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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資金幫子女操作票債券屬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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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九日電)票、債券為現代人理財重要工具之一。不過,台灣財政部日前稽核時,查獲納稅義務人以自有資金幫子女操作票債券,雖然發現稅徵機關查核後,納稅義務人將資金轉回,但仍遭依法補徵贈與稅。

賦稅署指出,個人以票債券為理財標的情形日益普遍,不過,若利用進出機動特性,意圖將名下出售票債券資金,再轉以子女或他人名義續作,已涉及贈與。

例如,日前查獲納稅義務人將名下票債券出售後所得的巨額資金,分次以子女名義續作,雖納稅義務人發覺案件遭賦稅署查核後,自行處分轉回資金,但意圖規避贈與行為明顯,仍遭依法補繳贈與稅。

賦稅署說明,納稅義務人出售自己的票債券所得資金,無償提供子女或他人購買票債券,屬贈與行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就算案件查核過程中,納稅義務人已自行處分再轉回現金存款,還是應補繳贈與稅。

賦稅署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以票債券型態移轉資金至親屬或他人名下續作的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超過贈與免稅額,也就是新台幣一百萬時,應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因疏忽或心存僥倖沒有申報,就算案件查核過程中自行處分再轉回現金存款,仍無法視為贈與撤回,應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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