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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窗留指紋 他險入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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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一戶張姓民宅遭竊,警方在鋁窗採獲一枚指紋,經比對和鋁窗工人蘇某相符,一審法院遂判蘇某一年徒刑,但是蘇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曾受僱到張姓民宅裝設鋁窗,指紋可能是施工時所留,遂改判蘇某無罪確定,蘇某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

蘇某表示,自己莫名其妙被逮,當時他心想是警方弄錯了,只要到法院去說明就沒事了,故未請律師,但竟遭重判一年徒刑,蘇某說,當時他慌了,才在老闆的協助下,趕緊請律師,蘇某說,在這兩年多的訴訟期間,工作並不順遂,目前靠打零工度日,在獲判無罪確定後,蘇某表示,希望工作順利一點。

本案發生於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張姓男子家中遭竊走現金兩萬五千元,警方於張家浴室氣窗的內側取得一枚指紋,經比對,發現與蘇某相符,遂將他逮捕到案,檢察官也予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蘇某向法官表示,自己曾於九十年四月間至張某家中裝設鋁門窗,張家所有的鋁門窗都是由他施工,鋁窗上一定會有他的指紋,而屋主也想起確有此事。

但一審法官認為,蘇某施工至案發已逾一年半,指紋是否能保存這麼久,實有疑義,故認定指紋是蘇某行竊所留,遂依加重竊盜罪判他徒刑一年。

蘇某上訴之後,高院承審法官周占春直覺有異,認為本案的證據只有一枚指紋,並無任何贓物,剛好周占春法官那時看到日劇「司法研修八人組」,劇中人物曾經提到指紋可以保存五年,周占春為求慎重,即函請刑事局查詢,獲得的回答是,國外曾經有指紋保存卅年的例子。

周占春法官認為,這枚指紋極可能是被告在張家施工時留下,此外,除了指紋之外,別無其他證據,且這枚指紋位於浴室氣窗內側,並非一般人所可經常接觸的地方,在證據不足之下,遂撤銷有罪判決,改判蘇某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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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辦案 也要靠指紋引路

記者賴仁中特稿

有人認為,現在罪犯懂得戴手套犯案,仰賴指紋破案日漸困難,這話對一半、也錯一半。對的是,確實有些人戴手套犯罪;錯的是,指紋仍是許多案件的「破案之鑰」。

以竊案來看,辦案高手偵查時,會去找犯罪人百密一疏的破綻處,舉例,一件闖空門竊案,想在一般地方採到可疑指紋,似不容易;但細心的警方人員,曾在抽屜背面採到小偷指紋,也有人在馬桶蓋背面採到破案指紋等。

因為幹練刑警會觀察,不好開的抽屜硬是被拉開,再根據抽屜把的造型研判,懷疑小偷一度脫下手套去拉抽屜把,後來重新抹去指紋時,粗心未抹除抽屜背面,讓警方「賓果」。

馬桶蓋的指紋,則是尿急小偷「借廁所」時,因「習慣問題」要脫手套「方便」,上完後再戴回,卻也不慎在短暫空檔留下犯罪證據。

此外,固然少有慣竊不戴手套犯罪的,但犯案前後走在路上,就未必一直戴著手套,這會讓人起疑,故多半犯行過程中才戴;於是,去年間發生在淡水漁人碼頭一帶、眾多車輛財物遭竊案,警方最後就是靠著某車後窗附近採到的指紋破案。

指紋用途,不止破小竊案而已,例如八十三年發生台北市國小吳姓女老師遭性侵殺害,現場採到的可疑指紋當時無用,但是八年之後,一名性侵害外籍女子的黃姓嫌犯住處,因與吳老師命案地點有地緣關係,警方趕緊把當年指紋與黃嫌指紋比對,一舉竟功。

同樣的,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後三天,住在東星大樓附近的張姓警官夫婦租處,遭一夥青少年闖入強盜,張警官還被砍殺成重傷,差點殞命;案件一懸四年,直到本案陳姓主謀成年後服役,這才有了他的役男指紋檔案,再和現場所留指紋比對吻合而破案。

放炸彈的高度治安事件,指紋也有用處,反台獨炸彈犯高寶中當初留在爆裂物膠帶上的指紋,雖一時未比對出結果,但後來成為案件重要且具體的證據。

搶劫、綁架案等,都曾出現小指紋破大案事蹟,比如一年多前,高雄海軍左營軍區的土銀遭搶三百多萬元,歹徒把裝槍的牛皮紙袋遺落現場,警方循著袋上指紋追查,逮獲涉案人齊姓兄弟。

諸多案例顯示,指紋在若干刑事案件中,對協助偵查仍具一定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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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憑指紋 難認定是賊

記者劉志原特稿

指紋常是刑案破案的重要關鍵,雖然指紋可保存長達卅年,但目前的科技,尚無法辨識指紋的新舊程度,故單憑指紋,恐難將被告定罪,必須配合其他相關佐證,才能證據確鑿,蘇姓鋁窗工人被控竊盜案即是一例。

刑事案件偵查時,常憑指紋以取得線索,通常是透過指紋來了解何人曾經出現案發現場、誰曾經碰觸過證物,再藉由其他蛛絲馬跡或證物、證人等,來將被告定罪。

日前,台北縣新店警方破獲一起竊盜案,所憑藉的也是一枚指紋,吳姓「音響大盜」行竊前,會先以一小段膠帶貼在被害人大門上做記號,再趁被害人外出時下手行竊。

但是他卻栽在膠帶上,警方在膠帶上採得一枚指紋,憑著這一枚指紋,警方循線將吳某逮捕。由於吳某落網時,警方已經在吳某家中起出贓物,故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已依竊盜罪判他徒刑兩年十個月確定。

但蘇姓鋁窗工人被控竊盜案中,僅有一枚指紋,除此之外,別無其他佐證,至於這枚指紋,僅能證明被告曾出現在案發現場,而無法進一步認定他就是行竊者,高院法官在勘察現場後,判決蘇某無罪確定,而案發距今已久遠,重要跡證已失,案件難以再破,恐只能讓小偷繼續逍遙法外。

有人擔心,如此一來,萬一有不肖工人施工完畢後,重返施工的寓所犯罪,就算他留下指紋而被採到,豈非無法繩之以法?

這也不一定,還要看他留下指紋的位置,是否能合理解釋。例如,鋁窗工人的指紋不留在鋁窗,卻留在臥室衣櫥的暗櫃,就明顯不合理;再者,屋主在施工後通常會來個大掃除,若能證明已對現場做過徹底的擦拭、沖洗、清掃,則當事人就須解釋,其指紋怎會出現在清潔的物體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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