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殺人者是我們的訴訟制度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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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河北青年聶樹斌﹐10年前被我們這個社會的執法機關處死時只有21歲﹐他的名字也已被這個社會忘卻了10年﹐當然他的親人是不在這忘卻者之列。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律中﹐倒是規定了錯案申訴制度﹐但那種錯案審訴制度﹐對冤獄公民的價值猶重度耳聾者的耳朵之效用無異。下這個結論﹐並不完全是因為我們正面對着已被無辜處死的聶樹斌冤案。這種對錯案的申訴制度﹐多年來的運作實踐實際上已形成了兩個絕對﹐即﹕決不會自覺糾錯是一個從有這種訴訟制度以來即持之以恆的絕對規律﹔另一個絕對是﹐有這種訴訟制度以來﹐任何一個被最終糾正了的冤案﹐無不以真正的犯罪者偶然被抓獲後﹐全社會施以強大的道義壓力為外部條件。縱使傷天理滅人性的冤案已完全昭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糾正起來照舊猶登天之難﹐無不表現為﹐須當地政法委“領導同志”親自協調﹐並最終定調後方可有被糾正的可能。云南省的警察杜培武被冤“殺妻”被判死刑案﹑遼寧大石橋市新婚青年被冤“殺妻”判處死刑案(十四年後真凶被抓)﹐聶樹斌“強姦殺人”被判死刑案無不如是。

關於聶樹斌案﹐近來有幾家報紙作了些報導﹐多停留在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的批判﹑指責上﹐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當然應當受到遣責。3月16日﹐《北京法制晚報》劉彥華文中的一段話頗具代表性﹕“真凶被抓﹐招供了殺人的事實以後﹐我們卻發現原來參與審理案件者是如此的陰暗﹑卑鄙﹑是如此的缺乏人性。無故者已經被正法﹐錯誤延續了10年﹐那些把無辜者送上斷頭臺的警方﹑公訴機關﹑主審法院的法官﹑說不定已經因為辦案神速﹐命案必破而立了功﹑榮升了。這樣的事實擺在我們面前﹐相關部門拿什麼告慰被錯殺的冤魂”。多年以來﹐我們的黨組織及黨的領導幹部﹐在對人民進行敵情教育時常常提到“血的事實教育人”的口號。正是這一柱柱血的事實正在教育人民﹐人們﹐至少是劉彥華在這血的事實面前受到了教育﹐作者是發現了“那些把無辜者送上斷頭臺的警方﹑公訴機關﹑主審法院的法官”是“如此的陰暗﹑卑鄙﹑是如此缺人性”。作為常年參與刑事辯護的執業律師﹐每天﹐在每個具體程序中去親歷﹑去面對他們的陰暗﹑卑鄙及缺乏人性早就成了我們面對的常態。但這種區別倒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或遲或早地發現了這種在司法訴訟過程中早已既存的“陰暗﹑卑鄙”和“缺乏人性”現狀﹐都一樣無助于這種惡劣存在的實質性改變。

這種邪靈般附着于執法者身上的“陰暗﹑卑鄙”及“缺乏人性”的現狀是中國普通公民的恐怖﹐是中國社會最沉重的悲哀之一。這種沉重的悲哀及恐怖是極具生命力的﹐從《南方周未》3月24日有涉該案的報導中﹐有關當年涉聶樹斌案的經辦人在被採訪時的言論中﹐你能清晰地看到﹐維持這種生命力的無盡能量。聶樹斌的辯護律師歸責于“那個年代刑迅逼供比較猖獗”﹐“10年前律師的地位和作用相當有限﹐審判機關不能十分重視律師的意見”。這位我的同行老前輩﹐對當時猖獗的刑迅逼供及律師作用虛無的認識是到位的﹐但他的話﹐似乎讓人覺得那些只是當年的惡劣存在。殊不知﹐十年後的今天﹐對被執法者懷疑有罪公民的刑迅逼供勢頭的猖獗程度未有絲毫的斂減﹐刑訊逼供致無辜者死亡案件的發生頻率﹐讓10年前的執法者嘆服﹐對法輪功者的逼供致死案尤眾。正在寫此文時﹐石家莊一位21歲青年的親人來電向我控訴﹐這個青年因法輪功身份被裕華區公安局抓走﹐第二天即死亡。這幾年﹐各地上訴審法院競荒蠻至在每年的年初﹐就用內部文件的形式來決定對上訴案件的改判指標﹐東北一些省高級法院規定﹐對上訴案件的改判率不得超過2%。各地決定的比例雖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絕對的統一﹐即這樣規定的理由是為了維護判決的穩定。又是壓倒一切價值的穩定故﹐這是何等的無知及無恥的價值選擇﹐但這卻是這個社會審判機關自覺的選擇。這兩年﹐公開迫害律師案件的發生頻率及數量較10年前比可謂突飛猛進。10年前聶案的主審法官新近說﹕“我現在不能說這個案件錯了﹐也不能說對啦。按領導說的算﹐領導怎麼說﹐我就怎麼定”。這段看似平常的話﹐卻能從骨子裡面反映出﹐在目前這種司法體制下﹐法官的作用及自覺價值的準確定位。即使對昭然在光天化日下的錯案﹐那怕是涉及關天的人命案。這位於10年前參與殺死一個無辜公民的法官﹐10年後的他﹐對應否糾錯﹐如何糾錯﹐他想到的依然不是事實及法律的價值﹐不是法官的天然責任﹐而是滿腦子的“領導說的算”價值。不從事這個行業的人﹐不知道“領導說的算”價值對我們司法現狀的毒化有多惡劣。而經過“領導同志”長久以來的身體力行﹐“領導說的算”及重大案件由領導來決定﹐早已成為每個法官的完全的思想。前階段某自治區高級法院法官來訪時對我說﹕“我們那裡的政法委書記辦公桌上堆放的案卷比我們法官的都要多﹐我們每個具體法官的案件還有刑事案﹑民事案或行政案的分屬之別﹐但政法委書記整天是繃着臉批閱着不同類別的案件﹐他的結論意見就是判決價值的界限”。我曾代理過的北京可控硅企業一億多資產被瑞普電子集團劫奪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的判決公然選擇了黑白顛倒。法官面對我委託人憤怒且絕望的質問﹐無奈坦言﹐他們審了幾個月的案件﹐起草好的判決書拿到某付院長那裡簽字時﹐領導突然自己拿出一份這個案件的判決書﹐讓他們簽字﹐他們在被逼簽字時連這份“判決書”的內容都不知道是什麼﹗這樣的例證枚不勝舉。最明顯﹑最公開且範圍最為廣泛的例證有如律師刑事辯護過程中﹐對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感受。最典型的一次是99年﹐我赴烏魯木齊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獄警無端阻撓﹐我趕快捧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及六部一委關於不得刁難律師會見的專門文件﹐眾獄警輕蔑至大笑﹐其中一位說﹕“甭跟我們講什麼法不法的﹐我們這只是領導說的算(連一個字都不差)﹐沒有領導的簽字誰也不行”。我費盡周章找到了正被要求籤字者圍着忙得不可開交的領導簽完字後﹐又到了那幫獄警爺該下班的時間﹐而領導簽字後的手續效力僅限當日﹐第二天的會見照樣還得簽字。法律標準的價值被棄如敝屣﹐這種違反基本法律價值﹐既給律師陡增了無盡煩懮﹐又無謂增大“領導同志”自己的勞動量的存在﹐卻被每個類似環節中的領導同志若綠頭蒼蠅逐臭般地痴戀。這些浮在技術層面上的惡劣存在的背後﹐即是我們的必然產生這種惡劣存在的“人民司法制度”。這種制度下﹐法官及以法官為主體的任何程序運作中﹐操作者只需要有一面﹐即忠於黨的事業﹐實則是要具有了忠於領導的品質即可。

當年將聶樹斌送上斷頭臺的角色中﹐還有一個重要的角色就是官控媒體﹐聶案當中的這個具體角色是﹕《石家莊日報》。1994年10月26日﹐該報以《青紗帳迷案》為題對聶案進行了“詳盡報導”﹐報導的主要內容是﹐“凶殘犯罪分子”(還在公安偵察階段﹐這家報紙就與警方一道定了“罪”)聶樹斌的“凶殘犯罪經過”。另一個主要內容即是﹐對製造這起曠世冤案的公安機關的歌功頌德。“干警們巧妙運用攻心戰術和證據﹐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突審”﹐是所有類似冤案的玄機所在)﹐這個凶殘的犯罪分子終於……”。當年的作者當中必有一位是公安干警﹐這也是一個鐵的規律。這幾年﹐至少是我所參與的案件中﹐凡是靠酷刑使“凶殘的犯罪分子”交待“罪行”的案件﹐尤其是公安辦案人員在案件證據方面極度心虛的案件中﹐用報紙大肆宣揚“犯罪分子”的“罪惡”﹑大肆宣揚公安干警“神奇功勣”已成了鐵定規律。在中國﹐權力﹑媒體﹐是兩條互為豢養者的惡犬﹐幾十年來無不如此。

這種制度一天不作實質改變﹐聶樹斌們的悲劇即不會減少﹐亦即﹐對中國公民人身的恐怖即不會減少﹐和諧社會的構建即猶如痴者夢語。時間的推移並不會帶來這種沉重的必然改變﹐聶樹斌案10年前的主審法官﹐在10年後講的那段話﹐應該讓任何有人的認識者瞭然。而每一個對中國社會文明建設有真正責任者的努力﹐才是改變之的必要條件。

2005年3月25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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