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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非法使用他人資料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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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八日電)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首長派人進入私人機關檢查權限,非法使用他人資料圖利,罰金則大幅增加到最高新台幣五百萬元。

司委會下午初審通過法務部提出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因應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並擴大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不再以經由電腦處理的資料為限。

其次,為加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非公務機關使用個人資料的行政監督,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賦予公務機關人員進入非公務機關實施檢查權限。

不過,因該條文內容有侵犯人權之虞,經協調後,新增[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同意後],公務機關才能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實施檢查,賦予首長最後審核權。
初審也通過非法使用他人資料圖利的罰金金額,則從現行最高一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刑期也從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

為捍衛多數大眾利益,修正法案也允許二十名以上被害人就同一事件,委託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提起團體訴訟,爭取應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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