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雄:王振民的幾個問題

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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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教授於4月26 ﹑27日的成報 (又是成報﹗難道成報取代了文匯﹑大公的地位﹖) 發表文章「關於「人大釋法」的幾個問題」﹐洋洋洒洒﹐大談釋法的「理據」﹐可惜思路糾纏不清﹐文字臃腫﹐以法論法的少﹐文學性聯想的多﹔好像「人的生命在於運動、法律的生命在於運用。法律的文字是死的,但是生活之樹是常青的。」這種文字﹐不著邊際﹐無聊。

王振民教授在其文學創作之餘﹐不忘給香港人上課﹐教育港人「甚麼是法治(rule of law)」。法治者﹐就是法律之治,它要求奉法律為至高無上的權威云云﹔但鬼拍後尾枕﹐他亦說漏了嘴﹐竟然高論「依法治國是祖國新的治國方略」。在「口頭上」依法治國才不過十幾廿年﹐卻要教育有百年法治根基的香港什麼是法治。牙牙學語的搶著做語言學家﹐可笑之極﹗而且﹐正是寧讓人知﹑莫讓人見﹗這個也不懂﹐試問江澤民的三個代表顏面何存﹖共產黨如何再代表中國的先進文化﹖小狐﹐對不起﹐應該是小胡﹐的保先運動還要搞下去嗎﹖

文章最後以愛因思斯坦的一句「世上沒有甚麼比立了法卻不能執行更能使政府和法律名譽掃地的了」結尾﹐並感慨地說﹕「《基本法》捍衛了我們的人權和自由,反過來,《基本法》也需要我們的呵護,珍惜和關愛。只有人人成為「護法」,法治之樹才會常青,人權自由才會永存。」言下之意﹐是香港人不懂法治的精神﹐沒有好好維護《基本法》了﹗同一時間﹐又令盛雄再次想起了在沒有起訴之下被扣押秦城監獄一年的北大小姑娘劉荻﹑依法上訪卻遭截訪的農民﹑工人﹐還有讓香港主流報章羞愧的敢言的南方都市報﹑還有蔣彥永醫生﹐太多太多了﹔有法不依的確是一個政府最大的恥辱﹗

閑話休提﹐言歸正傳﹗王振民的文章除了統戰的話語﹐主要想論證四點﹕一﹐釋法不是破壞法治﹔二﹐人大常委會是合適/合法的釋法機構﹔三﹐行政長官有權提請釋法﹔四﹐人大常委會釋法沒有破壞特區的司法獨立和侵犯香港的自治權。王振民沒有那麼系統地鋪陳他的論點﹐支持同一論點的意見一個放在這裡﹐一個放在那裡﹐其文散亂隨意﹐這四個論點是盛雄輯摘其要﹐花了一些功夫得出來的。當然﹐盛雄尊重王振民教授的「原文」﹐不會胡亂曲解﹐原文沒有的東西﹐盛雄不會說有。但是如果王振民「詞不達意」﹐其「原文」並非其「原意」﹐則另當別論﹐因為若有「誤解」﹐那是王教授自己的責任﹐不是人家的責任﹗

下文陳列王文的四個意見及其論據﹐每個論據之下則是盛雄的批註。

(一) 釋法不是破壞法治。

1. 「對於法律條款的含義,見仁見智,人們有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因此,在運用、實施法律的時候,對含義不夠清楚的條款或者由於新情況的出現,由有關機關對法律進行解釋就是不可避免的。這不是破壞法治。」

批註:

(a) 如果某法律條款寫得不好或用詞不當﹐有不同的理解當然無可厚非﹐正常之事﹔但是﹐並非每條條款都必然有歧義﹑含混的情況出現。搞法律的人﹐切忌說話籠統﹐溫淆視聽﹗

(b) 再者﹐法律條款可以是在沒有深思熟慮之下寫出來﹐因此與其它條文不協調﹐而且不一定是實質上的不協調﹐只是施行該條款的結果是安排欠佳而矣﹔若然如是﹐那不一定是相關條款含義不清﹐而恰恰是該條款寫得清晰明白﹐致使無可避免地出然不協調的效果。今日之事﹐正是這樣的一個案例﹗

(c) 問題不在有關機關對法律進行解釋能否避免 (因為有關機關可以是香港終審法院)﹐而在於﹕由署理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 (即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再由國務院下令人大常委會釋法這個程序如何附合《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

(d) 正由於由署理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 (即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再由國務院下令人大常委會釋法這個程序並不附合《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此所以為破壞法治﹗

2. 「通過人大釋法,把《基本法》有關條款的含義,把有關立法原意準確地告知社會各界,這有利於《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人大釋法不是破壞香港的法治,恰恰是在捍衛法治。難道人大常委會捍衛《基本法》的權威,使《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實施,不是捍衛法治,維護法治的表現嗎?」

批註:
(a) 《基本法》內有沒有一條條款訂明所有《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以所謂「立法原意」為準 (留意﹕是「立法原意」﹐不是「立法精神」﹗)﹖沒有﹗

(b) 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要白紙黑字﹐將所謂的「立法原意」寫下來。如果寫下來的不是「立法原意」﹐那寫下來的是什麼﹖是文學嗎﹖如果寫下來的不是「立法原意」﹐那是《基本法》的草委草胞﹔而需要的是修法﹐不是釋法﹗

(c) 但最終的問題是王振民教授所談的「這個意義」跟《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有什麼關係﹖完全沒有關係﹗閣下不是以《基本法》為本地討論《基本法》﹐閣下是天南地北地胡扯﹐偏離議題﹗

3.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有需要的時候解釋《基本法》,正是兩種法律制度進行「君子式」磨合的重要機制,是好事情,是正面的。」

批註:
(a) 對不起﹗王振民教授的文學造詣太高深﹐盛雄望塵莫及。什麼「「君子式」磨合」﹐還以為成報為了解決近期的經濟困境﹐開始刊載內地的色情文學喲。

(b) 老話一句﹐不是虛無飄渺的有沒有需要的問題﹐而是今次人大常委會從提請釋法到釋法是否附合《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答案是「否」﹐此所以為破壞法治﹗

(二) 人大常委會是合法的釋法機構﹕

1. 「至於由哪一個機構解釋法律,各國各地的規定是不同的。香港社會十分熟悉普通法的法律解釋制度,即由法院解釋法律,但是我們也要注意到其他不同的法律解釋制度,例如歐洲大陸國家和祖國內地的。」

批註:
(a) 籠統一句「各國各地的規定是不同的」便可以解釋了人大常委會﹐作為一個政治/行政機關﹐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嗎﹖當然不可以。情理在哪裡﹖人大常委都懂法律嗎﹖都念過法律嗎﹖支援他們的人大法工委是什麼人﹖什麼學術背境﹖他們都比最高法院的法官懂法律嗎﹖這些問題是否都需要解答一下才可以判斷人大常委會是否適當的釋法機關﹖

(b) 但王振民又偏離了議題的核心﹗由哪一個機關解釋法律是個重大議題﹐關乎香港也關乎內地的法治狀況﹔但關於第三次人大常委會釋法﹐議題的核心是程序上是否附合《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

2. 「正是基於香港和內地實行不同的法律解釋制度,《基本法》第158條才一方面重述憲法的規定,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基本法》的法定解釋機關,另一方面授權香港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因此,《基本法》第158條完美地把「一國」和「兩制」結合起來,最佳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批註:
(a) 這一點了無新意。盛雄在「人大的第三次釋法(2)﹕一國兩制的內容」(大紀元﹕4月16日) 已經分析過。難道王振民教授偷閱了反報﹐剽竊了刁民的意見﹖

(b) 但「人大的第三次釋法(2)」的分析旨在指出在「一國兩制」的精神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有所規限的﹐不是無窮大的。正如王振民教授自己聲稱﹐憲法是最高的無上權威﹗在一個法治社會裡﹐所有人﹐包括人大常委﹐以至胡錦濤﹐都在憲法之下﹗請閣下記住﹗

3. 「《基本法》,這是「一國兩制」的內在要求,同樣道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當然也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由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這是實施「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重要方法,同樣道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也是貫徹實施「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重要方法。」

批註:
(a) 又「內在要求」﹑又「應有之義」﹑又「實施」﹑又「貫徹實施」﹑又「重要方法」﹐如果嚴格地以現代法律文字為準繩﹐王振民教授的這篇文章是完全不及格的﹗黨中央的「與時俱進」口號大概白叫了。

(b) 雖然不太了解這三個句子的確切意義﹐大意是香港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人大常委會也有權解釋《基本法》吧。但要小心﹕有權解釋並不表示可以不依《基本法》的規定程序進行釋法﹗這是法治社會裡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譬如警部有權力搜集受嫌人未經證實的 (alleged) 罪證﹐政府的檢控官認為證據充足便會提出起訴﹐但若然法庭發覺警部沒有依從法定程序搜集罪證﹐即使受嫌人已被判罪﹐也無論受嫌人是否確然犯法﹐法庭也要推翻整個判決。這就是法治與程序的緊密關係﹐目的當然是要限制執法者的權力﹐並保護執法的對象﹗

4. 「此外,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有權主動解釋《基本法》,並不一定以法院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認為只有特區法院提請,人大才可以釋法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批註:
(a) 人大常委會如何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有權主動解釋《基本法》﹖論據﹕零﹗何以見得認為只有特區法院提請,人大才可以釋法的觀點是不準確的﹖論據﹕零﹗為什麼支持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中央份子」﹐從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到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教授鄭國漢﹐到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教授等﹐涉及無關痛癢的地方則長篇大論﹐每當要踏入正題﹐卻總是一句「我對你錯」便收筆﹖

(b) 《基本法》第158條說什麼﹖事關香港的前途﹐香港人要熟讀﹐不要道聽途說﹐要掌握自己的命運﹗讓我不厭其煩﹐再抄錄一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1.0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3.0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3.1 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3.2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3.3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4.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第158條的詳細分析﹐讀者可參看盛雄的「人大的第三次釋法(3)﹕《基本法》的第158條」(大紀元﹕4月18日)。這裡長話短說。

(c) 1.0說《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那是不是因為有權﹐所以同時有主動權﹖不﹗我們從兩方面去論證這個「不」﹕

(甲) 從法治與程序的關係去論證這個「不」﹐見剛才(二)之3(b)﹔

(乙) 從第158條本身去論證這個「不」﹐可看3.1。3.1寫得清清楚楚﹐若有需要人大常委會釋法﹐「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不單只第158條沒有規定人大常委會有「主動」釋法權﹐對釋法的啟動程序更白紙黑字﹐寫明責任在香港終審法院﹗就算整部基本法也沒有一字暗示因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所以人大常委會便有主動釋法權﹗

5. 「全國人大常委會既是內地法定的,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機關,也是「我們香港」的最權威的《基本法》的解釋機關,而不是「人家的」、外來的法律解釋機關。」

批註:
(a) 這句外行人的話﹐竟然出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之口﹐清華還有沒有面目見人﹖什麼「人家的」﹑「我們的」﹐完全不切題 (irrelevant)! 問題是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行為是否附合法定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b) 如果我沒有記錯﹐前北大法學院的蕭蔚雲教授去見馬因列毛鄧之前﹐為了否定當時民間要求公投普選﹐曾經語出驚人﹐說什麼「香港人只是「居民」﹐不是「公民」﹔我們現在還叫他們「居民」﹐還不能叫「香港公民」」的話。如果香港人還未算是公民﹐那無論人大常委會有多權威也還是「外來的」吧﹖王振民教授突然親熱地來一句「我們香港」﹐那不是要讓不是公民的香港人受寵若驚嘛﹗

(三) 行政長官有權提請釋法。

1. 「有人認為,行政長官無權主動報告國務院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如果要釋法,只能由特區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根據《基本法》第43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就是說,行政長官不僅僅是特區政府行政部門的首長,而且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基本法》第43條還規定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包括負責在特區執行《基本法》。」

批註:
(a)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就是說,行政長官不僅僅是特區政府行政部門的首長,而且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什麼意思﹖因為行政長官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了整個特別行政區﹐他/她就沒有權力規範嗎﹖他/她就可以代表警務署長執行職務嗎﹖到法院代表法官判案嗎﹖因為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所有事情都可以由他/她來代表嗎﹖那算不算是共產黨「三個代表」在香港的延伸﹖第43條的「代表」是這樣的一個代表嗎﹖簡直胡說八道﹗那行政長官要不要代表香港屠戶宰豬殺雞﹖香港的牲畜全都來自內地﹐肯定涉及中央和香港的關係﹗

(b) 「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包括負責在特區執行《基本法》。」「執行」《基本法》是什麼意思﹖「執行」就是代表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嗎﹖「執行」當然是指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執行《基本法》﹗如果是違反《基本法》的規定的行為便不叫做「執行《基本法》」﹐因為那是委法﹑違憲的行為﹗違憲的行政長官更應該被彈劾﹗

(c) 這一段文字明顯是胡說八道。將「代表」和「執行」的意義無限擴大﹐於是行政長官可以「代表」一切﹐包括終審法院﹐「執行」關於《基本法》的一切﹐包括違反《基本法》第158條﹐「執行」終審法院的釋法提請權。一個法學院的副院長為了維護一個獨裁政權的利益而墮落到這個地步﹐真可謂不知羞恥為何物﹗

2. 「在特別行政區,貫徹實施《基本法》的主體從政府層面看主要有兩個,一是行政長官,二是特區司法機關,二機關都負有貫徹實施《基本法》的憲制責任。但是,這二者實施《基本法》的責任大小和方式有所不同。行政長官是特區貫徹實施《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他或者她要對特區實施《基本法》的總體情況向中央和特區人民負責。就方式而言,司法機關實施法律是被動的,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必須有案件的發生並被訴諸法院。行政長官則必須主動實施《基本法》,要不斷地推動《基本法》的落實,例如行政長官可以宣傳推廣《基本法》,法院則要在後邊就發生的問題做出裁決。一個在前、一個在後。

既然這二者都是實施《基本法》的主體,都是該法律關係的直接當事人,尤其行政長官還要對特區實施《基本法》的總體情況向中央負全責,他或者她當然應該把實施《基本法》中遇到的問題如實向中央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批註:

(a) 王振民教授的文章寫到這裡已經不知所云﹐又「主體」﹑又「從政府層面看」﹑又「對特區實施《基本法》的總體情況向中央和特區人民負責﹑」又「不斷地推動」﹑又「一個在前、一個在後」。大家要留意﹐第一﹐這些都不是法律文件的正當用語﹐什麼主體客體﹖都是意義不明晰的語詞﹔第二﹐什麼是「從政府層面看」﹑「不斷地推動」﹑「一個在前、一個在後」的概念﹐在《基本法》裡都是沒有的﹐都是偷運進《基本法》的模糊概念。王振民的意圖只不過是要僭建一個「不斷地推動」的模糊概念﹐以「論證」行政長官因為要「不斷地推動《基本法》的落實」﹐所以只要他/她「覺得有需要」﹐便可以「代表」終審法院行使釋法提請權。

(b) 可惜我們是在討論憲法﹐不是談什麼「不斷地推動」或者「有沒有需要」的模糊概念。《基本法》第158條白紙黑字﹐寫明若有釋法的需要﹐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限分配就只有第158條﹐裡面連「行政長官」四個字也沒有﹐那行政長官何來釋法提請權﹖王振民分明在耍流氓﹗

(四) 人大常委會釋法沒有破壞特區的司法獨立和侵犯香港的自治權。

1.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人大只釋法,不司法,不處理具體案件。根據中國憲法、人大常委會負責釋法,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內地的司法終審。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只負責解釋《基本法》,司法終審權由特區終審法院行使,人大常委會並不代替特區終審法院行使司法終審權。從這個角度來說,人大釋法也沒有破壞特區的司法獨立和法治。」

批註:
(a) 又是強盜邏輯﹗人大一旦釋法﹐釋法之後﹐有關條款的新解釋立刻便成為該條款的法定意義﹐亦即是說﹐有憲法上的約束力﹐而香港法院必須依據該條款新的法定意義來執行﹐否則即屬違法﹗香港法院或者終審法院能夠違反《基本法》嗎﹖

(b) 荒謬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如過一個獨裁政權只是告訴你批評政府是顛覆政府﹑閱讀外國報章是叛國﹐為死罪﹐但批評政府﹑閱讀外國報章是你的自由﹐你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個政權也沒有破壞人權。請問王振民教授﹐你是不是這個意思﹖

2.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儘管人大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款都有解釋權,但是,人大對《基本法》的前兩次解釋包括這次可能的再次解釋,都是針對有關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或者涉及中央依法負責的事項的條款進行解釋,並沒有進入特區高度自治的領域,沒有侵犯特區法定的高度自治,那種認為人大只要一釋法,就侵犯了特區高度自治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批註: 在沒有清晰界定香港的所謂「高度自治」﹐即明確地界定其範圍之前﹐「沒有進入特區高度自治的領域」之類的聲明都是沒有意義的﹗毫無意義!

讓我們再澄清第三次 (也包括第一﹑二次) 釋法的爭議﹐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儘管人大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款都有解釋權,但第158條並沒有賦予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權﹐也沒有賦予行政長官或者署理行政長官 (通過向國務院提交報告) 提請釋法的權力﹗

署理行政長官私自提請釋法是違法﹗
行政長官私自提請釋法是違法﹗
人大常委會接受來自香港終審法院以外的請求而進行釋法是違法﹗
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是違法﹗

草此文時﹐人大常委會已經進行了第三次釋法﹐是意料中事。港人不必氣餒。通過這第三次釋法﹐可以得見中共中央醜惡的面目﹐為了維繫共產黨的獨裁政權﹐香港的民主發展是不會被容許的﹗香港人應該有個覺醒﹐不要再退縮﹐挺起胸膛﹐走出來﹐表達自己的意見﹗香港的泛民主派﹐大律司﹐更要徹底地反醒一下﹐不要再接受中共的分化。今日國民黨跑到大陸與共產黨擁抱﹐赤裸裸地出賣臺灣人民就是個現成的例子。不要迂腐地做個不知所謂的「學者」﹑「君子」。你們若要為香港﹐以至大中華﹐做點實務﹐就要站穩立場﹐寸步不讓﹐不要在中共的統戰手段下做個扯線木偶。

沒錯﹐在香港人的不斷抗議聲中﹐中共一次又一次地蹂躪香港的小憲法﹐侮辱香港人的智慧。但不要感到無奈﹗無奈是奢侈的浪漫情感﹐是弱者自我陶醉的借口﹐香港人承受不起﹗不要坐享其成。不要做鍋裡的青蛙。流過血汗爭取回來的才更顯得可貴﹐人也更有驕傲的理由﹗

中國的民主事業不是朝夕之事﹐但只要大家 (香港﹑大陸﹑臺灣﹑海外的中國人) 緊守崗位﹐聯合起來﹐戰鬥到底﹐一個民主的新中國將不會是太遙遠的事﹗ @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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