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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勞退新制 企業提撥退休金可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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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九日電)勞退新制將於七月一日上路。針對企業以後要提撥的退休金,台灣財政部今天發佈關於費用列報的解釋令;舊制部分,企業只要在所得稅法規定下,提撥補足的部分,可列為費用,新制則是可提撥,就能列為費用。

由於勞退新制為新的規定,因應將產生的相關稅法疑義,財政部今天的解釋令主要對退休金作為費用提列的部分做釐清。

根據這項解釋令,因原本所得稅法就有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所以,只要是在這些規範之內,企業有補足不足額的部分,就可列報費用。

另外,新制部分,因勞退新制已對退休金的提撥上下限等明文規定,財政部解釋,只要符合勞退新制規定提撥的退休金,都可列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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