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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檯 反詐騙最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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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法務、內政、金管三巨頭,昨邀集國內多家銀行高層舉行「反詐騙會餐座談」,決定反詐騙行動必須不分前線、後方,相關單位要一致總動員,除了司法、警政機關外,反制動作更要拉到銀行櫃檯,作為阻絕「人頭戶」的第一線,才能釜底抽薪。

據悉,警方今年破獲詐騙集團的「車手集團」,發現歹徒竟握有今年甫開戶的大批人頭帳戶,這些人頭戶都被騙徒用來吸納廣大受害民眾的血汗錢,顯見銀行業者在防堵人頭戶方面有重大缺失,以致全民反詐騙的戰略防線,出現一個大缺口,導致詐騙案依舊氾濫。

法務部長施茂林、內政部長蘇嘉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龔照勝等,昨天舉行此一座談,決定各金融機構與檢警調間設單一聯繫窗口,共同打擊詐騙犯罪;全國金融機檯前,都將張貼防範人頭戶警語,向無知民眾提出警示,以避免被利用為人頭戶,淪為詐欺或洗錢犯罪的幫助犯。

此外,人頭戶是詐騙的根源,為徹底解決它,與會人士也請銀行業者務必強化多項作為。

防範人頭帳戶方面,要落實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採「雙卡認證」措施,落實「建立新開戶影像檔案」;在內控上,銀行要配置專責人員定期查核帳戶,在外部制約上,則由金管會加強對銀行檢查頻率,同時落實檢警調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相關資料。

全國各金融機構設立單一窗口,全力配合檢察官查扣帳戶凍結存款命令,迅速提供相關帳戶開戶資料、轉帳相關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對於申請開戶的人頭帳戶,要加強宣導及防制,遇有疑為人頭帳戶者,各金融機構要責由受理的櫃檯人員,向對方適時宣導,並採取必要防制作為。

加強防制洗錢作為方面,金融機構對所屬中高級幹部,加強防制疑似洗錢相關訓練;落實大額現金提領通報作業;對於金融機構常委託催討債務人欠款一事,則籲請金融機構加強自律,避免以不當或暴力方式追討,以免觸法。

另在本月19日中午,施茂林、蘇嘉全與交通部長林陵三,也邀四大電信業者餐敘,請電信業者協助政府加強宣導,防範無知民眾被利用為申請行動電話的人頭,而觸犯刑事責任。

《得不償失》 賣戶頭賺3千 被判賠償50萬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販賣人頭帳戶者也將成為被求償對象!彰化地方法院昨日審結一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判決出售銀行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工具的一男一女,需賠償遭詐騙的被害人當時的損失近五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一名王姓被害人接到詐騙電話,向他佯稱欲以匯款方式退款三千元,他不疑有詐,依對方指示到自動提款機分別轉帳匯入二十九萬餘元及十九萬餘元至二個銀行帳戶,後來他發覺帳戶餘額未增加反而減少,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由警方循線逮捕銀行帳戶申請者江姓男子與陳姓女子。

法官審理發現,江、陳兩人分別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價格,將他們的銀行帳戶賣給一名吳姓男子,吳某即持這些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工具,雖然江姓男子辯稱他的帳戶是申辦信用卡時遭盜用,陳姓女子也辯稱她的帳戶交由江某代為處理申請信用卡事宜,後發覺情況不對,已前往銀行辦理掛失,對於被用於詐欺一事並不清楚。

不過,二人說詞未被採信,反而因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分別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及四個月,王姓被害人則因不甘受騙,又在警方未逮捕吳姓詐騙主謀情況下,轉向江、陳二人訴請損害賠償。

針對這起損害賠償案,法官認為,被告二人與吳某不甚熟識,依通常社會觀念,即可預見收購帳戶之人有可能作為不法用途,被告二人明知如此,仍出售銀行帳戶給吳某使用,造成被害人受騙。

雖然被告二人非直接施用不法詐騙手段之人,但其所為已構成幫助行為,所以也需對被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二人需分別賠償王姓被害人當時損失的十九萬九千餘元及二十九萬九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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