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處死刑 美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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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自由時報編譯魏國金╱綜合華盛頓1日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1日以五比四的接近票數,通過廢除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罪犯執行死刑。這項判決使美國得以從飽受國際抨擊的允許青少年死刑國家名單中除名。

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之前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就「希蒙斯謀殺案」所做出的禁止執行十八歲以下罪犯死刑的判決,該判決認為,青少年死刑與反對「殘酷且異常懲罰」的憲法精神相牴觸。美國國內外人權組織與廢除死刑倡議人士對1日的判決表示歡迎;此外,目前遭判處死刑的七十二名十八歲以下犯案行為人及其家屬也可能為此鬆口氣。國際特赦組織聲明指出:「現在美國能驕傲地從令人尷尬的違反人權的國家名單中除名,包括中國、伊朗與巴基斯坦等國仍然處決青少年罪犯。」

雖然最高法院一九八八年判決處決犯案時未滿十六歲的罪犯為違憲,但包括阿拉巴馬、德克薩斯與維吉尼亞等十九州仍允許對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執行死刑。

贊成廢除青少年死刑的大法官甘迺迪在判決書中寫道:「排山倒海反對青少年死刑的國際論點固然不是主控本法院的力量,但對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對十八歲以下罪犯是不符合比例的懲罰的決定,提供了受尊敬且重要的確定。」

大法官史卡利亞質疑有所謂十八歲界線的「全國共識」,並說,多數大法官的意見皆建基於「薄弱的基礎」。他指出,死刑的妥當性應由各州自行定奪,而非由「該法院五名成員與相同想法的外國人之主觀觀點」來決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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