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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工生殖法 代理孕母未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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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台行政院會今將通過衛生署所提「人工生殖法草案」,明訂人工生殖以治療不孕為目的,禁止親屬間精卵結合及使用無性生殖方式,也不得使用特定人捐贈的生殖細胞或將生殖細胞用於特定受術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以人工生殖所生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為避免人工生殖淪為商業行為,草案規定意圖營利而從事生殖細胞、胚胎買賣、交易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得財物並予沒收。

草案也明確與代理孕母採脫鉤方式處理,未對先前引發爭議與重視的代理孕母施術條件等相關事項加以規範;另取出夫之精子移入妻體內的人工生殖,因施術簡單,且精卵來源及懷孕分娩方式,與一般夫妻自然生殖無異,草案也不納入規範。

草案明定,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經檢查評估合適後,須以無償方式捐贈生殖細胞,且同一捐贈人的生殖細胞,不得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受術者須夫未滿六十歲、妻未滿五十歲,夫妻至少一方具健康生殖細胞,但有一方罹患不孕症或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依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者,經檢查評估合適後,才能接受人工生殖。

為避免血統紊亂,受術者不得使用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的精卵,也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的生殖細胞或胚胎,也不能採取無性生殖的方式,否則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

另人工生殖不得選擇胚胎性別,也不可精卵互贈或使用混合精液及境外輸入的生殖細胞或已培育超過十四日的胚胎。

生殖細胞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若捐贈的生殖細胞經篩檢不合格,或已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或保存逾十年者,貯存生殖細胞的醫療機構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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