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徐州司法單位隱瞞被告人真實身份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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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訊】2004年9月13日泉山法院的《刑事判決書》(2004)泉刑初字第166號,判處閆家訓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2004年11月3日徐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徐刑二終字第109號維持原判。

泉山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及徐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均寫明:“經審理查明: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閆家訓負責的經營部的營業執照被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銷”,但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徐泉檢訴字(2004)174號起訴書、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徐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均稱,閆家訓的身份是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安全設施經營部經理,而該經營部早在1998年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經營部早已不存在,哪來的經理?從泉山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及徐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中前後矛盾的罪犯身份來看,徐州公安部門、檢察機關、法院明知故犯,故意隱瞞被判刑罪犯的真實身份。

2004年12月3日上午,王培榮在舉報徐州公安部門故意隱瞞犯罪分子閆家訓的真實身份時,從起訴閆家訓的泉山檢察院檢察官瞭解到:起訴閆家訓時,檢察官壓力很大,公安部門向檢察院提供的材料很不充分,檢察院要求公安部門補充材料,尤其是閆家訓逃稅、行賄等方面的材料,但公安部門不予補充。

在二○○二年12月18日的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泉民初字第1345號寫明:“經過原、被告舉證質證,以下事實可以確認:原告閆家訓系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事業幹部,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

二○○三年8月12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徐民一終字第464號《民事判決書》寫明:“關於證實閆家訓系雲龍公安分局事業幹部、1999年6月8日閆家訓與經房公司簽訂《加工定作合同》的相關證據,原審法院未予質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第4款規定:‘……原審法院用以定案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二審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質證並依法作出裁判,……’據此,本院在二審期間組織當事人對於證實上述事實的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證明、經營部與經房公司簽訂的《加工定作合同》以及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01)泉經初字第665號民事調解書進行了質證,雖王培榮仍有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結合本案其他相關證據,本院對於上述證據予以採信。”

王培榮舉報閆家訓制假售假、個人非法購買警車犯罪行為,閆家訓被判刑前,操縱徐州公安部門、法院,公安部門出具假的公函、法院判假案包庇、掩蓋閆家訓制假售假、個人購買警車犯罪行為,打擊報復舉報人王培榮。閆家訓被判刑後,徐州公安、檢察院、法院故意隱瞞被判刑罪犯的真實身份,閆家訓制假售假的犯罪金額明明是150萬多元,法院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只認定13萬多元。徐州公安部門不但沒有依法沒收閆家訓個人購買的警車,反而給閆家訓四萬元(閆家訓個人非法購買警車所花費的費用)。

閆家訓制假售假(一百五十多萬元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徐州市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花近二百萬元為犯罪分子閆家訓買單,而犯罪分子閆家訓至今不承擔一分錢的民事責任賠償責任。

事實上,閆家訓是徐州黑惡勢力中的一員,能操縱徐州公安、檢察院、法院包庇、掩蓋閆家訓犯罪,這與這些部門的腐敗分子有關,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閆家訓的犯罪與前徐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為健之子李海有關,而李海的犯罪行為比閆家訓嚴重的多,而李海至今逍遙法外,閆家訓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請您幫助揭露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黑惡勢力犯罪、腐敗現象。

徐州市中國礦業大學理學院王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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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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