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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立量刑標準表 避免判決迥異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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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七日電)同樣犯罪事實,遇到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判決結果,也常引起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司法院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研議設立具體量刑標準表,提供法官裁判量刑參考,以免因判決迥異引發非議,回應人民對司法的高度期待。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表示,台灣的刑法是採相對法定刑主義,承審法官審理具體個案時,會依照訴訟當事人所涉及的一切情形,針對刑法所列科刑標準綜合判斷,並在刑法所規定的法定刑度內論科刑度。

也就是說,承審法官於量刑時會有一個自由心證的裁量空間,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官科刑時應以犯罪行為人涉案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做為為科刑輕重標準;這些情狀包括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犯罪行為人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品行;犯罪行為人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

法界人士表示,在法院判決書類中,對被告科刑時,大多會考量被告犯罪後態度,究竟是否出現悔意,而法官也大多僅限於法庭審理時能看到被告在庭訊中表現,鮮少能「微服出巡」觀察悔意的真偽,因此不乏出現錯誤判斷而錯判例子。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台灣法律向來賦予法官極為寬廣的量刑裁量權,法官是否妥善行使量刑裁量權,往往有如「最高機密」,外人無從得知,因此,如果判決書對量刑參考因素未明確交代,令人質疑法官量刑是否有遵照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或只是憑印象量刑,法官於量刑時也傾向「從輕量刑」。

根據台北律師公會與司改會去年公布「竊盜罪」統計實證研究結果,指竊盜罪量刑輕重,可能受法官年齡、性別、城鄉分佈等因素影響,此舉無疑對司法所追求「相同者給予相同待遇,不同者給予不同待遇」的公平正義原則,形成一種諷刺。

這項研究顯示,在非都會地區犯偷竊罪,較易獲判緩刑;中年(四十六歲)以上法官比較仁慈,較易宣告緩刑;女法官比較仁慈,較易從輕量刑;女性被告較易獲判輕刑;有前科者較易獲判重刑;坦誠犯罪者,未必獲判輕刑。

此外,研究也指出,若檢察官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較易獲緩刑宣告,或獲較輕刑罰;竊盜既遂、未遂不影響量刑,與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相異;如果只有偷一件東西的被告,不會比竊盜的連續犯,更容易獲得緩刑。

司法院表示,如果因法官自由裁量結果,對性質、案情相同或類似案件造成重大歧異,於判決中又未明確交代足以服人理由,不僅有違人民對司法公正裁判期待,甚而質疑裁判不當,將對司法形象與威信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也有不少法界人士建議,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能因案件荷負量太大,無法充分掌握科刑資料,因此不如仿效國外立法例,將犯罪事實與科刑分離,先認定有無犯罪,再進行刑度的認定。

若以美國為例,早在一九八四年由國會通過量刑改革法案(Sentencing Reform Act),授權政府成立量刑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負責制定量刑準據,盡量將科刑應審酌具體事由量化,明定出被告前科級數及每一罪名犯罪級數等標準,法官原則上只能依被告前科紀錄及其犯罪情狀,計算前科及犯罪級數,依標準量刑。

司法院刑事廳最近已完成多項犯罪的量刑數據統計,如以竊盜罪為例,可從竊取物品價值、犯案次數、前科資料、犯罪角色等要項訂定量刑標準,其他包括公共危險、賭博等也正在進行量刑的統計分析。

儘管有不少法官擔心會訂定量刑標準表恐有侵犯法官獨立審判空間,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但仍有不少法官持樂觀其成態度,認為可避免遠近高低各不同窘狀,民眾也能信賴法院的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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