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樂東監獄幹部標價受賄 1500 減刑 7000 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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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訊】高牆之內,7000 元可以買來“假釋”,1500 元可以換來減刑,即使要在監獄之內當一門好差,也得靠錢打點。海南省樂東監獄第四監區原監區長張同澤收受罪犯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張同澤,男,現年47歲,甘肅省武威市人,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系樂東監獄第四監區監區長。海南中院經審理查明,張同澤存在採取控制戶名“張惠”的郵政儲蓄卡,多次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

2001年 10月,樂東監獄四監區罪犯李某因不能外出取錢,就將戶名為“張惠”的郵政儲蓄卡交給張同澤,並將密碼告訴張,請幫忙取2000 元。此後,張同澤在四監區二樓幹部談話室內交了1950 元給李某,並藉故說卡已經丟失,隨後將這張郵政儲蓄卡控制。

四監區內的罪犯馬某在服刑期間為了能調換好的工種,在2002 年底的某天晚上,在四監區文化室向張同澤提出想調換工種,張同澤便把“張惠”的帳號提供給馬某,並當場將手機交給馬某使用,讓馬某打電話給他的姐姐,把2000元在遼寧瀋陽市楊士郵政儲蓄所存入該帳戶。

很快,2000 賄款發生了作用,馬某被安排在第四監區當了值班。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為了能夠減刑,於2002年6 月給在廣東東莞打工的弟弟寫信,要3000元辦理減刑。一個月後,3000元從東莞市虎門鎮郵政儲蓄所存入“張惠”帳號。雖然張某已經收到了錢,但由於當時李某的條件不夠,當次沒能減刑。李某於是又對張同澤提出,等條件符合時,再拿些錢讓張為他辦理假釋,張同澤表示一定盡力。

2003年3 月,李某再讓弟弟給張存入了4000元。此後張同澤主持召開第四監區會議時,建議對李某假釋並填表呈報監獄審批。2003 年11月,李某被裁定予以假釋。

每一樁投入似乎都能如願以償,該監區的罪犯楊傑也想通過利益誘餌達到減刑目的,很快他找到了張同澤表示願意花1500元辦理此事。拿到帳號後,楊某給遠在重慶永川的父親打了電話。不久,1500 元進帳後,張同澤召開四監區會議時,建議對楊某減刑1 年零9 個月。2003年6 月30日,楊某被裁定減去有期徒刑1 年零6 個月。

一審法院瓊海法院認為,張同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調換工種、減刑、假釋等方面,為被其監管的服刑人員謀取利益,收受犯人及其家屬的賄賂共計20500 元,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一審判處張同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凍結在海南三亞市郵政儲蓄所戶名為張某賬戶裡的17573.07元,及張同澤被檢察機關扣押的7600元現金中的2926.93 元予以追繳;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張同澤提出上訴,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撤銷原判。海南中院終審判決張同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涉案贓款14500元應繼續追繳。

──原載《博訊》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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