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法律教授﹕法律原則的基督教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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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邱尚德編譯報導)在即將出刊的“科技雜誌”(the Technical Journal)中,巴西法學教授茲莫曼(Augusto Zimmermann)指出現代西方世界注重個人基本人權與自由的根基奠定於基督教。茲莫曼的觀點大致是這樣的。

在古代法律是不認可個人存在的價值。羅馬法只承認社會團體好比父系氏族,並不保護個人在人身安全與思想、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的基本權利。

根據法國政治哲學教授康斯坦(Benjamin Constant)的說法,人們在基督教時代之前享有個人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事實上,就如古朗(Fustel de Coulanges)所說的,古代連「個人權利」這概念都沒有。

*人人皆在法律之下

公元390年,米蘭主教安布羅斯(Ambrose)迫使羅馬皇帝西俄多西斯(Theodosius)為7,000人死亡的大屠殺進行懺悔。這事件意味著在基督教的影響下,即使貴為羅馬皇帝也無法超越法律。

13世紀Franciscan惟名論者首先倡議天賦人權,即個人權利來源自上帝正確理性的不變律法所維繫的自然秩序。對這些中世紀的思想家而言,皇帝也無法違反屬民的權利,因為法律與根植於聖經上的基督教義的觀念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與自由密不可分的觀念正是基督教的遺產之一。因此,上帝的意志被視為在人類法律上更高的律法。而且基於道德的義務,人可以不遵守違反上帝律法的人類法律。政府也就是要為社會建立自由與正義的秩序。對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來說,人類法律無法脫離上帝更高的律法,統治者執行不正義的法律就是不合法的。

同樣地,聖多瑪斯‧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認為人們根本不必要去遵守不正義的法律。因為上帝的正義是法治的基礎,一個容許謀殺與偽證的法律並非真法,人們有道德權利否定不正義的命令。統治者執意於不正義的「法律」將淪為專制暴君,此詞源於希臘文意為「世俗統治」意味著人治而非法治。

在上帝眼中所有人類靈魂平等的基督教迫使英格蘭國王承認神授的法律超越他們專斷的意志。繼承羅馬法的專制王權因此必須轉型為位於法律之下的王權。與英國大憲章同時,有「英國普通法之父」之稱的布雷克頓(Henry de Bracton)認為法律意味著「對道德的正面認可與對負面的制裁」,國家的法律無法脫離上帝更高的法律。

*確保自由

對基督的信仰使得英國人民比起法國人民更享有在上帝律法為社會謀福的前提之下的諸自由(status libertatis)。著名英國牧師司布真(Charles Spurgeon)解釋這個差別時說到:「英國應該感激聖經,而法國一直未能有自由,直到她開始尊重她拒絕已久的福音。」
國家為必要之惡必須遵從上帝更高的律法。在充滿罪惡的世界裡,政府更應建立秩序以抑制暴力。

*國家權力的限度

由于人的原罪﹐使得限制國家權力有了正當性。英國與美國因而在監督與平衡政府各部門(立法、行政、司法)的基礎上建立憲法的秩序。分權的做法遵從了聖經的啟示:上帝為至高無上的仲裁者、立法者與國王。因為人皆有原罪,國家的運作應常受到合法的監督,沒有人可以被賦予太多權力。

就英國將上帝更高的律法放在人類法律之上,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 1552-1634)認為英國的基本法並非由國家所制定,而是「上帝藉由人心所創造出來的」。他因此將英國憲法視為受到上帝更高律法支持的「和諧體系」。

但是這種上帝律法高於人類法律的觀念卻在19世紀受到嚴重的挑戰。許多人將達爾文的進化論視為實在法(positive law)主要基礎-上帝自然道德秩序-不存在的證明。因此立法者將國家的實在法僅看做是武力與社會掙扎的結果。簡而言之,即是人類意志的產物。但是,如果將法律侷限在對進化論的基礎上。則政府在法律之下的原則也就失去其法律基礎,結果社會將缺乏限制國家權力的文化與道德條件。

正如魯杜尼(J.R. Rushdoony)指出的:「當人以國家來控制他自身的進化,國家將成為新的絕對。黑格爾在接受社會進化理論下,將國家變成如同上帝的存有。在絕對化國家上,他的追隨者就是馬克思主義者、費邊社與其他社會主義者。」

然而,人的智慧不可能用來作為人類行為正當性的依據,因為每個人都受到原罪本質的影響。

為了避免專制暴君,18世紀布萊克斯東(William Blackstone)宣稱牴觸上帝更高的律法的人類律法是非法的。而上帝的更高律法才是維繫與管理在生命、自由與財產上的自然人權。17世紀蘇格蘭長老教會的魯瑟弗德(Samuel Rutherford)也說如果人們想要有效地遠離暴君,他們必須要抗拒不正義的立法以保護他們不可分離的權利。

*壓迫人民的權力

在17世紀的英國,以其法學與政治理念為1688年的光榮革命提供法源的洛克(John Locke)主張說立法者一旦想要破壞上帝賦予我們在生命、自由與財產的自然權利,則是將自己推向與社會對立的戰爭狀態。對洛克來說,沒有一個政府有權減低個別公民的這些基本權利。

美國立國之父也充份認定對抗暴君的合法原則以期為1776年反抗英國政府的革命行動提供辯護。

然而為了避免訴諸暴力來制止國家違反法律的錯誤行徑,恐會導致另一個不正義,教皇保祿六世指出革命起義只能是在長期對抗暴君之後的最後方式。

基督教在提出上帝之前人人平等上,為社會與政治平等提供了最佳的道德基礎。

但是最近因基督信仰與文化在西方世界的式微而興起的道德相對論逐漸嚴重地侵蝕法律原則的道德基礎。任何對當代西方歷史的研究應承認,如果沒有基督教為西方社會注入對正義與道德的高標準要求,根本無法有效地藉由立法來制止暴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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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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