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致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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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尋岸拋深淵草繩救人能生還
上天入地俱無路百姓維權咋這難

各位代表、各位委員:

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汪毓華同志(副廳級)利用黨和人民給她的權利,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難道權就是法嗎?權大於法嗎?

一九九六年八月,江西省靖安縣農村信用社某職工(原告)因堅持信貸原則,維護農村信用社利益,遭人報復陷害,因對靖安縣公安局(被告)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處罰3萬元不服,依法起訴到江西省宜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法院調查開庭審理後,案情事實真相大白,法院也認定是明顯的錯案,而判決書卻判不下來,結果原告還敗訴了,公安部門的一個錯案,為什麼這麼難糾正?筆者了解案情後深感納悶和可笑。原來這位汪常委利用手中權利,非法干預法院辦案,使之法院無法實事求是公正的判決,更可笑的是她要求法官向她彙報案情,經辦法官先後三次跑省城向她講清這個案子是個錯案她卻對法官橫加指責。公正的法官對原告說:「你這個事我們只能深表同情,有行政領導出面干預,我們講話的餘地都沒有」。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宜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只好違心地判了原告敗訴,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原告又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省高院調查事實真相後,將要下達判決之前,這位汪常委在不能按她的指示辦,即無法左右省高院公正辦案的情況下,指使被告靖安縣公安局迫使原告到省高院撤訴本案,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靖安縣公安局當日沒有抓到原告,就無故將原告弟弟拘留,並打成重傷(非法關了四個半月,後經省政法委出面放出),使之原告也外逃三個多月。當時縣公安講出話說:「他如能到省高院撤訴了告我們的案子,他弟弟立即可放,我們也不抓他了」。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的贛行終字第18號《行政判決書》終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宜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7)宜地法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靖安縣公安局1996年10月28日作出的第339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

本案訴訟費500元,由被上訴人靖安縣公安局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省高院的公正判決,還了原告的清白,從一九九六年八月始到今,原告在八年多的時間裡,人格受到污辱,精神受到打擊,經濟受到損失,其全家及親友.同事每年都上訪北京、南昌達960餘人次,精神所受創傷,筆者無法用語言形容。在當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以德治國」的今天,而靖安縣公安局不但不執行省高院終審判決,又重新開了一份同樣的治安處罰裁決書給原告,使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成了一張廢紙。省高院領導對原告說:「靖安縣公安局這樣做,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他們不依法行政,你可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辦事,按照我們省法院行政判決書執行」。為什麼靖安縣公安局膽敢無法無天,是誰在給他們做後台呢?

各位人大代表,各位政協委員:你們是通過各種選舉方式產生的民意代表,理應代表真正的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時代把共和國的無上權力交給了你們,就等於將每個公民的財產和性命交給了你們,你們理應肩負維護法律權威的使命,理應擔起監督行政執法的責任,望能積極督促有關執法部門調查核實,伸張正義。

江西省奉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周章力(於北京上訪村)
郵編:330700
電話:0795–4621425
手機:13979893282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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