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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存保設一般與農業金融賠款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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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設置一般金融與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分別處理一般金融與農業金融危機事宜,但全案在立法院院會二讀前,仍須經朝野協商。

財委會通過初審重要條文,包括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基金的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保,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若金融機構未依規定參加存保,由中央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構撤換負責人或廢止許可。

草案規定,存保保障存款債權標的為本國貨幣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的存款,且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各級政府機關存款、中央銀行存款、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的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的農、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的存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

草案明訂,為讓存款人充分了解自身權益,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的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事實,並應於金融商品中標示是否受存保保障。

草案規定,要保機構淨值嚴重不足,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停業清理或退場的必要處理時,於停業清理或退場處理前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職權,且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存保公司得對該要保機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

草案規定,存保公司依規定對受接管的要保機構或代行職權的農、漁會信用部提供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時,應要求該要保機構所從屬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有控制性持股的任一要保機構或農、漁會提供十足的擔保。

草案規定,若要保機構所從屬的的金控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使要保機構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的經營,導致要保機構受損害,存保公司得代要保機構向該金控公司求償,其行為負責人應與金控公司負連帶責任。

草案明訂,農會或漁會將信用部財產無償或以不合理對價移轉到其他部門,或直接、間接使信用部為其他不利益經營者,存保公司於給付範圍內就其所受損害,對該農、漁會有求償權,其行為負責人應與農、漁會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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