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廠商污染空氣 村民王良平被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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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訊】“維權網”獲悉,11月25日,因浙江東陽410事件被捕的村民王良平在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受審。

2005年4月10日浙江省東陽市畫水鎮村民抗議環境污染、遭到東陽市政府出動三千五百多人鎮壓,雙方發生的沖突,釀成“410東陽畫水事件”。該事件造成六十多人受傷, 69車輛被毀。事後,8位畫水村民被捕,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良平犯了“聚眾打砸搶罪”,2005年9月8日東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不過9月8日東陽庭審後,由於東陽法院對本案的審判程序不合法,有關法庭決定把案件異地移至蘭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但正如王良平的辯護律師李和平在11月25日蘭溪開庭重審時為被告所作的無罪辯護(附後1)所指出的那樣,這場重審程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屬於非法審判。因為,東陽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非法,蘭溪法院就本案沒有啟動補充偵查程序,被告人提交證據表明他們被刑迅逼供,有的被罰跪七天七夜,有的被吊打,有人肚子裡灌滿水後被壓擠胃部,水從口鼻中噴出,東陽公安收集的證據不能做為定案的依據。

以王良平為例,王今年39歲,5月30日第一次被拘留,就被公安毒打,5月31日由村長擔保從東陽白雲派出所釋放,於2005年6月14日再次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6日東陽市公安局正式逮捕,逮捕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可事實上,王良平小時候得過腦膜炎,據他律師說,他腦子有些不清楚,法庭上連話都說不清楚,只是多次重復自己從沒打人。

11月25日的蘭溪重審之前,一位關注此案的民間人士也就此案采訪了王良平的家屬 (訪談附後2)。這篇訪談有助了解王良平其人以及他如何介入“410事件”的情況,並且從家屬那裡得知王良平在拘留時被公安毒打成招的一些細節。

據家屬說:“5月31日上午[王良平]從東陽白雲派出所被釋放回家。良平回家後,我們發現他動作遲鈍,就叫他掀開衣服檢查,令大家震驚的是,他的兩個腋下皮膚已經全部變成紫色了。在我們的再三追問下,良平才告訴我們,在審訊時,警察用手從兩邊釬住他的腋下,當時他疼痛難忍。警察還把他吊起來,只讓他腳尖著地,當良平想把腳往高一點的地方放的時候,他們就把良平的雙腳綁住,往兩邊拉。警察還把他整個人往鐵柵欄上撞,還給他灌水,肚子灌大了以後,用警棍頂他的肚子,讓水從嘴裡吐出來。良平說自己被折磨地多次昏死過去,不得不聽從警察的。”(見照片:“王良平被毒打的傷痕”)

“維權網”呼吁有關司法機構, 包括蘭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王良平案,遵循中國政府已經簽署的《反對酷刑國際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保護中國公民人權的條例。“維權網”認為,蘭溪法院應該依法拒絕在法庭上采納東陽公安偵查機關利用刑訊逼供手段收集的所謂“證據”,有關檢查機構應該立案偵查地方公安和政府官員動用武力鎮壓畫水村民的非法行為。 這些村民享有集會示威自由、和平抗議有關廠商污染空氣的權利。這些人權理應受到政府的保障。

聯合國“反對酷刑特別專員”正在中國進行為期十天的訪問。各級執法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借此機會表明他們如何認真落實中國政府於1988年簽署批准加入的聯合國《反對酷刑國際公約》規定的責任。

附:

1. 蘭溪審判:浙江東陽“410事件”被告人王良平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好:

作為東陽410事件中的被告人王良平的辯護人,本辯護人依法發表辯護意見,本辯護意見由八部分組成:一,對本次開庭的兩點聲明和一個建議;二,對本案程序性問題的意見;三,對本案發生原因的分析;四,對四一零事件中政府行為性質的分析;五,對本案畫溪四一零事件中村民行為性質的分析;六、對王良平的指控行為事實的分析;七,王良平無罪;八,結語。下面逐一展開論證。

一、 兩點聲明一個建議

兩點聲明

鑒於本辯護人已經在2004年9月8日參加了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公開開庭審理的全部過程,被告人全部做完最後陳述; 鑒於本辯護人在那次庭審中已經親耳聽到審判長宣布,本案已經審理完畢,擇日宣判,並“咚”地一下敲響了那代表法律和法院權威的法槌;鑒於本案已經移到蘭溪法院,並由蘭溪法院在今天的現在正在進行審理的客觀實際;鑒於刑事訴訟法第 162 條對案件審理完畢之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三種情況並沒有規定法院對審理完畢的案件有權拒絕做出判決並移送異地法院審理的實際情況;也鑒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第二款明確要求,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要嚴格遵守該法和其它法律的規定。也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五 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所以,本辯護人聲明如下兩點:

1、 本辯護人認為此次蘭溪審判為非法審判,本辯護人參與庭審活動是表示對法律的尊重和對法院及審判人員的尊重,但並不表示本辯護人對本次審判程序合法性的認同。

2、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在庭審程序結束後再次啟動偵查程序為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為無效證據。本辯護人對證據的當庭質證,是為了對公訴人表示尊重,但並不表示辯護人對證據的取得程序及其合法性不持異議。

一個建議

鑒於有關方面已經認識到9月8日由東陽法院對本案的審判程序上不合法,並試圖改正的良好姿態,作為辯護人,我能充分體察到有關方面為了妥善處理東陽事件的良苦用心,但我們也要建議有關方面,不僅發展經濟要依法,處理矛盾要依法,而且改正錯誤也要依法,不依法辦理,只能是用一個違法糾正另一個違法行為,成為惡性循環。最終損害了社會的利益,損害了社會的和諧,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不利於中央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方略在中國的全方位推進!本次蘭溪開庭是有關方面改正錯誤的良好態度的表現,但,由於這一程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法律人誰都清楚,——本次審判已淪為不折不扣的非法審判!不守法,好心也是辦壞事!

二、對本案程序方面的意見

1、本案移送蘭溪法院審理沒有相應的法定程序,本次審判為非法審判。

本辯護人查遍所有中國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發現一個法院在案件庭審完畢之後,有權將該案移送它院重新審理,也沒有發現任何一個機構或個人有權決定將該審理完畢的案件從原審法院向另一法院移送。金華方面雖然做到了法律所不能做到的事,也正因為他做了法律做不到的事,所以它的行為是非法的。本次審判是不折不扣的違法審判,是無效審判。

2、本次蘭溪審判並沒有全部清除原來東陽審判中程序上的違法。

東陽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判,原審被告人的辯護人都對訴訟中的程序性問題提出了質疑,認為作為偵查機關的公安局,出動了380余名公安干警,幾乎全部出動參與東陽事件,且多人受傷,它做為本案的偵查機關顯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作為審查公訴機關的檢察院也參與了410案的行動,並有多個檢察院工作人員被打傷,與本案也形成了事實上的利害關系,依法也應當回避;作為居中裁決的審判機關東陽市法院也參與了本案的違法行動,成為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的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應當回避,但審判長駁回了辯護人及被告人的申請及對駁回的復議,繼續審理。這當然是不合法的。現在,有關方面認識到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是不公正的,也是違法的,便將案件移致蘭溪審理,但是,我們注意到,本案的補充偵查機關依然是東陽市公安局,公訴人起訴時依然采用的是原東陽公安局偵查的證據,本次移送異地審理,並沒有解決本案證據違法的問題,正應證了中國的那句古老的諺語,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舊酒,或者一個歇後語——孫女穿老奶奶的鞋,老樣子。

3、本案沒有啟動補充偵查程序,東陽公安機在的偵查行為為非法,所取得的證據除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外,皆不能做為證據使用。

4、本案中,多名被告人痛陳被刑迅逼供的事實,有的被罰跪七天七夜,有的被吊打,有人肚子裡灌滿水後被壓擠胃部,水從口鼻中噴出,無所不用其極,被告人也提交了相應的證據,鑒於此,公安機關取證程序違法,其所收集的證據應為非法,不能做為定案的依據。

由於沒有程序的公正,就沒有實體的公正。由於有關方面已經認可了東陽審判程序違法,證據不足,為什麼不依照法律規定,判決本案被告人因證據不足而無罪!卻偏偏違反法律的規定,再搞一個莫名其妙的蘭溪審判呢?要知道,因蘭溪審判存在的法律缺陷是無法彌補的,也違反了世界公認的一條刑事審判原則——不得因相同的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兩次審判的原則。因此,我們請求法院對本辯護人所提出的程序方面的問題應予充分考慮,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有結果的公正,才能讓被告人口服心服,才能在中國境風弘揚法治的精神,才能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

三、對本案發生的原因的分析

(一)東陽政府違法是410事件發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1、“東陽市竹溪化工業功能區”的設立是非法的。地方政府為了政績,片面追求GDP增長,為招商引資不惜毒害環境,不惜違法。“東陽市竹溪化工業功能區”就是政府違法的一個典刑,這個功能區在用地、規劃、環保、項目審批方面均不合法,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違法開發區。經過多方調查,本辯護人了解到, 溪化工功能區就是東陽政府為了追求政績的產物,政府官員們為了給個人升遷撈取資本,他們盲目對外招商,公然承諾先投資生產,再辦審批手續,這樣,一大批污染嚴重的化工企業堂而皇之的借助招商引資的幌子進駐畫水,由於地方政府片面看重短期的眼前經濟利益,對強污染的企業不能嚴格管理,對其污染行為常睜只眼閉只眼,致使當地村民飽受污染之害。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它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忘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依照該規定,化工園區致當地嚴重污染,已經構成犯罪行為,當地政府放任污染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亦涉嫌刑事犯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當地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的需要,不顧農民的反對,又違法將農民的農田強租為企業的廠區,竹溪化工工能區用地 一千余 畝,全部是這種強租的方式從農民手中“奪”走的,這種用地方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條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同時我國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條 條規定,這種行為構成了犯罪,依法應法受刑事處罰。

2、從規劃方面講,在畫溪這個人口密集的地方建化工區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由於畫溪四面環山,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阻隔工業廢氣或洩露的化學氣體影響外界”,但是,對內部的已經存在的污染和可能產生的污染是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化工業功能區就建在畫溪初中和小學旁邊,化工廠的污染直接,嚴重地損害了在此學習的兒童的身體健康。

3、“東陽市竹溪化工業功能區”實際已經被撤銷,它的存在是東陽地方政府欺上瞞下,陽奉陰違的產物。“東陽市竹溪工業開發區”的違法存在和村民的維權努力引起了浙江省的重視,它在2004年4月16號被浙江省政府嚴令撤銷,東陽市政府對上級決定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將“開發區”改名為“功能區”,繼續予以保留,使這一不顧嚴重環境污染,不顧人民的死活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得以存在,得以陰魂不散。
(二)、環境污染已經超過村民能夠容忍的限度,已經嚴重危及畫水人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生存權、發展權,生育權。

據有關材料顯示,化肥廠,農藥廠排出的廢氣難聞刺鼻又刺眼,有時讓人睜不開眼,淚水直流,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的身心健康。廢水流經之處,魚蝦不能生存,莊稼不能生長,地下水不能飲用,危害遍及畫溪方圓數公裡,並有進一步擴大之趨勢。畫溪村天明隊130戶人家2004年已經發生一年生育5個畸形兒,全村有14個死胎,2004年一年有8人死於癌症,除了死人之外,還出現死羊,死豬之類的事。

(三)、政府侵犯公民權益救濟渠道不通也是產生群體性事件的又一因素。

村民們從開發區建立之日起,就奮起抗爭,向有關部門進行歷時長達五年,將五級主管部門全部訪遍的驚人維權,但是,他們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在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所有體制內的渠道都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他們選擇了私力救濟,但是,等待他們的是刑事審判,幾年前,帶頭維權的王偉等12人被刑事拘留,並被分別判處一致三年不等的徒刑。污染在繼續,村民們失望了,村民們憤怒了。試想,在村民維權的開始,有關方面如能依法行政,依法審判,還村民一個公道,村民們氣順了,權益得到保障了,他們還會一呼百應,還能產生如此群體性事件嗎?

四、對本案政府410清障行動的定性分析

東陽市政府在4月10日出動3500余人“清障”的行為嚴格講是一種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

首先,東陽市政府所謂拆除路障的行為不是一種行政行為。因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由適格的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權力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但此次行動發生在夜晚,行動的目的是拆除路障,為什麼沒對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呢?同時,路障是“非法的”嗎?有哪個部門來認定過?沒有經過法定的部門認定,誰能說它非法呢?既使路障是非法的,也只能由適格的行政主體,按法定程序來拆除, 而不能是東陽市政府方面組織的公安、檢察院、法院、街道辦事處,幼兒園等單位組成的根本不是行政機關的清障主體。

其次,東陽市政府的清障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政府的任何一個行政行為,都應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沒有法定授權,或者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授權,都是違法的。東陽市政府在進行清障時,由於主體不合法,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沒有法律依據,根本與行政執法沾不上邊,完全是違法行為。

再次,東陽市政府的此次清障行動是保護違法,保護犯罪的不道德的行動。前面已經有論述,“化工功能區”早被省政府撤銷,它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它的繼續生產是不合法的!繼續非法占地是非法的,繼續污染就更是不合法的!這些大量的非法行為中,有很多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此次所謂的“清障行動”,實質就是為非法企業的非法生產、污染犯罪打開通道,大開方便之門!這是不道德的,更是觸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

五、村民們的維權行動雖然有過激之處,但總體上是正當的,是合法的,

1、村民的自發維權是正當的,是合法的,當其遭到暴力侵害時,有正當防衛的權力。村民的土地被非法占用1200余畝,祖祖輩輩生活的“歌山畫水”之地正在被污染,被毒化,他們難道還沒有權力去抗爭嗎?當他維護自己的權益卻遭到暴力夜間襲擊時,他難道還不能自衛嗎?

2、村民們搭建 棚是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維護自己的權益。前面已經分析了,企業對環境污染,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違法使用土地的,情節嚴重的,也是構成犯罪的,但是,當地政府利利智昏,對嚴重的刑事犯罪視而不見,卻對路上的幾處區小棚,動用如此人力物力,必欲除之而後快。

3、我們用河北保定繩油村611“暴力征地”案與本案對比,我們就會發現,這兩個案子性質是一樣的;繩油村因國華電廠違規征用本村土地,村民誓死保衛土地,最後,相關企業組織300多名身著迷彩服的打手,對村民進行血洗,死六人,傷四十六人,全國轟動,世界震驚;東陽410事件中,同樣是企業違規占地,環境污染嚴重,同樣是農民維權,同樣是晚上遭到“清洗”,同樣是數十人受傷,同樣是全國轟動,世界震驚,結果卻是天壤之別,河北是案發的定州市書記、市長免職,迷彩服被抓100多人,農民的權益得到了保障,而東陽方面,我看到的是市長、書記仍然高高在上,維權者成了階下囚!同是中國大地,為何會出現這種局面?不會是因為前者非法動用的是黑社會,後者非法動用的是國家機器而有此懸殊吧?

本辯護人仍然認為,本法庭審理的對象錯誤,應該受審的是那些違反國家法律,侵犯公民權利,非法占地,非法污染環境的犯罪分子,而不是目前在本庭受審的王良平等無辜群眾。

六、 對於本案被告人王良平的行為事實部分的分析

我們會見被告人王良平時,他說,他到過現場,但在“清障”人員發放催淚彈時,他被煙著了,隨後他就離開了現場,和村民王小良一起到另一個地方吃飯去了,根本沒有打人的行為。他在偵查機關的筆錄,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受刑不過,按公安人員的意思說的,王良平5月30日第一次被抓,5月31日被放出來,王良平提供了他受刑後身上留下的受傷的照片。

王良平小時候得過腦膜炎,腦子有些不清楚,他一向為人本分,老實,從沒打架,更沒有惹事生非,根本沒有對他人施以侵害的能力,法庭上王良平連話都說不清楚,多次重復自己從沒打人,其形象怯懦,拙笨,甚至愚頓,與起訴書指控的那個身手矯健,反應敏捷、出手准狠的嫌疑人根本不可同日而語。從指控王良平的證據來看,因王良平的訊問筆錄存在刑訊逼供的事實,王良平的筆錄不能做為證明王良平有罪的證據。

辯護人證明王良平是無罪,主要是因為公訴人指控王良平打人的地點(畫溪中學教學樓樓梯口的花壇邊)時間(七點半至八點半左右)內,王良平不在現場。

起訴書指控王良平打過的人是盧兵。據盧兵講,他是在畫溪初中105教室中第一次被打,隨後他沖出來時才在花壇邊被打。據東陽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李帥講(見筆錄2005年6月13日)“我們8點鐘左右退到 畫溪中學內,在8點半左右有好多人沖進學校向我們扔石塊”。蔣銀滿在2005年6月15日的筆錄中稱,是他在4月10日將盧兵救出來的,他說,“我兒子是東陽市公安局大石派出所的民警,在4月10日7點多時,我女兒蔣月飛打電話給他丈夫,不料號碼按錯,打到我兒子的手機上去了,向飛講,他被圍困在溪學校裡面,月飛告訴我,很著急,馬上去畫溪中學,從巖下村到畫溪中學要20來分鐘,我到學校的時侯,七點半到八點之間的時侯,我在學校裡,見到許多人圍住一樓的教室,有人在用石頭砸玻璃,砸門,有人在喊,“這些人躲藏在裡邊,用勁砸破”,其中有一個白頭發的男子,(年齡在五十歲左右,個子不高,體態中等)拿著課桌在砸門,從上述筆錄中可以看出,盧兵被打應該發生在七點半至八點半左右。花白頭發的男子在8點鐘左右就出現在畫溪中學,它是不是王良平呢?王良平在此段時間裡是否在現場呢?證人王小良證明,4月10日7時左右,我走到畫溪村的大樟樹旁時,遇見王良平,他站在偉華浴池與大樟樹的中間,我見到他之後,就和他一起去吃早飯,在半路上還碰到畫溪五村的王寶春,一起去吃飯,王良平吃的是包子,吃完之後,他們又去新市基,王良平買了一雙拖鞋,然後,王良平坐王小良開的拖拉機,二人回村,時間是七,八點鐘,不到八點就回了村;證人王秀蘭證明她看到王小良與王良平一起坐拖拉機回村,在她家門口下車,並在她家門口玩,時間是七點半左右。證人孫仙娥證明在七點半左右,她看到王良平在王秀蘭家檣邊的石板上坐著。後來,王良平又見到了如下幾個村民,朱有仙證明八點鐘左右,王小良在她家裡玩,有四十分種左右。以上足以證明王良平在七點半以後一直不在事發現場畫溪中學,根本沒有參與打架。王良平有白頭發,但絕不是花白頭發,我們提供的照片顯示,王良平雖長得老相,但卻是滿頭黑發!現場出現了一個白頭發的,一定另有其人,王良平長相雖老點,但絕不是五十多歲,雖有白發,但絕不是花白頭發,這兩個男人雖有相似性,但判定該白頭發打人者就是王良平是不能讓人信服的,也是沒有依據的推測。

七、王良平不構成犯罪,應立即釋放王良平

既使王良平參與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動,因為維權是合法的,他沒有危害社會的故意,也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根據王良平的陳述,王良平根本沒有參與維權行動,而且在村干部拆下竹棚,村裡人怕挨罵,沒人拉時,王良平去將竹棚拉回來了。可見,王良平沒有犯罪的動機,也沒有犯罪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及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因而不構成犯罪,我們請求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宣告王良平無罪。

八、 結語

410事件發生的原因,按公訴人的觀點,就是“一些不法分子造謠惑眾,……煸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向撤離車輛及工作人員扔石塊,制造混亂場面”造成的群體性事件。辯護人提請公訴人仔細思考,就算是東陽有那麼幾個“不法分子”,在事件的前前後後,群眾為什麼聽他們的?而對東陽市政府的一再勸告置若罔聞?是“個別不法分子”操縱了群眾,還是政府把群眾推向了“不法分子”一邊?”。為什麼我們的群眾總是不明真相的呢?近來,我們的政府官員和新聞媒體報道群體性事件前後口徑都如出一轍,都是“少數不法分子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引發的。” 當年毛澤東總是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民間的俗語也說“老百姓心裡有桿秤”,怎麼到了公訴人的公訴書裡,就是由少數不法分子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引發的呢?按理說,與少數不法分子相比,事實真相在你政府手裡,信息傳播權在你政府手裡,強勢話語權在你政府手裡,你怎麼會讓你治下的老百姓“不明真相”呢?再嚴格說,你具有這樣的領導權勢與話語優勢,反讓群眾“不明真相”,受壞人蠱惑干蠢事,本身就是一種無能,是宣傳工作不到位、解釋工作不到位,甚至還有隱瞞真相、欺騙輿論和陷人於罪的嫌疑。

和諧社會,一個美好的詞匯。對於社會的和諧來說,從來都是雙方或多方共同締造的,而不是單方能夠維持的。就畫水事件而言,單純寄希望於群眾對自身生存環境的惡化保持沉默是不會有和諧的;單純寄希望於群眾對來自政府的強力驅逐唯命是從也是不會有和諧的。所謂“平安東陽”,不應該是東陽群眾單方的含垢忍辱和委曲求全,也不應該是東陽政府單方的膽大妄為和為所欲為。東陽是一面鏡子。 載舟覆舟,千古一理。如果我們的政黨和我們的國家政府能從畫水事件中學到些什麼,那麼畫水事件還是會有正面意義的。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 李和平
2005年11月25

2. “4.10東陽畫水事件”被捕村民家屬訪談: 屈打成招的王良平

盧相府

(筆者按:近日接到畫水村民消息,“4.10東陽畫水案”將於11月25日08:00在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所以,筆者特公開發表被捕村民家屬訪談,期望各界人士關注此案,關注8位畫水村民的命運,同時呼吁蘭溪市人民法院公開、公正審理此案。)

“4.10東陽畫水事件”:2005年4月10日凌晨5時許,浙江省東陽市畫水鎮村民為維護生存環境,抗議環境污染遭到東陽市地方政府有組織地鎮壓,雙方發生激烈沖突,造成六、七十人受傷,砸毀車輛69輛,車輛經濟損失380余萬元,釀成震驚海內外的“4.10東陽畫水事件”。事件平息之後,8位畫水村民被捕送審,9月8日在東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結束不久傳出消息,案件將異地移至蘭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王良平,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浙江省東陽市畫水鎮西山村人,文盲,農民。因“4.10東陽畫水事件”於2005年6月14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批准逮捕,現拘押於東陽市看守所。筆者於10月上旬訪問了王良平的家屬。

筆者:您好!請談談王良平的情況,好嗎?
家屬:好。我家良平小時侯得過腦膜炎,讀書讀到三年級就沒上學了,後來又得過其他疾病,所以他的智力比我們常人要低,認不了幾個字,自己的名字都寫不好。良平從小到大,從來沒有過與人爭吵、打架,因為膽小怕事,即使受到別人欺負,他從來是委曲求全,息事寧人。但是,我家良平心地善良,尊老愛幼,樂於助人,經常幫助村裡人做些力所能及的活,是眾人皆知,人人稱道的。多年以前,我們給他買了一輛拖拉機,在村中幫村民運沙、耕田維持生計。農忙時節,良平從來是隨叫隨到,有求必應,幫助村民耕田。那些太遠,不好耕的田地,別人不願意去,他從來不計較。所以,我家良平被抓以後,我們村子裡的人都憤憤不平,譴責冤枉他的惡人。

筆者:那王良平是如何涉入“4.10事件”的呢?
家屬:“4.10事件”是因為那些化工廠污染環境,弄地我們村子裡莊稼、蔬菜都無法種植,平時空氣中彌漫著刺鼻的氣味。為此,我們村民向有關部門舉報、交涉,甚至上訪已經好多年了,我們老百姓實在沒辦法了,今年新年以後,幾個村的村民們就在“竹溪工業功能區”的進出道路上搭建竹棚,阻止那些化工原料進入工廠。政府就開始抓人了,但是村民們還是日夜守護在竹棚裡。4月10日那天天剛蒙蒙亮,政府派出了包括警察、各級政府部門干部2000多人來拆除竹棚,驅趕那些日夜守衛在竹棚裡的老人。當時,我們這麼多村民都看到了的,警察、干部見到村民就打,我親眼看到一群警察圍毆一個倒地的村民。後來,村民越來越多,起碼有近萬人,看到政府打人,大家憤怒了,就揀石塊還擊。警察就用警棍驅趕、毆打村民,他們還釋放了催淚彈,當時我們村民還以為是毒氣呢。最後,就發生了“4.10事件”。在那樣的情況下,周圍村子又有幾人沒有參與“4.10事件”呢?大家都到現場去了!良平也承認,他當時去了現場,還扔了石塊,不過後來他就離開了現場,這是有人證明的。

筆者:那王良平是什麼時候被抓的呢?你能說說被抓的經過嗎?
家屬:良平第一次被帶走是在5月30日下午,後來由我們村長擔保,5月31日上午從東陽白雲派出所被釋放回家。良平回家後,我們發現他動作遲鈍,就叫他掀開衣服檢查,令大家震驚的是,他的兩個腋下皮膚已經全部變成紫色了。在我們的再三追問下,良平才告訴我們,在審訊時,警察用手從兩邊釬住他的腋下,當時他疼痛難忍。警察還把他吊起來,只讓他腳尖著地,當良平想把腳往高一點的地方放的時候,他們就把良平的雙腳綁住,往兩邊拉。警察還把他整個人往鐵柵欄上撞,還給他灌水,肚子灌大了以後,用警棍頂他的肚子,讓水從嘴裡吐出來。良平說自己被折磨地多次昏死過去,不得不聽從警察的。聽到良平的述說和親眼看到的傷口,我們大家無不為之落淚。許多村民都為我們按手印做證,證明他們看到、聽到的情形。

我們馬上把良平送去打點滴, 6月1日又送他到義烏中心醫院拍片,幸好沒有嚴重內傷,我們才放心。

6月14日,良平又被派出所帶走了,有人告訴我們,因為良平出來以後,把在派出所被打的事情到處說,還說我們家寫信到金華去告派出所刑訊逼供。所以,警方又把良平抓起來的,要給他捏造罪名。後來我們就接到了東陽市公安局的逮捕通知書,畫水鎮派出所的指導員在送達逮捕證的時候對我們說:“老實告訴你們吧,這次是不依法辦案的。”

筆者:那麼,警方是以什麼罪名逮捕王良平的呢?又是以什麼罪名起訴他的?
家屬:我們家良平純粹是被冤枉的。警方為了羅織罪名,強加給良平頭上的罪名,一會兒是“故意傷害罪”,一會兒又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會兒又變成了“聚眾打砸搶罪”。反正是他們想怎麼弄,就怎麼弄。(筆者注:根據提供的資料顯示,逮捕通知書上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而東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上:是聚眾打砸搶罪。)

筆者:9月8日,此案已經開庭審理了,請談談開庭的情況好嗎?
家屬:開庭那天,我們好多鄉親都去了,但是無法進入法庭旁聽。我們家屬獲准進入,但坐在我們周圍的都是鎮政府的干部。來自北京的李和平律師真是了不起,辯護詞為我們老百姓說話,非常精彩。庭審結束以後,鄉親們爭相向李律師要辯護詞,互相傳閱。原來我們一直對律師沒有足夠的信心,因為擔心律師也幫著政府說話,但是律師的辯護徹底打消了我們這種念頭。北京律師來為我們辯護,派出所是非常不高興的,甚至惱怒。因為原來派出所跟我們家屬說,只要良平他們積極配合派出所辦案,關幾天就可以出來了,所以要我們不要去請律師。但是後來,良平他們被送上了法院,我們才慌了,急急忙忙去請了律師。其實,派出所裡也有民警是同情我們的,他們悄悄地告訴我們說,這個案子他們也是無能為力,他們只是按照上面的指令辦案。我就告訴他們,那你們也不能昧著良心辦案,無中生有冤枉好人啊!那不是明擺著害人?他們也無話可說。

筆者:這個案子將要移至蘭溪市人民法院異地審理,你們是怎麼想的?
家屬:這個案子,不管到哪裡審,只要在浙江,我們都不敢奢望有公正。但是,不管發生什麼,我們都不會放棄努力,一定要為良平討個公道。

──轉自《維權網》 Citation and redistribution welcomed, please credit CRD(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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