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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以即期支票如期繳稅 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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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七日電)根據稅法,若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每超過兩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不過,財政部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截止日前用即期支票繳納,只要兌現生效,不需加徵滯納金,若有被加徵的情形,可申請退還。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截止日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若未退票,就視為如期繳納;所以就算支票交換後已超過繳納期限,也不須加徵滯納金。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繳納今年九、十月營業稅,繳納截止日為十一月十五日,納稅義務人若在十五日當天以即期支票繳納,雖然因票據交換關係,支票於十八日才兌現生效,已超過繳納期限兩日,但因為是如期以支票繳稅,免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在繳納期限內以即期支票繳納,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時卻多收滯納金,可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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