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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逕行起訴爭議 頭目津貼案判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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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三日電)花蓮縣長補選期間引爆的頭目津貼政見賄選疑案,衍生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逕行起訴,侵害檢察一體及送閱制度的爭議,花蓮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全案於李子春將起訴書和卷證資料寄送花蓮地院後即已發生繫屬效力,花蓮地院認定全案起訴程序合法。

頭目津貼政見賄選疑案除原案涉及政策買票的爭議外,最令檢察系統震撼的問題,仍屬檢察官李子春逕行起訴,所引爆的檢察一體原則遭侵害和送閱制度侵害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爆炸性問題。

花蓮地檢署為捍衛送閱制度和檢察一體原則,要求李子春將全案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承辦,並認定李子春起訴不合法,向花蓮地院力爭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希望全案待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紹斌偵查終結後再議。

但全案於昨天宣判無罪後,花蓮地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李子春將起訴書和卷證資料寄送花蓮地院後,全案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發生繫屬效力,雖然花蓮地檢署主張起訴程序不合法,但李子春並未完全剝奪檢察長行使職務收取權和職務移轉權的機會,因此全案的起訴程序屬於合法。

花蓮地院判決書指出,如果起訴書因未送閱即逕行起訴,則因已剝奪檢察長的職務移轉和收取權、侵害檢察一體原則,起訴程序會因為違背檢察一體規定而不合法。

對於花蓮地檢署另主張李子春送地院的起訴書內容與原送閱內容有多處不同,因此送地院的起訴書等於未經核閱,而認為起訴程序不合法的問題,花蓮地院判決書則是指出,經比對發現,有關被告、犯罪事實引用的證據方法及觸犯法條都完全相同,只有被告涉及行求賄選罪嫌的理由做些許補充。

花蓮地院判決書指出,檢察長於李子春一開始送閱的過程中,即已知悉起訴對象、犯罪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而李子春並未於送閱後更改起訴對象或犯罪事實,只於事後依檢察長指示充實立論基礎,因此並未影響檢察長核閱的效果,全案並無侵害檢察一體的情事,起訴程序也合法。

花蓮地院判決書強調,如果檢察官於送閱後擅自更改起訴犯罪事實或適用的法律,將對檢察長造成突襲或欺瞞,導致檢察長得以運用的職務移轉權和收取權受到侵害,勢必會損害檢察一體制度,這種情形當然無法認為起訴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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