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貨幣經紀公司門檻 資本額兩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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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一日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近日頒佈「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顯示有意在中國大陸建立貨幣經紀制度,逐步設立和發展貨幣經紀公司,資本額也已確定必須在兩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中新社今天報導,貨幣經紀公司是為金融產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達成的專業機構,業務涉及貨幣、資本和外匯三大市場。

從國際經驗看,貨幣經紀業的競爭十分激烈,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經驗、信譽、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要求非常高。

  有鑑於此,銀監會根據中國金融業開放的步驟和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對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確定先行試點、逐步放開的管理政策。

  銀監會官員說明,按照「試點辦法」規定,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主要條件為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兩千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註冊資金不得低於五千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

  至於出資人條件,若是境外出資者,必須從事貨幣經紀業務二十年以上,每年稅後淨收益不低於五百萬美元;境內出資者則被要求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業務五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經營業務方面,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外匯、貨幣市場產品、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不允許從事自營交易,不允許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也不允許商業銀行向貨幣經紀公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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