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移民法案PERM常見問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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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9日訊】編者按:美國新出臺的移民法案PERM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爲了方便廣大的讀者朋友們及時瞭解申辦勞工證的新規則,大紀元全文翻譯了美國勞工部公開發布的“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 Program Final Regula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永久勞工認證程序最終規則的常見問答)。大紀元將陸續刊登翻譯的PERM規則常見問答,以饗讀者。

問:為什麼普遍工資由兩級水平改爲四級?
答:國會頒布的2005年綜合撥款修正移民與歸化入籍法案(Section 212(p), 8 U.S.C. 1182(p))陳述,「勞工部長使用或者提供給雇主的確定普遍工資的政府調查,應該提供至少四級工資水平,相應於于不同的經驗、教育以及主管層級。如果現有的政府調查只有兩級工資水平,通過以下方法建立兩個中間級別:第一級工資加上、第二級工資减去這兩級工資的差別除以3所得的商。」

問:四級工資水平的條款何時生效?
答:2005年3月8日生效,支付全額普遍工資的要求也同時生效。

問:雇主是否可以使用在2005年3月8日之前確定的普遍工資?
答:可以,但用來確定普遍工資的工資來源不得是職業就業統計(Occupational Employment Statistics,OES)的工資類別,也就是,雇主提供的工資調查,麥克納馬拉-奧哈拉服務合約法案(McNamara-O’Hara Service Contract Act)或者戴維斯-貝肯法案(Davis-Bacon Act)或者集體談判協定(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的工資。在PERM下申請勞工證,使用OES工資的雇主必須在2005年3月8日之後獲取普遍工資。

注意:所有在2005年3月8日或之後申請(根據郵戳或電子日期)勞工證,工資必須是普遍工資的100%,幷且,如果用OES確定普遍工資,普遍工資的確定必須基于四級工資水平條款。

問:是否可以多個申請中使用同樣的普遍工資?
答:可以,只要有關普遍工資有效期限的條款得到滿足,如果普遍工資用于相同的職業和技能水平,采用相同的工資來源,幷且工作都在相同的地區,雇主可以使用同一個普遍工資。

問:普遍工資會過期嗎?
答:會,州勞務局確定的普遍工資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從確定之日算起,有效期不少于90天,但不超過一年。

注意:爲了使用州勞務局確定的普遍工資,雇主必須在其有效期之內,投檔申請或者開始招聘。

問:什麽時候可以采用中間值代替算術平均值來確立普遍工資?
答:如果雇主提供的工資調查在§656.40 (g)條款下可被接受,而且只提供了中間值而沒有算術平均值,那麽准許使用中間值。

問:何時雇主允許提供另外的薪資來源?
答:除非申請勞工證的工作機會適用于集體談判協定或者職業運動聯盟的規則或者條款,雇主可以向州勞務局提出要求,使用雇主提供的工資調查,或者戴維斯-貝肯法案,或者麥克納馬拉-奧哈拉服務合約法案工資率,如果合適的話。

問:雇主提供的工資調查可以被接受的標準是什麽?
答:州勞務局將根據§ 656.40(g)(2)和(3)的條款來確定雇主提供的工資調查是否可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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