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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限制出境 台法部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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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立院司法委員會多位立委認為,對欠稅者實施限制出境,有違反人權之虞,日前要求法務部、財政部檢討修法;法務部昨天召開專案會議研商,會中決議,這項限制出境並非對憲法所規定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拘提、管收情形不同,仍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執行限制出境規定,同時也是催討國家債權的有力武器,並無修法必要。

法務部表示,近日將向立院司委會立委說明及尋求支持。

立委何智輝等多位立委日前在司法委員會開會時,質疑台灣若由行政機關直接行使限制人民出境,容易侵犯人權,故要求相關單位提案修法;因立院決議對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法務部備感壓力。

法務部昨召開專案會議,研究有無修法的必要,與會人士均認為並無侵害人權之虞,立院之決議不無商榷餘地。

行政執行署官員表示,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僅在涉及重大人身自由等部分,才須事先經法官核准,此即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例如:拘提、管收。

至於對欠稅者限制出境,本質上是對憲法第十條規定「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而非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限制,故僅適用於「法律保留原則」,應不適用於「法官保留原則」。

此外,限制出境屬緊急且秘密的事項,若改為須經法院事先核准,只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法官從嚴認定而延誤辦案時機,甚至讓欠稅者從容離境,不少案例都是如此,另一結果是,法官一概准許而淪為橡皮圖章,所有立法的良好美意將落空。

一位行政執行處處長指出,限制出境也是政府向欠稅者追討國家債權的利器,依成功追討欠稅案例經驗顯示,許多欠稅者家財萬貫,卻不願繳稅被限制出境,直到必須出國洽公,或者全家計畫出國旅遊前,逼不得已才繳清欠稅款,故對特定欠稅民眾實施限制出境有其必要,也是一項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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