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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不保台恐遭APEC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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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即將檢視各會員國、有無在法制面上達到國際成員應共同遵循的隱私權保護標準,若法制不完備且未能改善,將祭出影響商業、金融等界至為重大的「資料封鎖」制裁,因台灣現行法制未達標準,法務部強調,台灣若未能儘快推動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台灣國際形象與經濟實質面恐將遭受嚴重衝擊。

法務部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完全符合APEC高標準要求,但去年送立法院後因「屆期不連續」被退回,法務部上週五已將修正法案重新報請行政院審議,行政院預定本會期內再送立法院建請立法。

法務部相關部門指出,如果立法院能在本會期完成三讀立法,我國將可排除在「資料封鎖」行列,還將受到APEC高度肯定,對提升台灣國際形象和避免我國商業等界不被國際孤立,均有重大助益。

所謂「資料封鎖」,是對隱私權保護法制工作未達APEC「隱私權保護指導綱領」要求標準的會員國,APEC將要求其他所有會員國,不可再提供任何個人與列為隱私的資料給予受制裁國家。

譬如說商業間的匯款,如有受制裁國家的企業體,打算將生意資金匯往國外,而對方國是APEC的二十一個會員國之一,則APEC會要求對方國金融機關不可提供匯款個人資料(如對方帳戶資料 )給受制裁國家的企業體匯款使用,若果,這筆匯款會出現「匯不出去」的商業活動危機。

又如果有外國人想來台灣接受醫療,而台灣假使被列為受制裁的國家,當我國醫療體系想調取該外國病患原本在自己國家就醫的病歷資料時,將不獲APEC允准。

相關人士透露,「資料封鎖」行動勢必會落實執行,否則不配合的會員國也可能受到制裁,情節嚴重時,甚至會遭開除會籍。

據了解,APEC去年11月間將擬定的「隱私權保護指導綱領」提交部長級會議,經各會員國與會代表參與簽署後,成為一份國際成員應共同遵循的正式文件;當時台灣的簽署人,為代表我國出席的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

法務部說,APEC敲定本月二十三、24日假韓國首爾市(漢城 )舉行國際會議,各會員代表都要在會中報告該國隱私權保護的法制現況,如法制不備、未達指導綱領要求標準,APEC會提出限期改善要求,逾期仍未改善,即祭出「資料封鎖」制裁。

法務部官員指出,一旦有會員國遭到「資料封鎖」,該國不僅商業經濟等面向會受衝擊,包括金融、觀光等業界,也會連帶受到嚴重傷害,後果不容小覷。

三大面向 保密不足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法務部自行檢視台灣隱私權保護現行法制,發覺在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使用個人資料的告知義務等三大面向,未達APEC「隱私權保護指導綱領」要求標準,而這樣的法制,被一些先進國家認為在隱私權保護工作上「落後一大截」。

法務部指出,台灣是APEC「隱私權保護指導綱領」簽署國之一,而綱領要求會員國須對個人資料全面保護,但我國只對金融、證券、保險等八大行業加以規範(後又加追兩個行業 );另則是,綱領要求「人工資料」也須納入法制規範,我國亦無。此外,台灣並未訂定蒐集個人資料應做到的告知義務,依綱領要求,此舉也對民眾個人資料隱私和使用自主性造成傷害。

至於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前述不符綱領要求的部分全部解決,例如將行業別的規範改為「行為規範」,也就是不論業別,只要建檔個人資料都受規範,人工資料、告知義務也均納入修正範圍。

法務部說,前項修法為個資法八十四年施行後的首度大翻修,而近幾年來,民眾對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觀念大為提升,現行法早已不合時宜,加以APEC的外在壓力,重新修正立法確實已刻不容緩。

法務部說,「隱私權保護指導綱領」是以個人資料保護為重點,共訂出十大原則,分別為避免傷害原則、告知當事人原則、限制蒐集原則、個人資料利用原則、當事人同意原則、資料完整原則、安全維護原則、當事人取得及更正資料原則、責任原則與效益最大化原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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