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修例補選特首任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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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京港連線報導) 權威人士透露,特區政府已決定透過修訂本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來確定經補選產生的特首任期為2年。

一名權威人士昨日對本報記者透露,在中央堅持「毋須釋法」下,特區政府已決定透過修訂本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來確定經補選產生的特首的任期只能是「原特首的剩餘任期」(即2年),而不是《基本法》第46條所寫的「5年」。

不過有知情者形容此舉是「險」,因為隨時會有人選擇在7月10日補選前夕,入稟法院挑戰這項決定違反《基本法》,從而令整個選舉要「突然腰斬」。

特區政府及本港多名法律界人士在早一階段均認定,經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5年(見表)。在2004年5月5日的立法會上,政制事務局長林瑞麟在回答劉慧卿議員的質詢時曾明確指出,「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這規定適用於任何行政長官,不得有例外情」。事實上,《基本法》第46條也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不過,中央有關部門在諮詢內地法律學者意見後,堅持任期只能是「原特首的剩餘任期」,亦即任期只能至2007年6月底,以完成由2002年7月開始的「第2屆」特區政府的5年任期。理據之一,是《基本法》第53條在規定補選特首的安排時,所用的字眼是「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而不是「產生『新的一屆』行政長官」。

消息人士透露,特區政府高層雖曾努力游說中央為補選特首的任期進行「釋法」,但最後在中央堅持下,被迫放棄了這個立場。

據了解,北京也並非完全排除「釋法」,只是認定了在現階段還未有司法挑戰個案出現前,毋須主動「釋法」,此舉既可顯示中央對行使「釋法」權力的慎重,又可讓內地法律專家有時間研究出一套新論據來解釋「剩餘任期的合法性」。

中央上述的新論據,是建基於去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與附件二通過的釋法內容。知情人士謂,在去年人大就本港政制安排「釋法」前,本港政界與法律界就《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官的產生辦法的有關條文,有很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07年以後」並不包括07年產生的一屆特首,有的則為包括。為了平息爭議,去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在釋法草案中,清楚指出「2007年以後」是包括了「2007年7月1日」起上任的行政長官。

消息續稱,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解釋「釋法」草案時也曾清楚指出,07年選舉產生的是「第3任行政長官」,那即是說07年以前產生的,都不是第3任特首,因此7月補選產生的,都只是履行董建華第2任特首的餘下任期,因此毋須再釋法。

最後,知情人士解釋,即使毋須釋法,但由於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只訂明特首任期是5年一屆,因此若7月補選產生的新特首任期為5年,將牴觸《基本法》,即是說有關條文無效,因此特區政府有需要在補選前修訂法例。

權威人士指出,由於民建聯及自由黨已表態贊成新特首的任期只是「剩餘任期」,因此政府有信心在補選特首提名期於5月底、6月初開始前,在立法會得到過半數的支持,通過上述修訂。但有知情官員私下指出,此舉是「險」,因隨時會有人選擇在7月10日補選行政長官前夕,入稟挑戰修訂是否合法,令補選有「突然腰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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