,故3個執行的法院應當承當國家賠償責任。

2005年4月6日,南充中院裁定:超出訴訟時效,不予受理。5月10日,敬淵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復議申請。但直到昨天,敬淵還沒得到省高院的任何答復。

律師觀點一:法院應將幾個案子合並審理

西華師范大學法學教授馮開煦認為:該案的關鍵過錯在於閬中市法院。爆炸燒傷所涉及的當事人敬淵、杜春全、苟朝武等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又因同一原因被燒傷,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為了保証所有受害人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賠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將幾個案子合並審理。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該案受害人完全符合申請先予執行的條件,法院沒有理由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可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的財產。待法院審結並正式執行時,再按照判決及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將被告可執行財產按比例分攤給不同的受害人。法院既然沒有合並審理,自然也就沒這樣來辦了。

律師觀點二:這輩子還不完,下輩人可不還

四川助民律師事務所主任廖丹律師認為,236年執結一案,確實罕見,頗失嚴肅,有損債權人的利益。廖丹律師稱:債務人如一輩子還不輕債務,債務人的下一代人如不繼承債務人的財產,下一代人就可不為上一代人還債。債權人的債權作為遺產是可以繼承的。“問題是,繼承的債權可能是一張白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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