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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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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詳細規範製造、買賣、輸入、輸出、運輸、使用、儲存、處理、安全管理及監督事業用爆炸物等相關安全措施,若違反相關規定,最嚴重可處無期徒刑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以解決地下爆竹工廠的問題。

條文明訂「事業用爆炸物」指供爆破用途的炸藥成品、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的火工製品、製造爆炸物用的火藥與炸藥類原料。

在製造與販賣方面,條文明訂爆炸物製造業之組織,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為限,直接排除地下工廠製造生產危險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

條文規定,不論爆炸物的製造或販賣業者,都應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配置駐衛人員,且爆炸物的販賣對象,除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使用爆炸物必要的事業為限,嚴格限制爆炸物流向範圍。

此外,輸出、輸入或運輸爆炸物,都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應以專車由專人押運,管控整個安全流程。

法案規定,使用爆炸物時,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人員處理,且爆炸物的製造、販賣及購買者,都應設置爆炸物管理員,而受禁治產宣告者、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索罪,經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

法案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命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或購買者,採取緊急措施,進行危機處理。

在罰則部分,法案規定若違反相關法令,以致產生公共危險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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