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江:走進憲政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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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2日訊】憲政乃民主政治也。它是一種社會政治形態。

憲政起源於西方,而通行於世界。憲政的出現是人類解放和社會進步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在中國真正具有革命性意義的憲政,最早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後不久的民國初年。以孫中山先生為首的革命先行者們制定了《臨時憲法》,開了憲政的先河。其後的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又將它作為結束訓政、實行憲政的標誌,但由於眾所週知的歷史原因而中途夭折,致使憲政未能實現。

今天談論憲政,既是一個民族夢想的延續,又是當代中國社會文明與全面進步的迫切需要。

憲政與民主自由、法治相伴而生,並與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同步而行。實行憲政離不開憲法,故中國未來的憲政須從制定新憲法開始。

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和對個人權利的維護與擴大,是憲政永恆不變的主題,因為,只會有不合法的「權力」,而無不合法的「權利」。權利的專橫行使常常發生在擁有權力的個人對民主的破壞時,故無憲法制約的法律就變得比專制的行為更具有威脅性。只有實行憲政,才能使那些想無所不為、企圖推翻人民意見的人不敢輕舉妄動。

限制政治權力行使的唯一保證就是使社會多元化。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保護,權力應一分為三,即立法、行政和司法。這就是近代的分權原則,也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最科學、最適合生產力發展和人類利益得到最大實現的國家職能三重劃分。近代分權不僅反映了歷史上西方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要求,也為現代民主國家所普遍接受,並已成為發展的不可逆轉之勢。憲法以民主政治為前題,將立法權歸於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國會議員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權隸屬於總統(或首相等)。司法權則屬於最高法院。在政府任職的人員不得當議員。司法獨立而不受立法或行政權幹預。總統雖有對法官的任命權,但無罷免權。立法機關對法官任命雖有同意與否決權,但非因法官犯罪等並依法定程式彈劾外,也無罷免權。而國會對總統、司法機關制約,總統對國會、司法機關制約,以及司法機關對總統的制約,則構成了憲法的制衡體系。

法治作為憲政不可缺少的內容,決定了國家機關、政黨和個人的活動準則。它要求任何政治派別和公民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都毫不例外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不禁止的行為可為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權威高於個人意志。任何國家的統治者都應依法管理國家,保證人民的平等和自由等。

主權在民實質是古代民為本、君為輕、社稷次之的現代進化。人民主宰國家命運,人民主權,政府限權,所有的公共權力者都是人民公僕。

人生而平等,天賦人權,人人享有不因政治原因而被定罪入獄的權利。人權是被壓迫者向壓迫者訴求的權利和要求壓迫者給予被壓迫者的基本的人的待遇的權力。

此外,軍隊不參與政治,保持中立,不受政黨左右,只服從和忠於憲法;政黨平等參與國家政治活動及新聞自由等,也都是憲政不可缺少的內容。

實行憲政是一個過程,是不斷演變的歷史過程。社會諸多的政治、經濟等問題不斷地轉化為法律問題,而法律問題又經常轉化為憲法問題,因此,憲法始終是近代以來政治變革的核心問題。鴉片戰爭後,當國人從封建主義迷茫中驚醒,轉而求助於西方的民主政治時,憲政就由此而成為一次又一次社會變革所無法逾越的政治鴻溝。戊戌維新派高舉憲政的大旗。《臨時約法》更是將憲政直接付諸實施。北洋政府儘管那樣極力地繼承前政權的獨裁遺產,但也始終未敢放棄憲政的旗號。就連國民黨政府在一步步滑向法西斯專制獨裁的泥潭過程中,也仍然一再承諾以憲政為最終目標的建國方針。

民主自由的匱乏是近代憲政遲遲未能實現的重要原因。

憲法制度和憲法的存在是現代社會的顯著特徵。制定法律的過程,實質上也是憲法解釋過程。經濟一體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全球化進程,正在主導世界潮流。人們已經認識到或正在認識到,只有實行憲政才能更好地保護個人自由和權利,促進社會和諧有序和經濟持久地發展,才能使社會安定,並維護世界和平。

重新認識憲法價值,建立憲法運行體系,推動憲法進入訴訟程式,為縮短通往憲政之路的距離創造條件,中國社會需要更新。唯有推行新政,面貌才能煥然一新。這個新政就是憲政。

歷史不應被忘記。

20世紀上半葉,共產主義革命的崛起和勝利,曾鼓舞了當時世界上許多共產追隨者,為他們心目中的民主自由而奔走呼號,拋頭顱、灑熱血。但革命成功後,統治者對權力的日益壟斷和個人自由的被扼殺,由此而對社會進步造成了極大的阻礙,也使民眾對眼前事物產生了幻滅與懷疑,共產主義價值觀黯然失色。人們又開始重新審視真正具有民主自由之意的憲政體制。事實證明,沒有憲政體制制約的社會,一切權力的肆虐都不會自行終止,社會無規則的運行也將永無盡頭。89年共產國家的劇烈動蕩與變化,不正是這一歷史過程的回應嗎?前蘇聯、東歐政權的崩潰並非偶然,因為這些國家長期以來就處於不斷的和深重的危機之中。

對於今天,一切都已成為過去。希望憲政民主──幾代中國人的夢想能在當代變為現實。(2004.12.17)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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