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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跨公司兼董事 須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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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李靚慧╱台北報導〕針對國內金控公司及其他金融同業常有交叉持股的情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決議,金融機構應遵守公司法第209條之「不競業義務」,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由於這項規定對公股派任董事影響甚鉅,財政部將先研究公司法內涵,再評估如何因應。

根據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院財委會昨日據此做成決議:「目前國內各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他金融同業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易造成公司重要機密業務資料外洩,且違反公司法第209條『不競業義務』之規定,故金管會銀行局應加強監督各銀行及金控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涵,並取得其許可,以符合公司法規定。」

由於這項決議對於財政部派任公股代表影響較大,因此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曾國烈表示:「公股小組沒有意見,我們就沒有意見。」財政部國庫署長劉燈城則表示,這項決議的確會影響公股董事的派任,但影響有多大財政部還要研究。

劉燈城舉例說明,兆豐金的子公司中國國際商銀,持有中華開發金控的股票,因此中國商銀總經理蔡友才除了擔任該銀行董事外,同時也是開發金的董事,這樣的情況就可能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的「不競業義務」,但只要取得股東會許可,蔡友才應該還是可以同時擔任中國商銀與開發金的董事。

不過劉燈城也表示,目前還不太了解公司法第209條到底規範到什麼程度,將請教經濟部,如果是從嚴規範到董事的每一項行為都要向股東會報告,則財政部也有因應方式,因為該條款是規範「董事」,因此未來可能就不派官股銀行總經理級以上者擔任公股代表,因為總經理通常兼任銀行的董事,會觸及「不競業義務」。

開發金控指出,金控、銀行董事長或總經理至其他銀行或金控擔任董事,本來就有利益衝突的爭議,特別是國內正積極進行金融合併,金融業本就存在競爭態勢,若負責人至他行擔任董事,立即就面臨利益衝突。

不過問題的根本在於政府投資的官股銀行,若政府能落實釋股政策,才能有效解決此一利益衝突的爭議。

開發金控認為,政府應先檢討公股間的交叉持股問題才是根本之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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