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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系統業者頻道異動由中央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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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二十二日電)台中市胡志強市長表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案須經地方政府同意。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今天指出,系統經營者頻道異動因涉及營運計畫「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准駁屬新聞局權責,非地方政府。

新聞局表示,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為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應載明之事項,各系統經營者頻道異動時,應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向新聞局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並依「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第五點規定,於頻道異動前,應先向新聞局辦理營運計畫變更,同時副知縣(市)政府,地方政府可提出相關意見,送新聞局參考。

新聞局表示,新聞局處理相關案件時,向以收視戶權益為最大考量,亦會顧及產業發展、尊重業者頻道規劃專業及地方政府的意見。

新聞局說,目前各系統經營者皆依前揭規定辦理,因此胡志強表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案須經地方政府同意一事,顯然有誤。

廣電處補充說,系統經營者因取得「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而須異動頻道時,除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八條規定,頻道變更應於五天前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及節目總表專用頻道中以播送方式通知收視戶,並副知轄區縣市政府,以維護收視戶權益。

地方政府若認為系統經營者因「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後頻道異動,而有重審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必要時,地方政府得依法重審該系統之費率,系統經營者應依地方政府重新核定之費率收取收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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