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和諧社會”必須是一個“正派社會”

--再議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施政目標

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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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題目中關於“正派社會”的提法,來自美國學者馬格利特(Avishai Marglit)的《正派社會》(The Decent Society)一書。這本于1996年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學論著,被學界讚譽爲“自羅爾斯《正義論》問世二十五年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於社會正義的著作。”在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再一次把建設一個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人與自然和睦相處的“和諧社會”,當作第四代中共領導人的施政目標的時候,馬格利特提出的這一“正派社會”的概念,值得引起人們重視。

按作者的定義,所謂“正派社會”,簡單地說,就是“不羞辱公民”的社會。這個“不羞辱”也是一個學理概念,它建基在這樣的理論基點上:在羅爾斯提出、並在今天成爲社會共識的“社會正義”即“社會公平”的概念,主要強調社會的經濟分配權和由此而來的基本權利問題。

傳統“社會正義”的概念所側重的,是社會資源分配不公,會在物質層面對弱勢者帶來傷害。馬格利特提出的“正派社會”概念,則強調:物質性的傷害並不能涵括心理性、精神性的傷害,對公民的心理性傷害,同樣應該獨立成爲社會批評關注的重點。所謂“羞辱”,就是對公民造成的心理性的傷害,包括歧視、排斥、禁言、損害尊嚴、權利的剝奪,歸屬感的剝奪,等等。馬格利特特別指出:“正派社會”的“不羞辱”原則,主要是針對制度而言的。爲此,他指出了“正派社會”與“文明社會”的區別:正派社會不等於文明社會,“在文明社會裏,社會成員相互不羞辱,在正派社會裏,制度不羞辱人。”

也許,我們不必亦步亦趨地套用西方學者的學術概念,去探討中國問題。但是,保持公民的尊嚴,在權利問題上對公民的“不羞辱”原則,無論如何,是今天的時代對任何一個文明社會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如果要用中國式的語言,所謂“和諧社會”,就是“以和爲貴”的社會,這首先是必須與共產黨歷史上“以階級鬥爭爲綱”的社會劃清界限的。那麽,“和諧社會”的“和”,又是什麽?孔子說:“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我們的老祖宗說得很清楚:即使是在被今天的流行理論稱爲“封建皇朝”的古遠時代,“君子”–好皇帝或者好人,注重的都是這個“和而不同”,強調一種在不同和異議之中包容性的和諧;只有“小人”–暴君或者暴民,才會主張那種一言堂式的、輿論一律的“同而不和”。也就是說,我們今天所說的“和諧社會”,首先必須實行的是“和而不同”的“君子之道”–開放言論,尊重差異,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尊嚴,以和平、寬鬆、包容的態度來營造社會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這,就和馬格利特說的“正派社會”的“不羞辱公民”原則相吻合,發生普泛性的聯繫了。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馬格利特強調,“正派社會”的第一原則,不是“做什麽”,而是“不做什麽”。最重要的,不是要掌握權力的政府去爲公民“做什麽”,而是“不做什麽”。只要不限制公民的言論和人身的自由,不對書刊傳媒加以苛刻的審查,不發佈這種或那種這“不准”、那“不准”的禁令,不隨便以言治罪、以莫須有的罪名逮人、抓人,以粗暴的態度對待弱勢者的抗爭要求……等等,只要從制度上、政府行爲上“不做什麽”,就自然而然體現出“正派社會”的“不羞辱”原則了。

說來感到慚愧,近日報載,據“無疆界記者協會”的年度統計,中國作爲今天世界上發生最大經濟奇迹的泱泱大國,其在全世界的言論、新聞自由排名,竟然排在168個國家的倒數第九名——159名!須知,言論和新聞的不自由,就是對公民的最大的羞辱,對公民權利的最大的侵害,中國社會就不可能是一個“正派社會”。可以說,不管“神六”上天如何威震世界,只要中國大陸一天不改變今天極其嚴苛的言論控制和媒體控制的現狀,對公民權利表現出認真的尊重,所謂建設“和諧社會”,就永遠只是一句空話!–“君子和而不同”。所謂“正派社會”,就是重視“和而不同”的“君子社會”。文題中的“和諧社會必須是一個正派社會”,此之謂也!

──轉自《自由亞洲電臺》(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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