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無天的陝西地方政府

——評陝北民營油田行政侵權事件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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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訊】發生在陝北民營油田的行政侵權事件與陝北民間石油投資人”保井維權運動”(以下簡稱”陝油案”)已持續了兩年多時間。據維權人士介紹,”陝油案”涉案地域廣闊(延安、榆林2市15縣)、涉案人數眾多(1000多家民企6萬多投資人10多萬利益相關人)、涉案資產龐大(2003年價值70多億,現值140億以上)和涉案行業為高度壟斷(石油)產業。上述規模特點使得”陝油案”成為海內外持續關注的聚焦點。

關於”陝油案”的來龍去脈,近日看到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會長 保育鈞先生寫的一封信,覺得簡明扼要,謹將相關部分摘錄如下以供參考:

“(一)1994年,在國務院領導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陝西省政府簽訂協議,劃出1080平方公裡讓陝北各縣自行開採石油,支援地方建設。陝北二市十五縣隨即招商引資,由各縣鑽採公司同投資者聯營打井採油,並簽訂了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續。

(二)當地一些干部見採油有利可圖,也以各種不同方式參與,或打井,或入股。少數人偷運偷煉,一些地方秩序混亂,資源浪費現象嚴重。

(三)1998年國務院38號文件出臺,中石油一分為二。北方的中石油長慶公司不斷向中央有關部門反映油田混亂狀況,要求收回油田,收回油井。1999年中央幾個部委聯合發文(1239號),要求陝西省政府收回油井後歸並到中石油長慶公司。

(四)陝西省政府不滿1239號文件的意見,不僅沒有執行,反而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甚至批准當地農民集資打油井﹔一些地方干部趁機把自己的油井賣給農民。到2000年,陝北民間油井已達5000余口。民間投資促進了油田建設,油產量在幾年之內增加了15倍,地方稅收大大增加。

(五)中石油長慶公司對陝西省和陝北地方政府的做法不滿,通過多種渠道對陝西省和陝北地區施加壓力,迫使陝西落實1239號文件,把地方油井收歸中石油長慶公司。

(六)陝西省政府在上面的強大壓力下,迅速改變態度,下決心搶在中石油之前先把民間投資的油井收歸地方政府所有(延長公司)。於是從2003年3月起,陝北兩市15縣均以政府發文的形式,單方面撕毀當年的合營協議,限期強行驅趕民間投資者,稍有反抗即遭捆綁和逮捕。在各種壓力和武力的脅迫下,至2003年6月,5000余口民間投資油井被全部收歸縣裡所有。後由於上訪壓力和曾培炎副總理批示,才允諾給予部分補償。但補償由單方估價,而且強行把不願領款的投資者抓起來領取補償。不足油井價值20%的補償,使得95%以上的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據估算約70億元左右)。

(七)現在陝北油區的情況是:一方面縣級公司彈冠相慶,名曰收歸國有,實為縣裡干部所有﹔另一方面廣大油農欲哭無淚,上告無門。他們既失去了地,又失去了油井,還欠下了大量債務,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在這種情況下,陝西省政府為防止他們上訪,先聲奪人,搶在”兩會”之前,通過人民日報2月19日一版頭條的虛假報道,再次誣告他們為非法油井,這種激化矛盾的做法,真能構建和諧社會嗎?”(陝北石油業主維權:全國政協委員保育鈞向相關部門致書 博訊2005年6月06日)

不容否認的是,民間投資參與陝北油田開發給當地石油產業的發展與經濟建設、財政收入作出了非常大的貢獻。1958年延長油礦由石油部下放給陝西省時年產量僅有4萬噸,到1990年,經過32年地方國營開採達到年產40萬噸,民企參與油井開發不到10年,現陝北石油年產量增長到600萬噸。民間介入有力地促進了該地區經濟發展,據榆林市靖邊縣統計,該縣財政收入5年間就從500萬元增長到2.5億元,主產油縣80%的財政收入來自民企石油業。

榆林市委、市政府的匯報提綱中也寫道:”1994年4月,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開發陝北石油資源的協議》(簡稱4.13協議),確定從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礦劃出1080平方公裡,以委託、聯合等方式交由延安、榆林有關縣區組織開發,並將靖邊以南的3500平方公裡定為長慶油田和地方的聯合勘探開發區。由於當時我市各縣鑽採公司資金不足,技術缺乏,就借鑒中央石油企業”聯合打井,區塊委託,油井承包”的做法,採取招商引資,出讓井位的方式,引進聯營單位參與石油開發。至2000年底,共引進各類投資主體近500家,打油井2777口。歷史的、客觀的看,引進聯營單位參與石油開發,對解決地方石油企業投入不足,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石油工業和區域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既然是一件利國利民利地方經濟的大好事,陝西當地政府為何翻來覆去、出爾反爾、與取與求呢?政府行為的症結何在呢?在此,我想發表三點評論:

評論之一、侵犯私有產權 行政違法違憲

私有財產權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石。中國現行《憲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榆林市委、市政府的匯報提綱中的辯稱,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並以此作為把民間投資的油井收歸地方政府所有的主要依據。這不是出於無知就是有意混淆是非。在現代經濟學裡,所有權與產權,原本就是兩回事。一項物產,所有權可以屬張三,產權卻可以歸李四,兩者不僅能夠分離,而且還並行不悖。舉例來說,銀行的信貸資金,通常來自儲戶存款,這些資金的所有權,無疑是儲戶的。可為何銀行發放貸款時,卻不須征得儲戶同意,而完全按自己的意願行事呢?原因是銀行通過支付利息,從儲戶那裡購得了資金的產權。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產權的確不同於所有權,可以各有所屬。由此推理,一項物產所有權公有,也不會排斥它的產權私有。所以,國家享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並不能排斥、更不能據此否認民間資本通過合法投資油井所取得的私有產權。產權有別於所有權,主要在於所有權強調的隻是歸屬,是法權﹔而產權則是指除了歸屬權之外的其他三項權利﹔即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與轉讓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因此,侵犯公民的私有產權,就是違反憲法的行為。

同時,根據我國法律不允許國家機關直接從事經商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隻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委託的組織者,不能成為直接開發經營者。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簽約行為應當視為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才是合作開發石油的合同主體。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與陝西省三級政府簽訂委託協議,陝西省三級政府進而與民營投資人簽訂合作開發石油協議,應當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的表現,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投資開發行為不是獨立的行為,屬於合同行為,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的延伸和表現形式。陝西省三級政府動用行政強制手段干預合法的合同關系,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超越行政職權的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協商不成且沒有約定仲裁的情形下,對合同解除的管轄權歸屬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如果單方強行以具體行政行為解除合同,即構成越權干預合同糾紛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此可見,本案中,陝西省三級政府動用行政權力,以單方、暴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強行解除合同,接管合同關系對方的油井資產是明顯的越權干預合同糾紛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當撤銷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實施的越權干預合同糾紛,強行接管民營油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被法院判決撤銷。

陝西省地方政府強制接管民營油井的行為是典型的違法行政,是無法無天、無視憲法權威、肆意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權的犯罪。民間石油投資人保衛私有產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抗爭則是合乎憲法和法律的公民維權行動。

評論之二、政策朝令夕改 政府與民爭利

當初陝北油田向民間開放,是在當時的中央政府領導人支持下,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政府於1994年4月13日簽訂協議,”劃出1080平方公裡委託地方各縣開採”,各縣政府因此制定了”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同民營企業簽訂合同後民間資本才進入開採領域。所謂”陝北石油私人擅自開採”的說法系屬訛傳,經維權人士調查,陝北沒有一口油井是未經批准擅自開採的。

民企參與石油開採的驚人成就讓中石油對陝北這塊先前並不看好的”低滲透油田”有了新認識,中石油長慶局為了收回油田,不斷向中央反映陝北地方”開採混亂”,導致了1999年12月1239號文件的出臺。該文件要求”所有正在為勘察和開採活動進行的鑽井、測井、試井、壓裂、修井等作業必須立即停止”,對已參與投資的民營企業要採取”收購”、”資產入股”和”評估購買”等辦法,將其油井全部收歸中國石油。陝西省政府不滿1239號文件的意見,不僅沒有執行,反而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甚至批准當地農民集資打油井﹔一些地方干部趁機把自己的油井賣給農民。中石油長慶公司對陝西省和陝北地方政府的做法不滿,通過多種渠道對陝西省和陝北地區施加壓力,企圖把地方油井收歸中石油長慶公司。迫於壓力,陝北地方政府以”整頓”為名,搶先下手和中石油展開民營油井這塊肥肉的爭奪戰。陝北地方政府利用其有利條件捷足先登,2003年3月至6月,自安塞縣始,政府在未與民營企業進行任何協商、不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僅憑一紙公告,就由縣委書記馮毅帶隊,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公檢法司總動員,警察保駕,以強大的聲勢和威懾力量強行驅趕民營油井投資者,稍有反抗,即被逮捕。就這樣,陝北延安、榆林2市15縣價值70多億元的油井資產,迅速被收歸各縣政府”國有”了。後由於上訪壓力和國務院領導人批示,才允諾給予部分補償。但補償由單方估價,而且強行把不願領款的投資者抓起來領取補償。不足油井價值20%的補償,使得95%以上的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

民營油井投資人石秀成說:”政府突然收回了我這四口油井,賠償還不到20%。收井時,動用了警力。不說價大價小,就搶走了,使我家欠有80萬元的高利貸。要是不收,我今年就還完了貸款,還有油井。這就逼得我走頭無路”。”我認為現在的市、縣政府就是當年的秦始皇,殘暴得很,動不動就抓、關、打。說話不算數,自食其言。人民群眾怨聲載道。侵犯了人權,違法違憲,毀了黨的形象,人民群眾都說沒共產黨了。陝北是這樣。如果全國都是這個樣,就不得了。秦王朝不強大嗎?從焚書坑儒到劉邦坐咸陽隻用了四年時間,這不是很危險嗎?我們黨不就會斷送到這些人手裡嗎?””未收井前,群眾管理油井是為了切身利益,各項措施都趕得上。政府收這個稅那個費、監督污染等,各方面壓力大,所以境況可觀。不但政府財政每年收幾個億,而且群眾也隨著富起來。市場是紅紅火火的,樓房一天一湧現。現在是死氣沉沉,關門閉戶。原來的大酒店,灰塵有幾分厚,全是蜘蛛網。群眾是悲悲哀哀。收井以後是一團糟,兩受害一沾光:什麼人受害了,廣大人民群眾受害了,生活無著落,拖了一堆帳﹔國家受害了,賣了多少錢,國家沒得到,每年財政幾個億得不到了。錢哪裡去了,全讓一沾光沾完了。是誰沾了?是貪官污吏沾完了”。

這種”國有化”行動,把投資油田有望脫貧的6萬多陝北農民推向了苦難的深淵。據調查,陝北民營石油投資者當中,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家不到10%,而90%是當地農民。油區幾乎所有農戶都傾其所有投資油井了,不少人借了大量外債,油井被政府沒收後,他們當中的許多人背負幾十萬乃至幾百萬的債務,逃債他鄉、妻離子散。導致:”一方面縣級公司彈冠相慶,名曰收歸國有,實為縣裡干部所有﹔另一方面廣大油農欲哭無淚,上告無門。他們既失去了地,又失去了油井,還欠下了大量債務,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保育鈞)

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你不願開採的時候,就制訂政策招商引資,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開發﹔等到人家歷盡艱辛、投入巨大、開始收益了,你就翻臉不認人,又制訂出完全不一樣的政策,把人家辛辛苦苦創造的財產收歸已有,還不准人家申訴。難怪民謠說:”共產黨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評論之三、採用專政手段 鎮壓公民維權

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人大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各級政府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要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陝西地方政府置若罔聞,我行我素,無法無天,公然採用專政手段對付民眾的維權行動。

據首都師範大學郭海燕教授在陝北民營石油企業行政侵權救助策略研討會上的發言介紹,陝西地方政府運用國家機器,殘酷鎮壓要求與政府對話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陝北石油侵權問題的民間投資者,濫捕無辜,橫加迫害,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不光是違法行政的問題了,已經演變成對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粗暴踐踏和公然挑戰。他們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不出示任何法律証明文件的情況下,拘捕合法執業的有國家認可資格的律師,公然搶奪律師的辦公電腦和法律文書資料,無視和對抗憲法與法律已經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在我國,所有的權力都應該受到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是危險的權力,絕對不受監督的權利肯定是腐敗的權力,是與民為敵的權力。陝西某些地方政府已經把人民給予他們的權力,變成了這種肆意踐踏人民、殘害人民的暴力。在任何地方,沒有法律的政治都是無序的政治,而無序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這種危險的政治必然給國家和公民帶來災難。

64歲的老黨員、老干部馮孝元因富有工作能力、為人正直、處事公平,被推選為靖邊縣訴訟總代表。馮患有嚴重的腸胃炎,在西安和政府對話期間每天要到醫院輸液。馮被警方帶走時,連鞋子都沒讓穿,一位64歲重病在身的老同志光著雙腳走到車上,從西安被押回靖邊縣,被投入靖邊縣拘留所,警方出具了一份”涉嫌擾亂社會治安罪”的《刑事拘留証》,不允許親人朋友探視,不允許到醫院治療。5月16日,重病中的馮孝元又被警方轉移到定邊縣拘留所關押。

私有石油企業主任光明說:”2003年政府強制沒收我的油井。讓我簽字時我不簽。8月2日,說我們對抗政府,擾亂社會秩序,把我們抓進去了,先是常務副縣長張林生打電話,讓我們回來領兌付款。8月2日晚上8點就把我從家裡抓走了,12時押到縣城公安局戴上手銬。我身上僅帶了200元錢,也讓姓田的民警拿走了,他拿了我的錢還說:’這是你情願給的,不是我自己拿走的,我們吃飯去了’。最後給戴的手銬換了個姿勢(背銬換成前銬,銬在椅子腿腳上)這才難受得不那麼厲害”。”以後他們又給我戴上了腳鐐。8月13日,我戴著手銬,腳鐐,被幾個警察從看守所提到公安局,到公安局時我說:’油井你們共產黨收了算了。人都坐禁閉了,油井還有什麼用’?當時幾個公安干警一把就把我扔到車上去,我的親人看到我這樣,父母大聲痛哭,妻子患有吹風性心臟病,當時就昏死過去,兒子也在大哭。以後又把我提到鑽採公司,捺了手印,同意兌付。有些字都是他們代我簽的,以後又押回到看守所。9月2日取保候審,把我放了出來,當時交了5000元押金,但是隻開了3000元收據,2000元不知去向”。”關了三十天,出來後至今一年了,我心裡都不解恨,我從肉體到心靈都受到摧殘”。”張林生、谷錦崗(財政局長)、葛守禮(鄉黨委書記)他們四個人負責我四口油井的兌付工作。他們為了完成任務,是什麼手段都會用的,哪管人的死活!””我現在是有家不能回。妻子現在打工謀生(給人做飯),兒子硬撐著在上學。我個人欠帳有二三十萬元,親戚也是欠帳把錢借給我,三角債,總共算下來有七八十萬元的帳”。”出獄後,看見自己經營的油井讓別人在那裡胡折騰,心裡的滋味一下難以說出來,說句粗話,就像是眼看著自己的婆姨被人強姦,我的井就在我自己的院子裡”。

據媒體報道,截止6月8日,”陝油案”被抓捕的維權人士有:

馮孝元:64歲,中共黨員,靖邊縣訴訟總代表。5月14日在西安被榆林市警方抓走,以”涉嫌擾亂社會治安罪”刑事拘留,現扣押在定邊拘留所﹔

仝宗瑞:46歲,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捷迅陝北石油開發公司辦公室主任,5月14日被榆林市警方以”涉嫌擾亂社會治安罪”刑事拘留,現扣押在定邊拘留所﹔

張萬興:定邊縣民企訴訟總代表,55歲,定邊縣人,5月15日被定邊警方抓走,處以刑事拘留,現於取保候審中。

王志軍:靖邊縣青陽岔油農,訴訟代表,5月23日被抓捕,現被拘留中﹔

袁佩祥:靖邊縣青陽岔油農,維權人士,5月23日被抓捕,現被拘留中﹔

任光明:曾經於2003年7月被抓做過31天監所,帶著手銬腳鐐被強迫在補償兌付單上押手印的靖邊縣投資人。這次作為訴訟代表又被抓捕,以”涉嫌擾亂社會治安罪”被刑事拘留。

馬成功:54歲,靖邊縣人,在靖邊縣、安塞縣均有石油投資,2003年因從事維權被安塞縣抓捕過2次,均坐過15天拘留所。近日第三次被抓捕。

朱久虎: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陝北石油民企訴訟代理主辦律師。26日凌晨1點左右在靖邊被榆林警方帶走,隨後被刑事拘留。6月3日,北京律師以被委託人的名義到榆林要求會見被刑事拘留的朱久虎律師,榆林有關部門拒絕允許會見,但承認朱久虎律師被他們抓了,罪名是”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集會”。

陝西地方政府公然為了自身利益,赤裸裸地動用公權利濫抓濫捕、掠井掠油、鎮壓民間維權人士和當地油農,究竟置憲法和法律於何地?置人權於何處?置人民的利益於何處?這等超越”秦皇漢武”的暴行不怕遭天譴嗎?

《國語》中記載著這樣一個歷史故事:周王朝的時候,周厲王暴虐成性,國人多有批評。召公告訴他,人民痛苦不堪,頗有怨言。厲王聽後大怒,專門派人去監察批評者,發現後就抓來殺掉。於是,人人恐懼,不敢說話。厲王聞之大喜說,看誰還敢批評我。召公又對他講:你這樣做是錯誤的,”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雍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
厲王自以為槍桿子在手,根本聽不進去。結果三年後就被人民推翻了,”流王於彘”。

陝北油田事件原本並不復雜,隻要地方政府依法辦事,秉承善意和負責的態度,認真與有關各方協商對話,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是不難解決的。問題發生之初,就有多位專家指出,用股份制的辦法解決陝北油田問題,既能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又可促進油田健康發展,完全符合改革發展的大趨勢。陝北地方政府卻利字當頭,一意孤行,不採取任何積極有效的辦法,並堵死了協商對話之路,強制實行沒收財產、暴力鎮壓的非法之舉,其根本原因在於:他們要以”整頓”為借口,搶在中石油行動之前把油井收歸地方所有,當油田收歸地方”國有”之後,他們就好在”維護國家利益”的旗號下為一部分官員謀取私利,中飽私囊。

黨治國先生說得好:”陝北民營石油企業,就是中國所有民營企業的命運在不同程度上的縮影,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現時中國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改革與反改革、保護私人財產與侵犯私人財產、法律與長官意志、真理與權力的較量,斗爭的焦點都集中在陝北油田事件上,可謂’決戰在陝北油田'”。因此,發生在陝北油田的民間石油投資人的”保井維權運動”其意義當不在上個世紀初年的”保路運動”之下。

2005年6月8日《民主中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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