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違法示威有判社會服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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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於國香港二十日電)香港警方逮捕九百多位反世貿示威人士,最後僅控告十四名,包括一名台灣大學學生;港警控告他們非法集會,依現行法令最高可罰五千港元及監禁三年,但過去有判例顯示示威者被判社會服務。

依照香港公安條例第十八條,有三名或以上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經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律師指出,警方有現場攝錄的錄影帶、照片、加上警員提供的口供及被捕人士的口頭招認,已足夠提出控告。

香港活躍社運人士陶君行及蔡耀昌也曾於九二年被控非法集會,他們在六四燭光集會後推撞新華社門外設施,被警方拘捕及控告,上訴庭最後判兩人敗訴,他們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

不過,如果警方如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有關暴動的條文,刑責則較重,觸犯暴動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及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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